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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5篇在这个快节奏的今天,合同变得更加愈发重要了,当中有一种协商性质的合同叫做集体合同。集体合同指企业行政和工会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我们作为当事人,一定要清楚集体合同的内容情况。那么,您想知道有关集体合同的内容资料吗?下面由网友帮大家分享的“集体合同5篇”,相信会对您有所帮助!集体合同篇1甲方(员工方)乙方(企业方)涉及员工人数:人涉及企业数:家协商首席代表:协商首席代表:姓名:姓名:职务:职务: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协商代表人数:协商代表人数:代表产生方式:代表产生方式: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区域内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工业园区(社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集体合同规定》及深圳市有关法规、规章,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二条本合同的甲方,是指本区域内企业的全体员工。甲方由园区或社区工会(或员工代表)代表员工与企业通过集体协商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第三条本合同的乙方,是指本区域内所有企业。乙方由企业代表代表企业与员工通过集体协商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第四条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相互尊重,平等合作;兼顾双方合法权益;不得采取过激行为。第五条本合同对本区域内企业和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第二章劳动报酬第六条本区域内员工月工资不低于元(不得低于深圳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第七条企业以货币形式支付员工工资,每月按约定的工资发放日足额发放。工资发放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发放。第八条企业应按《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支付员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以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以计件工资为基数,按正常工作时间以外、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分别支付150%、200%、300%工资报酬。第九条本区域内企业根据政府公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和本企业员工工资水平及经济效益,确定本年度本企业员工工资增(减)幅度。第三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十条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方式依法建立工时制度,合理安排员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十一条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员工加班加点的,严格按《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并依下列要求处理相关事宜:(一)企业事先提出加班加点理由,确定工作量和加班人数;(二)与企业工会或参与加班的员工协商;(三)企业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加点时间不超过《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企业工会和员工应当给予支持。第四章保险福利第十二条企业和员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的负担按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员工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第十三条企业根据经济效益情况,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费用负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发展并改善员工的文娱设施、膳食、交通、住房等条件。第五章劳动安全卫生第十五条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员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第十七条企业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员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第十八条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劳动安全卫生规程。第十九条对于危害员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工作,工会有权代表或支持员工予以抵制。第二十条发生员工伤亡事故,或出现危及员工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企业应当及时处理,并在24小时以内向有关部门报告。第六章集体合同的期限、履行及争议处理第二十一条本合同从依法生效之日起,至年月日止。第二十二条本合同一经生效,双方应严格遵守认真履行。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同意变更修改条款内容的,应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程序重新协商,并将变更修改后的内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第二十三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规定的,依规定执行。无规定的双方应进行集体协商,签订补充条款,并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第二十五条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双方应举行集体协商,重新订立本区域内的集体合同。第二十六条本合同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登记,自登记完成之日起生效。送达15日内审查登记机构未提出异议的,本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第二十七条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存档。甲方首席代表乙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签字盖章)年月日年月日集体合同篇2(xx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平等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签订集体合同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制度进行平等商谈的行为。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第四条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不一致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第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全面履行。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依法对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督。第七条用人单位工会和区域、行业工会代表职工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时,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指导和帮助。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总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商会等)分别代表政府、职工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协商机制的三方应当指导、督促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处理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等劳动关系的重要事项,检查用人单位与职工进行平等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三方协商机制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协商会议议定的事项可以制发纪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执行。第二章平等协商第九条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均有权提出平等协商的要求。协商的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另一方应当在收到要求之日起二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不得拒绝或者拖延。第十条用人单位确定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管理、奖惩与裁员事项,应当事先与职工进行平等协商。双方还可以就以下事项进行平等协商:(一)劳动定额;(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劳动安全与卫生;(五)补充保险和福利;(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七)职业技能培训;(八)保守商业秘密;(九)涉及劳动关系的规章制度;(十)集体合同期限;(十一)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十二)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十三)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十四)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第十一条平等协商的双方协商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三至十名,并各确定一名首席协商代表。双方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协商代表的任期由被代表方确定,但不得短于三年。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协商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指定。首席协商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担任的,可书面委托本单位其他负责人担任。职工方协商代表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本单位工会组织职工推选并公示后产生。首席协商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尚未建立工会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和首席协商代表由地方工会或者行业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荐,并经过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后产生。女职工较多的,职工方协商代表中应当有女代表。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负责人应当是协商代表。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可以聘请本单位以外的有关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参加协商,但所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的三分之一。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和职工方产生协商代表时,可以各自确定候补协商代表一至两名。候补协商代表的产生程序、任期与协商代表相同。协商代表和候补协商代表产生后应当书面告知对方。协商代表出缺的,由候补协商代表递补。第十四条协商代表应当履行职责,真实反映本方意愿,维护本方合法权益,接受本方人员质询和监督。职工方协商代表不胜任、不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其产生程序予以罢免或者撤销。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占用工作时间的,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协商代表在任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其劳动(聘用)合同;其劳动(聘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个人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重大过失行为、退休或者本人不愿延长劳动(聘用)合同期限的除外。协商代表在任期内,用人单位不得无故调动其工作岗位和免除职务、降低职级。第十六条平等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轮流召集和主持。协商会议内容应当如实记录,记录员由双方协商指定。协商会议记录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确认。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应当在协商会议开始五日前如实向对方提供协商所需的情况和资料。其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双方协商代表不得泄露。第十八条协商形成一致意见,一方要求签订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的,另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协商中出现事先未预料的情况或者协商未形成一致意见的,经双方同意可以中止协商。中止协商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章集体合同第十九条集体合同草案可以由一方起草,也可以由双方共同起草。集体合同草案应当载明协商的内容,以及用人单位名称、地址和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姓名、职务等基本情况。集体合同期限不得短于一年。集体合同文本应当用中文书写。同时用中文、外文书写,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第二十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制定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布。制定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应当征求省总工会、省企业代表组织和有关方面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应当每年就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年度工资调整办法和年度工资总收入进行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或者签订集体合同附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或者职工方可以在协商中提出增长工资的要求:(一)本单位利润增长的;(二)本单位劳动生产率提高的;(三)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提高的;(四)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的。用人单位年度增长工资的,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应当得到增长。第二十二条经协商形成一致意见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经全体职工代表(职工)半数以上同意,即获通过;未获通过的草案,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协商代表重新协商修改后,再次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用人单位和职工方的首席协商代表应当在通过的集体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首席协商代表的变更不影响集体合同的效力。用人单位工会可以将集体合同草案在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通过前报上级工会征求意见。第二十三条集体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以及有关资料报送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集体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并自收到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用人单位。未提出书面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提出异议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对异议部分进行协商修改后,重新报送。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应当定期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并
本文标题:集体合同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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