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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智慧財產權宣導手冊南開科技大學圖書資訊服務處編印1目錄念不不不類類什利利利理什不什什什什律見不異理料行3料料數料老錄錄行讀什料理理料行利路理不理行什律了省行了來了理路路利不理4立行路路錄利裡利路錄樂路利來路不路樂樂路來不路不利路旅行樂路數參路若利行什刺理路論5路連連不落樂落利利什論論若不不行論料不論論論行錄錄不若不力不了行論理論不論不理6六參練錄老老了老老了行路理讀論不零論老裡來理老了路樂識了什不林不樂不不不連了練北念1第一篇著作權基本概念篇1.何謂智慧財產權?著作權與智慧財產權有何區別?智慧財產權是國家對於人類精神活動成果保護的權益總稱,但我國法律中並沒有一部法律叫「智慧財產權法」,而是由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營業秘密法等法律分別就不同的智慧財產權加以保護;而著作權是智慧財產權的一種,屬於智慧財產權中對於「文藝性」或「文化層面」精神活動成果的保護,是與人民日常生活關係昀密切的智慧財產權。2.哪些是著作權法所不保護的標的?著作權法第9條規定,「Ⅰ.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Ⅱ.前項第1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3.我有一篇散文想要發表,要怎麼樣可以取得著作權的保護?我國「創作保護主義」,只要符合著作權法對著作保護的要件,於該著作創作完成時起,即受著作權法保護,無須另外進行註冊或登記,(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因此,當自己所創作的文章或小說,在寫完的那一刻起,不需要做任何其他行為,就自動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即使還沒有對外發表也是一樣。4.沒有在著作上標示作者姓名,是不是就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沒有標示作者姓名的著作,一樣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這是因為著作權法有關於著作權保護的要件,只要求必須是文藝性質的作品、有一定具體的表達、具有原創性、創作性,而且不是法律規定不予保護的標的就夠了(請參考第1篇第2題有關著作權保護要件的說明),並沒有要求著作在發表時,必須要標示作者的姓名,因此,即使是沒有標示作者姓名的著作,一樣受到著作權法保護。5.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包括哪些種類?(1)語文著作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與演講等,以數位(如純文字檔、圖檔)或類比(如錄音檔案)方式存在者,亦同。2(2)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等,如朱銘《太極》系列雕塑、彎彎MSN表情符號等。(3)攝影著作包括照片、幻燈片及其他以攝影之製作方法所創作的著作。如郎靜山《祖國山河》系列歷史影像、鄧南光攝影作品等,均屬在取景、角度、效果上具有高度創作性而受保護之著作。(4)圖形著作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屬於技術應用方面的工具性圖形。圖形著作的製作目的是用以表現特定事物,而非強調其藝術價值,通常會依據一定標準繪製以利判讀。(5)視聽著作包括電影、錄影、碟影、電腦螢幕上顯示之影像及其他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影像,不論有無附隨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視聽著作與攝影、美術著作昀大的區別在於其「必須連續性地表現系列影像」。故將同一次出遊的幻燈片一張張播放仍屬攝影著作,而以V8拍攝出遊內容則是視聽著作。(6)錄音著作包括任何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但附隨於視聽著作的聲音不屬之。錄音著作在部分國家是以「著作鄰接權」的方式保護,在我國則是以一般著作型態受到保護,故只要所錄製的內容符合著作權保護要件,即受著作權法保護。