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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信托贷款——基于区域产业的信托贷款高飞2005410811新信托贷款——基于区域产业的信托贷款——浅析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信托融资模式金融学院高飞摘要:在我国,由于各种外部和内部的因素,作为国民经济发展重要“推动器”的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始终面临着得不到满足的困境。无论是银行信贷,还是资本市场融资,这些融资手段都只是亲睐于大型国企,而对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却经常“熟视无睹”。本文试图通过分析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现状和原因和基于信托原理的融资模式来探讨中小企业信托融资手段的可行性,并注重对其中基于区域产业的信托贷款进行较为深入的分析。关键词:中小企业信托融资模式区域产业信托贷款一、引言所谓中小企业,一般是指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在一定标准以下的企业,在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界定标准,比如工业中的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以下;建筑业中的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0万元以下1。很明显可以发现,在这些指标上中小企业跟大型国企是无法相提并论的,但这些规模劣势本身理论上并不会影响中小企业迅速成长,相反,正是规模小灵活性强的特点使得中小企业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活跃力量。资料显示,早在2006年底,我国中小企业从数量上讲已经达到4200多万户,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8%以上,其中绝大多数是非公有制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所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占全国国内生产总值的60%左右,生产的商品占社会销售总额的60%,上交的税收已经超过总额的一半,提供了全国80%左右的城镇就业岗位2。可见,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是维持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然而,以目前的情况看,中小企业的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相反,中小企业的发展受到各方面因素的限制,除了法律法规对一些行业的准入限制外,中小企业的发展面临的最大限制因素之一是融资需求无法得到满足。而这正是本文要探讨的重点。本文的结构安排如下:首先对中小企业融资的现状以及融资难的原因进行分析,接着简要介绍几种在信托模式下中小企业理论上可行的融资方式,然后就这几种信托融资方式进行对比分析,找出相对而言对目前中小企业较为适合的基于区域产业的信托贷款,并从模式设计、产品特点、权利义务安排以及风险防范等角度对其进行较为深入的分析。1资料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资料来自中国中小企业鞍山网,=75256新信托贷款——基于区域产业的信托贷款高飞2005410812二、中小企业的融资现状以及原因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一般可分为两种:内部融资和外部融资。所谓内部融资,是指企业将自己的留存收益和折旧转化为投资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决定分红和再投资的比重,这种融资方式对企业来说操作起来比较简单,因此也为大多数我国的中小企业所采用。外部融资一般是指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发行债券、股票等方式来筹措资金,这些年来发行信托产品也成了企业外部融资的重要方式。内部融资是目前我国中小企业最主要的融资渠道。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2003年的一份调查显示:通过对北京、天津、河北、浙江300多家中小企业主要管理人员的问卷调查后发现,在50人以下的小企业全部资金来源中,一半以上的资金来自所有者出资和企业内部积累,银行和信用社贷款分别仅占5.4%和8.3%,民间借贷占8.5%。另外民建广东省经济工作委员会2004年8月份在广东地区进行了一次中小企业融资的调查统计也显示,企业创建时期,44.08%的企业的资金是靠企业自身积累,仅有19.59%的企业是靠银行贷款。与银行贷款比重非常接近的就是“民间借款”,比例高达12.65%3。内部融资虽然是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而且操作上比较简单,但是对于我国的中小企业而言却因为存在以下三点问题而无法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第一,中小企业的留存收益比例普遍偏低。由于我国的中小企业不少是家族控股,他们在许多时候更倾向于在短期内获得投资收益以满足他们日常生活中买车买房等需求,这就要求增加企业盈利后的分红比重,使得中小企业的留存收益偏低。第二,中小企业自身营利能力的限制。由于中小企业的规模较小,这决定他们的经营利润不可能很高,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中小企业的股东们将分红的比重降到最低,他们的留存收益也很难满足其融资需求。第三,可盈利项目(时机)出现的不确定性。由于基本上每个企业每年的收入(利润)都有一个持续逐渐的流入过程,这样在一定的时间段企业的利润总是有限的,如果此时出现很好的投资项目(机会),企业就有可能因为缺少资金错失良机,这个问题不仅在中小企业,即使在大型企业中都是存在的。基于以上三个方面问题的考虑,内部融资对中小企业来说虽然是必要而且目前是占据主要地位的,但却对于满足企业的快速发展是远远不够的。受到内部融资资金规模的限制,中小企业不得不把希望寄托在外部融资上。然而不幸的是,中小企业在外部融资的道路上也是异常坎坷。对于银行贷款,虽然目前是中小企业90%以上的外部融资4来自银行,但是银行资金用于中小企业贷款的不足其放贷量的10%。这是因为在中国目前的银行体制下,不论是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还是所谓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其主要的服务对象都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甚至中国人民银行在1996年发布的《主办银行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地规定了:国有大中型法人企业是该办法所称的主办银行的“主要服务对象”。而据云南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进行的3资料来自徐宝忠,《现状:90%中小企业面临融资瓶颈》,《财会通讯》,2008年第3期4注意是“外部融资”,而不是全部融资,如上所述整体上看内部融资仍然占据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地位。