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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港港口管理章程内容导语:为加强黄埔港港口管理,维护港口秩序,促进港口生产和建设,黄埔港有关部门制定了港口管理章程。下面是网友分享的“黄埔港港口管理章程内容”,欢迎学习下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黄埔港港口管理,维护港口秩序,促进港口生产和建设,发挥港口在国家经济建设和国内外经济、技术、文化交流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黄埔港港口区域内(下称港区)与港口管理有关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及驻港机构等单位和个人。第三条黄埔港务局是黄埔港港口的主管机关。第二章港区范围第四条黄埔港港区范围包括:(一)港区陆域,是指经国家划定的黄埔港陆地范围及广东省或广州市授权黄埔港务局管辖的陆地范围。(二)港区水域,是指经国家划定的黄埔港水面范围及广东省或广州市授权黄埔港务局管辖的水面范围,以及与上述水面范围相应的水上水下领域。(三)国家、省、市授权黄埔港务局管辖的其他区域。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变相侵占港区陆地或水域。第三章港口管理机构第六条黄埔港务局行政上隶属广州市人民政府领导,业务上接受交通部指导,在民事、经济上是依法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人,有权按照国家法律及有关规定同国内外企业签订经济技术合同。第七条黄埔港务局局长对港口生产、行政管理全面负责,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局长、副局长由广州市任免。第八条黄埔港务局根据需要设立行政有关处室,作为港务局职能部门,处(室)正、副处长(主任)由港务局任免。第九条黄埔港务局属下各企、事业单位实行经理(厂、所、院、校长)负责制,副职协助正职工作。正、副职由港务局任免。第十条黄埔港务局行使下列职权:(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关于港口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费率、标准、制度,并制订相应的行政管理措施。(二)依法对港区内的船舶装卸、外轮理货、船舶供油供水、码头经营、仓储货运等,实行监督管理。(三)按规定权限,领导港区内的公安、消防、安全、环境保护、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四)负责组织和管理港口引航工作(五)负责管理港区的岸线及水域使用。(六)统一管理港口各项设施。(七)负责港口建设开发或重要技术更新改造项目的规划和实施。(八)组织领导港务局属下企、事业单位完成国家及省、市下达的港口生产、建设计划和各项指令性任务,并对有关单位实行督促和检查。(九)负责对港务局属下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费工作实行审计和监督。(十)按规定权限,管理港口与国内外的经济、技术交流和涉外活动,并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港口合资、合作等涉外项目的立项章程和合同。(十一)负责组织和领导港口货物集、疏运工作。(十二)负责审批港务局属下企、事业单位的开办、变更或撤销,以及会同有关单位商定驻港机构的设置。(十三)负责协调驻港单位有关港口的各种业务关系,调查处理在港区内发行的港、航、车、货等各方之间的业务纠纷。(十四)有权根据国家信贷制度,在国内获得贷款;经国家主管部门或广州市有关部门批准,也可向国外银行贷款。(十五)负责管理国家或省、市授权的其它事宜。第四章港口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黄埔港口总体布局规划和港口发展规划及长期计划,由港务局根据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并按规定程序经交通部或省、市审批后组织实施。第十二条港区内水、陆域和岸线的开发和利用,由港务局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申请批准,不得在港区内占用或挖掘土地,不得取土取沙,不得围填水域,不得以任何方式改变原有岸线的自然状态。第十三条凡在港区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均需符合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港口规划,并应报经港务局审查同意后方可立项筹建。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有港务局参加。如建设项目属营业性质的,在筹建和开业前应报经港务局审核后,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部门办理申请登记、领取证照等有关手续。第十四条为加速港口的开发和建设,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港区内投资自建专用码头、仓库及其它设施,实行谁建设、谁经营、谁收益的原则。第十五条经国家批准在港区内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的码头,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享受优惠。第五章港口设施管理第十六条港区内的航道、港池、锚池、浮筒和码头、仓库、堆场、铁路、公路、房屋、水闸、堤岸、通讯、照明、供电、供水、排水等港口设施及辅助设施,均应服从港务局的统一管理。上述设施的使用、租赁、变更、改造等,均须经港务局审核或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使用单位及个人负有保管、养护维修、交纳费用的义务和损坏赔偿的责任。第十七条港区内企、事业单位自有码头及其有密切关系的设施的使用、租赁、变更、改造等,均须向港务局办理申报登记手续。第六章港口生产管理第十八条在港区内船舶和车辆的货物装卸、储存、保管、交接、转运及旅客的运送,由港务局统一管理,并对经营单位实行监督和检查。第十九条港口生产实行计划管理,港口生产和有关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运输政策,服从计划安排,保证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任务。第二十条港区生产坚持“安全质量第一”的方针,从事货物装卸运输的船舶、车辆、机具等,必须具备相应的装卸运输条件和安全条件。第二十一条港口疏运和与港口生产有关的单位,均应严格执行港口货物疏运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港区内从事装卸运输的船舶、车辆、机具和人员,均应遵守港口规章制度,维护港口生产秩序,服从港口调度指挥。第二十三条港区内企、事业单位自有的非营业性码头、库场等,如需临时或长期改作经营性装卸、仓储运输等业务,应报港务局批准方可营运。第七章港口环境保护管理第二十四条港区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及车辆、船舶、机具等,均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港口环境保护和卫生防疫的规定,保护港口环境卫生和生态平衡。第二十五条港区内禁止倾倒垃圾、杂物、废水、废油、废料和腐蚀物、有毒物及其他污染环境、妨害人身健康的物质。禁止施放有毒气体或产生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第二十六条凡在港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程项目,均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已建项目如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的,由港务局按规定权限,责令限期治理或停业整顿。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违反本章程的,由港务局按规定权限,视情节轻重处以下列一种或几种处罚:(一)警告;(二)责令排除妨害、恢复原状;(三)责令停止作业或施工;(四)责令赔偿;(五)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违反本章程,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或经济责任;触犯刑法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违章的经济处罚如有不服者,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第二天起十五天内,向当地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拒不执行者,可报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条罚款全额上缴地方财政。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由黄埔港务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的实施细则,由黄埔港务局制订,并报广州市人民政府备案。第三十三条本章程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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