(7)建築著作包括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等。其特殊之處在於將「建築物」本身也納為保護標的。由於著作權法的保護客體是屬於文化性質的創作,原則上受保護的建築物必須具有一定的創作性,且非以實用性為其主要目的。(8)電腦程式著作包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須特別注意的是,並非所有以電腦執行、展現的著作都是電腦程式著作,例如:在電腦遊戲中使電腦執行該遊戲、呼叫某一圖片、動畫、物件、執行運算…等,固然是電腦程式著作,但圖片、動畫、文字本身則分別歸屬於美術、圖形、語文、視聽等著作類型,而非電腦程式著作。(9)表演為因應我國加入WTO,著作權法新增第7條之1對表演的保護規定:「Ⅰ.表演人對既有著作之表演,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Ⅱ.表演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所謂「表演」,是指對既有著作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加以詮釋。表演有時與戲劇、舞蹈著作難以區別,須視實際個案決定。通常對於既有戲劇或舞蹈著作的再次詮釋,由於創作性較低,會歸屬於表演範疇。(10)改作(衍生)著作衍生著作是將原著作另行添加創意,進行改作所得之作品。改作方式很多,包括翻譯、編曲、改寫、拍攝為影片等,但非所有對著作進行改變的改作成果都能成為著作權法保護的「改作著作」,必須改作者對於既有著作所添加的創作程度,已達到著作權法所要求的創作高度,才可受著作權法保護。。3(11)編輯著作著作權法第7條第1項規定:「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由條文規定可知,編輯著作受保護的客體是就資料的「選擇」或「編排」方式具有創作性。以張愛玲短篇小說集《傾城之戀》為例,除所收錄之《傾城之戀》、《金鎖記》、《紅玫瑰與白玫瑰》…等中短篇小說為分別獨立受保護之語文著作外,若該選集就資料內容之選擇或編排具有創作性,亦可獨立以編輯著作受到著作權法保護。6.一般市面所購買的CD唱片,可能包含哪些種類的著作?一般流行音樂的CD唱片,可能就包含了「語文著作」、「美術著作」、「攝影著作」、「音樂著作」、「錄音著作」、「表演」及「改作著作」與「編輯著作」,再加上一張CD唱片可能收錄10幾首歌曲,每首歌曲都是獨立的音樂著作與錄音著作,因此,若說一張CD唱片中包含40或50幾個獨立的「著作權」並不為過,我們在買「一張」CD時,其實是在享受著許多不同作者的創作成果,音樂產業其實不折不扣是「著作權產業」。7.什麼情形下會構成「抄襲」?目前司法實務對於著作「抄襲」的認定,確實符合人民一般的法律感情,就是如果你要指稱我抄襲你的著作,你要證明我曾經看過或參考(接觸)你的著作,而且二個人的著作要很像(實質相似),才會構成著作抄襲。然而,在著作權法的法律適用方面,則可以再把上述原則做一些細部的說明如下:(1)著作權法承認「平行創作」的保護:著作權法與專利法不同,承認不同的創作者,若是在「獨立創作」的情形下,偶然創作出非常相似的作品,或是因為參考的素材相同,而創作出非常相似的作品(例如:在同一個地點拍照或繪畫、利用同一個屬於公共所有的雕像或畫作進行改作等),這時候因為雙方各自獨立進行創作活動,都是屬於著作權法所鼓勵的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的活動,因此,即使二個作品很像,是分別給予二個不同的獨立的著作權加以保護,二個作品間也沒有著作權侵害的問題,一般稱為「平行創作」的保護。(2)是否構成「實質近似」必須以作者的「創意活動」之所在為主要判斷標準:有時候二個著作間就其整體看起來「大同小異」,但因為著作權法保護的是作者的「創作」,所以,若是「大同」的部分,雙方都是參考某一些相同來源的素材,而「小異」的部分,則是雙方各自創意所在,這時候,即使可證明有「接觸」,仍然不會構成「實質近似」。(3)即使證明有「抄襲」,還是要回歸著作權法的規定,認定構成「重製權」或「改作權」的侵害:理論上,若法院認定構成「抄襲」時,必然有「實質相似」。但「實質相似」還必須區分較後從事創作之人,是否就新的著作,有自己獨立的創作在裡面,如果沒有的話,應該論以「重製權」的侵害;如果有的話,則應該論以「改作權」的侵害。8.著作權是屬於誰的?4依據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誰是著作人呢?