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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财经/贸易 > 资产评估/会计 > 第一章税法与税务会计概论
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XINGZHICOLLEGE,ZHEJIANGNORMALUNIVERSITY主讲人:杨露二〇一三年《税法与税务会计》教学目的通过对本课程的教学,使学生了解税收与税法的概念及其相互关系,掌握税法与税务会计的基本理论;在此基础上,再分别掌握各税种的税法规定、税收的计算、纳税申报与会计处理办法等具体内容。教学重点增值税法、消费税法、营业税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教学目的与教学重点第一章税法与税务会计概论第一节税务会计概述第二节税法基本理论第三节我国现行税法体系和税收管理体制第四节纳税会计凭证及纳税义务流程第一节税务会计概述一、税务会计的概念税务会计是融税法与会计于一体的一种特殊专业会计。从其实质上看,税务会计是一种纳税会计,即连续、全面、系统地反映、监督和筹划企业各种应纳税款的形成、计算、申报、缴纳等业务活动的专业会计。从其形式上看,税务会计并不单独设置一套完整的账簿体系和会计核算组织形式,而是以现有的财务会计核算资料为基础,按照税法的规定,对其进行一系列的纳税调整和计算。因此,税务会计的概念可表述为:税务会计是以国家现行的税收法律制度为标准,以财务会计的理论和方法为基础,连续、全面、系统地核算、监督和筹划企业税务资金运动的一门特种专业会计。二、税务会计的对象在企业中,凡是能够用货币计量的涉税事项都是税务会计对象,即纳税人因纳税而引起的税款的形成、计算、缴纳、补退、罚款等经济活动以货币表现的资金运动就是税务会计的对象。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以货币表现的税务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计税基础和计税依据;(二)税款的计算与核算;(三)税款的缴纳、退补与减免;(四)税收滞纳金与罚款、罚金。三、税务会计的特点(一)法律性;(二)广泛性;(三)统一性;(四)协调性;(五)筹划性。四、税务会计的目标税务会计的目标是向税务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有助于税务决策的会计信息,其使用者包括税务征管机关、投资人、经营者、债权人等。具体包括:(一)依法纳税,认真履行纳税人的义务;(二)正确进行税务会计处理,认真协调与财务会计的关系;(三)合理选择纳税方案,有效进行税务筹划。第二节税法基本理论一、税收和税法的概念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利,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其本质是一种分配关系。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力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法是税收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具体表现法律表现形式税收的本质特征税收制度税法二、税收法律关系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以及各级政府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具体包括三方面内容:(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1.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1)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2)履行纳税义务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华的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无国籍人,以及在华虽然没有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企业或组织(属地兼属人原则)。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但是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二、税收法律关系(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2.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征税对象,如:所得税法法律关系客体就是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财产税法律关系客体即财产;流转税法律关系客体就是货物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3.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也是税法的灵魂。税务机关的权利&税务机关的义务纳税义务人的权利&纳税义务人的义务二、税收法律关系(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二、税收法律关系(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税法是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但是税法本身并不能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必须有能够引起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也就是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税收法律事实可以分为税收法律事件和税收法律行为。税收法律事件,是指不以税收法律关系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件,如自然灾害。税收法律行为,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在正常意志支配下做出的活动,如纳税人开业经营即产生税收法律关系,纳税人转业或停业就会造成税收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对权利主体双方是平等的,对权利享有者的保护就是对义务承担者的制约。二、税收法律关系(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税收法律关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税法是引起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税法可以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B.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并不平等,双方的权利义务也不对等C.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各级国家税务机关是税收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之一D.税收法律关系总体上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都是由权利主体、权利客体两方面构成C三、税法的构成要素(一)总则主要包括立法依据、立法目的、适用原则等。(二)纳税义务人又称“纳税主体”,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有两种基本形式: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有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包括本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法人是自然人的对称,我国法人主要有四种: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社团法人。与纳税人紧密联系的两个概念是代扣代缴义务人和代收代缴义务人。三、税法的构成要素(三)征税对象又叫课税对象、征税客体,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是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与课税对象相关的两个基本概念是税目和税基。税目本身也是一个重要的税法要素。