新信托贷款——基于区域产业的信托贷款高飞2005410813典型市场调查显示:中小企业贷款在银行的通过率大约在5%左右,中小企业贷款成本比平均水平高出30%以上5。而且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审查的时间一般都比较长,这对于“商场如战场”、商机稍纵即逝的中小企业而言显然也是不利的。上面的这些数据、法规都表明了中小企业要想通过银行贷款来获取所需资金是相当困难的。对于发行债券来融资,这对中小企业而言更是难如上青天。因为国家在政策法规上对公司发行债券作了严格的要求:首先,我国《证券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方可发行公司债券。这对于许多中小企业在规模上是个难以跨越的障碍。其次,《证券法》第十六条同时还对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的用途作了限制,“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这点使得中小企业在资金运用的灵活性方面大大受到了限制。再一个就是担保的问题,《证券法》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发行债券要“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而大多数中小企业在财务、管理等各方面都不够规范,以及在可作抵押品的固定资产少、流动资产变动较大,这都使得中小企业要找到一家有能力且愿意为他们作担保的机构变得不容易。基于这些方面,发行债券融资对于大多数中小企业而言并不是一个适合的方式。发行股票融资对中小企业也是不合适的,这也是因为国家法律政策的限制。首先,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发行股票,而对于公开发行再上市的股票,《证券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股票经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须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而证券交易所(不论深交所还是上交所)的规定比《证券法》的都要更加严格,这些对中小企业来说都是不小的障碍。而倘若不公开发行或者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私募的形式,又很可能会遇到无法募集足够资金的问题,除非能被风险投资基金选中,但被风险投资基金选上的难度也不小。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中小企业要想通过银行贷款、发行债券、股票等这些常规的外部融资方式融资的难度相当大,而且即使能融到资金,所花费的时间可能使得商机散失殆尽。因此我们需要寻找一种新的外部融资方法,这种方法无论在便利程度、成本以及时间上都能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要,这就是我们下面要讨论的信托融资。三、中小企业的信托融资渠道所谓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6。简而言之,信托其实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美国信托法专家斯考特曾经说过:“信托的应用范围可与人类的想像力相媲美。”7这是因为信托的运用范围非常广,灵活度非常高,从经5资料来自卢海琪,《中小企业信托融资研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论文,2004年6定义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7资料来自卢海琪,《中小企业信托融资研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论文,2004年新信托贷款——基于区域产业的信托贷款高飞2005410814典的遗产信托到现在流行的资金信托,信托的种类难以计数,而且新品种还在不断迅速地被人们设计出来。在发达资本市场的国家,信托业已与银行、证券、保险并列,成为金融领域四大支柱。在中国,自1979年第一家信托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以来,信托业发展迅猛,在将近三十年在发展过程中,信托行业先后经历了五次大规模的治理整顿,信托法规也不断完善,我国信托业逐步步入了规范发展、创新求生的新时期。而在2004年后房地产行业大规模地转向信托融资,将我国信托业推向“鼎盛时期”8。同时,信托融资这个概念也开始受到人们热切的关注,目前的房地产行业在我国相对而言可谓是信托融资运用的最成熟的领域。因此,我们可以借鉴信托融资这个新的资金筹集模式来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根据信托原理以及目前出现的一些信托融资案例,信托融资可以大致分为四类:信托贷款、股权投资信托、债券投资信托以及信托租赁。这些信托融资方式对不同类型的中小企业(或不同项目)有不同的适用范围,下面我们将从理论上对这四类信托融资方式进行简要的介绍。信托贷款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信托贷款,指信托公司运用自有资金和吸收的信托存款,自主选项、自主发放的贷款;另一类是特定信托贷款,指委托人将贷款基金与先交存信托投资公司,并委托信托公司按期制定的对象和用途发放的贷款9。如果将这两种信托贷款结合起来,可以这样定义:信托公司设立集合信托基金,并向投资者(委托人)宣告集合信托基金的使用方向,由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即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委托人存人的资金,按其或信托计划中指定的对象、用途、期限、利率与金额等发放贷款,并负责到期收回贷款本息的一项金融业务10。本文所说的信托贷款指的就是这种信托贷款,其优点是委托人在发放贷款的对象、用途等方面有充分的自主选择权,同时又可利用信托公司在企业资信与资金管理方面的优势,增加资金的安全性,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贷款信托通常是信托机构处于主动地位以集合资金信托方式创设的,这样一方面需要融资的中小企业可以委托(注意此时中小企业并不是委托人)信托机构(通常是信托公司)创设以本企业为贷款对象的集合资金信托基金,另一方面由于信托公司对本企业的资信以及项目的优劣上有比较专业的评价,而且只要落实抵押或质押、担保手续,一般情况下风险是可以控制的。在收益方面,信托贷款的资金运用于中小企业看好的资产投资项目,其贷款利率将远远高于商业银行的定期储蓄利率。按照现行规定,信托贷款利率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上浮20%,这利于信托公司通过利率的浮动,用经济手段监督企业合理地使用贷款资金。因此,信托贷款对于对投资者(委托人)来说是一个安全性与收益都较高的投资工具,中小企业来说也是一个便捷的融资方式。这种信托贷款对于因为各种原因而需要融资的中小企业都适用。图示如下:8资料来自刑成,《2005年信托业回顾与评价系列》,信托工作室,2006年9定义来自王淑敏,齐佩金,《金融信托与租赁》,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年10资料来自杨林枫,罗志华,张群
本文标题:新信托贷款——基于区域产业的信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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