依據著作權法第3條的定義,著作權是指創作著作之人。照上述的規定,著作權應該是屬於創作著作之人,就是實際從事著作創作活動的人。這確實是著作權法的原則,著作的著作權是屬於從事該著作創作的人,就像雕刻大師朱銘在流著汗水把各種材質敲打、切割、雕琢成藝術品,這些藝術品就是屬於朱銘大師的心血結晶,朱銘大師也擁有著作權。9.著作人格權包括哪些權利?著作人格權包括:公開發表權(第15條)、姓名表示權(第16條)、禁止不當修改權(第17條)三種。此外,著作權法第87條第1款規定,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視為侵害著作權,這也是屬於著作人格權保護的一環。以下即分別介紹之:(1)公開發表權所謂公開發表權就是一個著作的創作人,有權利決定他的創作是不是要公諸於世。著作很特殊的地方在於大家會將著作與作者這個人連結在一起,例如:有些人喜歡梵谷的畫作,但有些人可能覺得一看就覺得作者是不是精神狀態與正常人不同,才會畫出這樣的畫作。因此,為了避免著作在沒有經過作者的同意下公諸於世,使作者受到不必要的困擾,著作權法賦予作者可以決定是否公開發表其著作的權利。(2)姓名表示權姓名表示權則是指著作人有權利要求在作品上表示或不表示其名稱(包括:本名、筆名、藝名…等),依著作權法第16條第1項規定,「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著作人就其著作所生之衍生著作,亦有相同之權利。」(3)禁止不當修改權禁止不當修改權是由過去被稱為「同一性保持權」的規定限縮而來。過去「同一性保持權」是指沒有經過作者的同意,不得變更著作的內容,主要進行修法的理由是因為若要求保持著作的同一性,在現代著作大量商業利用的情形,將會使取得著作財產權的受讓人或利用人,無法自由變更、修改著作,以符合實際需求,將嚴重減損著作的商業交易價值,故改為必須限於當所做的變更或是修改已經侵害到著作人的名譽時,才能夠允許著作人行使權利。10.著作財產權包括哪些權利?著作財產權就是一個著作具有財產價值的利用權能的集合,昀早的著作利用權能,就是「重製權」,這也是為什麼著作權被稱為「Copyright」的原因。隨著科技的進步,著作保護的範圍愈來愈廣,著作被利用的方式愈來愈多樣化,著作財產權的種類也愈來愈多。目前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財產權,包括:重製權、改作權、編輯權、出租權、散布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口述權(語文著作)、公開上映權(視聽著作)、公開演出權(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現場表演)、公開展示權(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另外,只有著作權法所明文保護的權利,著作權人才能夠排除他人的侵害或授權他人利用。若是像圖書館「出借」圖書的行為,因為著作權法並沒有保護「出借權」,因此,著作權人就不能禁止圖書館或任何人出借其所擁有的著作重製物。11.著作權保護的期間有多久?5(1)自然人(就是著作人是一般的個人)的創作,除了攝影、視聽、錄音和表演外,著作財產權保護的期間,是著作人的終身(生存的期間)到死亡後的50年(第50年當年的昀後一天)。(2)自然人的創作,如果生前沒有發表,死亡後才公開發表,保護期間一樣是到死亡後50年,但是,如果是死亡後40年至50年間才第一次公開發表的話,由第一次公開發表後起算10年。(3)法人的著作,例如:受雇或者委外的法律關係下,約定著作人為公司或法人組織的情形,就是所謂的法人的著作。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間是自公開發表後50年。若是自然人創作完成取得著作權後,再另外移轉著作財產權給公司,則還是自然人的著作。此外,如果創作完成後50年都沒有公開發表,那著作財產權還是只保護到創作完成後50年。這樣的規定,其實還是基於著作權的保護某程度還是希望著作公開發表以促進文化發展,若是沒有公開發表的著作,保護期間也不適合一直不確定。(4)攝影、視聽、錄音和表演的保護期間,無論是法人或自然人的創作,都是自公開發表後50年,未公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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