税基又叫计税依据,是据以计算征税对象应纳税款的直接数量依据,它解决对征税对象课税的计算问题,是对课税对象的量的规定。(四)税目是指各个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反映征税的具体范围,是对课税对象质的界定。税目体现征税的广度。并非所有税种都需要规定税目,有些税种不分课税对象的具体项目,如企业所得税;有些税种需要规定税目,如消费税、营业税等。税率类别具体形式应用的税种比例税率单一比例税率企业所得税等差别比例税率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幅度比例税率营业税(娱乐业:5%-20%)等定额税率按征税对象的一定计量单位规定固定的税额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累进税率全额累进我国目前没有采用超额累进把征税对象数额大小分成若干等级,每一等级规定一个税率,税率依次提高,将纳税人征税对象依所属等级同时适用几个税率分别计算,再将计算结果相加后得出应纳税额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所得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全率累进我国目前没有采用超率累进以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划分若干级距,分别规定相应的差别税率,相对率每超过一个级距的,对超过的部分就按高一级的税率计算征税土地增值税三、税法的构成要素(五)税率——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体现征税的深度三、税法的构成要素(五)税率——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体现征税的深度【例题2·计算题】给定一个累进税率表:假定甲、乙、丙三人的征税对象数额状况分别为甲1500元、乙1501元、丙5000元。乙比甲征税对象数额增加1元,税额却增加105.1元,税负变化极不合理。三、税法的构成要素(五)税率——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体现征税的深度【特别提示】为了简化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需要将“速算扣除数”设计在超额累进税率表中。所谓速算扣除数,是按照全额累进计算的税额与按照超额累进计算的税额相减而得的差数,事先计算出来附在税率表中,随税率表一同颁布。速算扣除数=按全额累进方法计算的税额-按超额累进方法计算的税额速算扣除数也可以用计算公式推算:本级速算扣除额=上一级最高所得额×(本级税率-上一级税率)+上一级速算扣除数三、税法的构成要素(五)税率——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体现征税的深度结合上述例题,我们可知上述税率表的速算扣除数:第一级为0;第二级为150.1-45.1=105(元),或1500×(10%-3%)+0=105;第三级为1000-445=555(元),或4500×(20%-10%)+105=555。有了速算扣除数,再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税额时,可以简化计算:按超额累进方法计算的税额=按全额累进方法计算的税额-速算扣除数;所以,本例丙应纳税=5000×20%-555=445(元)超额累进税率表的形式:三、税法的构成要素(六)纳税环节指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要掌握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收入取得、费用支出等各个环节上的税种分布。(七)纳税期限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的期限。要掌握三组概念: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缴库期限。(八)纳税地点指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具体纳税地点。(九)减税免税指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采取减少征税或免予征税的特殊规定。三、税法的构成要素(十)罚则指对违反税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十一)附则主要包括两项内容:一是规定此项税法的解释权;二是规定税法的生效时间。第三节我国现行税法体系和税收管理体制一、税法体系概述税法体系就是通常所说的税收制度。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可按构成方法和形式分为简单型税制及复合型税制。二、税法的分类1.按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不同,可分为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我国目前没有制定统一的税收基本法。2.按税法的职能作用不同,可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3.按税法征收对象不同,可分为对商品劳务(流转额)课税的税法,对所得额课税的税法,对财产、行为课税的税法,对自然资源课税的税法及特定目的税法。4.按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等。三、我国现行税法体系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由实体法体系和程序法体系两大部分构成,包括:(一)税收实体法体系商品和劳务税类所得税类财产和行为税类资源税类特定目的税类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和烟叶税我国现有税种除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车船税是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发布实施外,其他税种都是经全国人大授权立法,由国务院以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实施。这些税收法律、法规组成了我国的税收实体法体系。(二)税收程序法体系除税收实体法外,我国对税收征收管理适用的法律制度,是按照税收管理机关的不同而分别规定的。1.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实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2.由海关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海关法》及《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四、税收管理体制的概念税收管理体制是在各级国家机构之间划分税权的制度。税收管理权限,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法律法规的解释权、税种的开征或停征权、税目和税率的调整权、税收的加征和减征权等。按照大类划分,可以将税收管理全限分为税收立法权和税收执法权两类。三、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五、税收立法权1.立法权可以给予某级政府,行政上的执行权给予另一级政府——我国的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就属于这种模式。2.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以及全国统一开征的地方税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3.地区性地方税收的立法权应只限于省级立法机关或经省级立法机关授权同级政府,不能层层下放。六、税收执法权包括税款征收权、税务检查权、税务稽查权、税务行政复议裁决权、其他税收执法权。其中最重要的是税款征收权。(一)税款征收管理权1.税收的征收管理权限的划分。“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将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P20)2.税务机构的设置。现行税务机构设置是中央政府设立国家税务总局(正部级),省及省以下税务机构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个系统。(P20-21)六、税收执法权3.税收征管范围划分。目前,我国的税收分别由财政、税务、海关等系统负责征收管理。(P21
本文标题:第一章税法与税务会计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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