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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讲解湖南财政经济学院邹玉桃1、《行政单位财务规则》,2012年12月6日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发布,2012年12月14日颁布,2014年1月1日起执行。为了深入贯彻落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28号)明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9号)自2013年1月1日起废止。2012年12月6日,谢旭人部长签署财政部令第71号,公布重新制定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财务规则、会计准则及制度关系财务规则—对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规范的原则和要求。属于管理范畴和政策层面。会计准则—对会计信息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制定的技术标准,属于技术层面标准,但一般是对财务报告而言。会计制度—根据会计准则制定的操作办法。规定应使用的会计科目,记账方法和报表编制。一、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修改的背景1、原《规则》是1998年1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发布并施行的。十多年来,随着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政府采购、非税收入管理、政府收支分类等各项财政改革的深入推进,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内容不断创新和丰富,原《规则》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亟需加以修订。2、财务管理的内容和形式在不断发生变化,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改革相对滞后,亟需通过对原《规则》进行修订,进一步规范行政单位财务活动,提高资金分配的科学性,确保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二、新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基本内容新《规则》在基本维持原《规则》结构的基础上,作了全面修改补充,分十一章六十三条,具体包括的内容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单位预算管理第三章收入管理第四章支出管理第五章结转和结余管理第六章资产管理第七章负债管理第八章行政单位划转撤并的财务处理第九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第十章财务监督第十一章附则三、新规则的变点(一)扩大了《规则》的适用范围。适用于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的财务活动。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量入为出,保障重点,兼顾一般,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降低行政成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二)增加了行政单位决算管理内容。在第二章预算管理中增加了决算的编制、管理的内容。(三)规范了行政单位收入管理。删除了预算外资金收入管理的内容,明确行政单位的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增加了收入管理的有关要求,明确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管理。(四)规范了行政单位支出管理。规范了行政单位支出的分类,将行政单位支出范围修改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强化了支出管理要求。增加了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票据管理等改革的相关规定。(五)规范了行政单位结转和结余管理。对结转和结余的概念分别作了规定,同时考虑到中央和地方关于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可能存在的差异,对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仅作原则性规定。(六)规范了行政单位资产管理。根据改革实践,进一步完善资产的分类和定义,规范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管理,鼓励行政单位开展资源共享、装备共建工作。明确规定行政单位不得举借债务,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七)规范了行政单位负债管理。引入了负债的概念,规范了应缴款项管理。(八)充实了行政单位财务监督的内容。具体规定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监督机制和内外部监督制度。此外,《规则》还对行政单位财务分析的内容和指标作出了新的规定。四、新规则内容讲解第一章总则一、制度本规则的目的是为了规范行政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制定本规则。二、本规则的适用范围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财务活动。三、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量入为出,保障重点,兼顾一般,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降低行政成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四、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1)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2)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对行政单位财务活动的控制和监督;(3)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规范处置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4)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进行财务活动分析;(5)对行政单位所属并归口行政财务管理的单位的财务活动实施指导、监督;(6)加强对非独立核算的机关后勤服务部门的财务管理,实行内部核算办法。(五)财务管理行政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应当单独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实行独立核算。人员编制少、财务工作量小等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单位,可以实行单据报账制度。第二章单位预算管理一、行政单位预算的内容及管理1、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2、管理:分为下列级次:(1)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行政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2)向上一级预算单位申报预算并有下级预算单位的行政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3)向上一级预算单位申报预算,且没有下级预算单位的行政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有下级预算单位的,为主管预算单位。二、行政单位预算申报、实施、报告1、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预算;2、并按照批准的预算组织实施;3、定期将预算执行情况向上一级预算单位或者同级财政部门报告。4、财政部门对行政单位实行收支统一管理,定额、定项拨款,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三、编制预算应考虑的因素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年度工作计划和相应支出需求;2、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3、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4、资产占有和使用情况;5、其他因素。四、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1、行政单位测算、提出预算建议数,逐级汇总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2、财政部门审核行政单位提出的预算建议数,下达预算控制数;3、行政单位根据预算控制数正式编制年度预算,逐级汇总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4、经法定程序批准后,财政部门批复行政单位预算。预算在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的,应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审批。五、行政单位决算编制和审批1、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决算,逐级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2、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规范决算管理工作,保证决算数据的完整、真实、准确。第三章收入管理一、行政单位收入内容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1、财政拨款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2、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注意: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不属于行政单位的收入。二、行政单位收入的管理1、取得各项收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如实核算。2、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第四章支出管理一、行政单位支出的内容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1、基本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2、项目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支出。二、行政单位支出管理1、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2、各项支出由单位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3、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进行重点管理和控制。三、行政单位项目资金的管理1、从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取得的项目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部门和上级预算单位的检查监督。2、项目完成后,行政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报送项目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三、支出使用1、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规定。2、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3、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第五章结转和结余管理一、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二、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注意:1、结转资金在规定使用年限未使用或者未使用完的,视为结余资金。2、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六章资产管理一、资产的概念及内容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暂付款项、存货等。其中:存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二)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三)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四)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二、行政单位资产管理规定1、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2、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工作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3、有原始凭证的,按照原始凭证记账;无原始凭证的,应当依法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值记账。4、应当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资产建账、核算和登记工作,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应当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对资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5、开设银行存款账户,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6、应当加强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7、资产增加时,应当及时登记入账;减少时,应当按照资产处置规定办理报批手续,进行账务处理。8、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但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9、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或者举办经济实体。对于未与行政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行政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管。10、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举借债务,不得对外提供担保。11、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行政单位不得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12、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源共享、装备共建,提高资产使用效率。13、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评估,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第七章负债管理一、负债的概念及内容负债是指行政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应缴款项、暂存款项、应付款项等。(一)应缴款项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资金,包括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二)暂存款项是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预收、代管等待结算的款项。二、负债管理1、行政单位取得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2、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第八章行政单位划转撤并的财务处理规定一、划转撤并的财务处理,应当在财政部门、主管预算单位等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二、划转撤并的行政单位应当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
本文标题:新行政单位财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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