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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财经/贸易 > 资产评估/会计 > 第二章-企业合并会计
-1-武汉市完善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实施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加大支持全民创业力度,推进创业促进就业,根据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以创业促进就业,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武汉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小额担保贷款分为个人贷款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个人贷款(包括微利项目和非微利项目贷款)是指为解决各类人员自谋职业和创业过程中资金不足,经市、区政府指定贷款担保机构进行担保,由经办商业银行在规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小额贷款。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以下简称小企业贷款)是指经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因生产经营资金不足,由指定的担保机构在规定的额度内提供担保或符合贷款担保条件,由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小额担保贷款不得用于从事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性行业,也不得用于个人消-2-费支出以及投资于股票、债券、基金、住宅等其他非生产经营性支出。第三条小额担保贷款借贷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二、贷款对象第四条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诚实守信、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在我市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科技人员、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和农村劳动者,可申请个人贷款。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登记人员以及大学毕业生就业,与之签订一年期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申请规定限额的小企业贷款。当年吸纳一定数量的下岗失业人员或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技术资金含量较高的科技型企业视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第五条借款人应亲自办理贷款申请手续。个人贷款申请人和信用担保人、企业以及企业法人代表在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社会联合征信系统”中有严重不良记录的,相关工作机构不予受理其小额担保贷款申请。第六条个人和企业申请贷款必须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担保机构、商业银行的要求,提供真实、合法的申请资料,配合开展贷款担保、贷款审查、贷款发放及-3-贷后跟踪工作,履行贷款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三、担保基金、担保机构第七条小额担保贷款实行以区为主,市、区两级操作模式。建立市、区两级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市级担保基金由市财政筹集。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和东西湖区、汉南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十三个行政区担保基金由各区财政筹集。建立担保基金持续补偿机制。市、区两级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视全民创业工作开展情况和小额担保贷款运作情况,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政府同意后执行。建立市财政对各区担保基金补充机制。市财政对各区担保基金补充资金,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根据各区当年小额担保贷款目标任务和上年度末贷款余额、贷款回收率等工作绩效因素提出分配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第八条市级担保基金主要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推荐的以及其他需要市级担保基金担保的自主创业人员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贷款提供担保。各区担保基金主要为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第九条市级担保基金委托武汉科技担保有限公司和武-4-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管理。区级担保基金由各区委托担保机构负责管理,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人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备案。第十条市、区担保基金由市、区委托的担保机构分别存于开展市、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经办银行,实行专户储存,封闭运行。四、经办银行第十一条市级小额担保贷款的个人贷款经办银行为交通银行湖北省分行、汉口银行确定的网点;7个中心城区区级个人贷款的经办银行由各区确定,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人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备案;6个远城区个人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小企业贷款经办银行由企业自主选择确定。第十二条经办银行应加强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简化贷款程序,提高金融服务效率,有效防范贷款风险。各经办银行负责本系统小额担保贷款的监督管理、报表汇总、统计分析和贴息资金的汇总申报工作。第十三条开设小额担保基金专户的银行,应积极开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贷款余额可达担保基金的5倍。五、个人贷款条件及程序第十四条个人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5-的程序进行。一笔贷款从申请至发放的时间原则上控制在15个工作日内(不含借款申请人因申请资料不完备补办手续所需时间)。具体办理程序为:(一)区级担保基金担保贷款程序第十五条由申请人到户籍或居住所在地社区服务站领取《武汉市小额担保贷款个人申请表》(表一),如实填写。并提交以下资料:(1)个人贷款书面申请;(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再就业优惠证》或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4)工商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5)反担保相应的证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第十六条社区服务站受理借款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后,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进行认真调查,对申请人基本情况了解真实、准确后予以推荐。社区服务站应配合银行、担保机构做好贷款项目的调查、贷款的发放、后续跟踪服务以及贷款的回收等工作。应在《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上填写社区所在地准确的地址和联系电话,方便申请人。社区服务站从接到申请到完成调查的时间为4个工作日。第十七条区人力资源(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对社区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有疑问的进行实地核查,并确定是否属于微利项目。微利项目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6-桌、小商品零售、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学生教育服务、残疾人教育培训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儿童托管和学生接送服务、个体运输、小五金和水暖器材销售、种植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废旧物品回收和加工利用。属微利项目的加盖“微利项目”印章。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对象和项目,经区人力资源(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直接推荐到本区担保机构。本阶段审核时间为2个工作日。第十八条区担保机构受理担保贷款申请后,对申请人的经营场地、经营项目、经营能力和信用记录等进行调查和评估,符合条件的,与申请人办理反担保手续。采取信用担保方式的,担保机构应通过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社会联合征信系统”查询担保人有无严重不良记录。经查询核实,担保人有严重不良记录的,担保机构不得受理其反担保;担保人无严重不良记录的,由担保人与担保机构签订《个人连带责任承诺函》,同时担保机构向担保人所在单位发出《担保人责任告知书》,并经所在单位盖章确认后,出具《贷款担保承诺函》,向经办银行推荐,同时通知申请人凭相关资料到经办银行办理贷款审核手续。担保机构应在受理区的人力资源(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服务场所设立专门的受理点,采取联合办公等形式,-7-方便申请人“一条龙”办理相关手续。担保机构调查核实时间为6个工作日。第十九条经办银行除了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的信用情况进行查对外,对经人力资源(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推荐和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小额贷款项目不再重复审查,直接发放贷款,并在申请人的《再就业优惠证》或相关文件上作相应记载,注明贷款日期、金额。各经办银行的营业网点要设立小额贷款专柜,并明确专人负责。本阶段办理时间为3个工作日。(二)市级担保基金担保贷款程序第二十条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辖区的借款人按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经社区初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查同意后,向市级担保机构推荐。市级担保机构对借款人的信用、经营状况、反担保可靠性等情况进行核实后,向银行出具《贷款担保承诺函》。经办银行对借款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后予以放贷。六、高校毕业生贷款条件及程序第二十一条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近三年(含应届)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或合伙创业,依法取得个体或合伙经营工商营业执照的申请个人贷款,可登录武汉人才网(),下载《武汉市高校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申-8-请表》据实填写,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1)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2)贷款使用及还款计划;(3)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或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4)省、市及区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档案托管证明;(5)工商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6)反担保相应的证件或证明的原件或复印件等资料,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受理后,对申请人的资料和经营项目进行审核和评估,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级担保机构提出推荐意见。贷款担保机构确认借款人的信用、经营状况、反担保形式等符合规定后,确定贷款额度,向经办银行出具《贷款担保承诺函》。经办银行对借款人的相关情况核实后予以放贷。高校毕业生创业申请个人贷款,也可按第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区级担保基金担保贷款。七、个人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和贴息第二十二条对信用良好、有还款能力的个人贷款额度可由原最高5万元提高到7万元;合伙经营的实行捆绑贷款,额度可由原最高15万元提高到20万元。实际担保贷款金额由担保机构确定。-9-第二十三条个人贷款期限一般为2年,贷款到期后贷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机构书面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经办银行可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为1年。对按时还款的,可享受两次贷款优惠政策,但两次贷款的发放间隔期(即第一次贷款的发放时间与第二次贷款发放时间之间连续计算的时间跨度)必须在两年以上。第二十四条个人贷款采取到期一次还本、按季贴息的方式。经办银行对新发放的个人贷款,其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负责对规定期限内的个人和合伙经营的个人贷款按季进行贴息。展期贷款财政不予贴息,由借款人直接支付利息。市级担保基金个人贷款贴息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先予垫付,应由区财政负担的贴息,按季通知相关区及时上缴市财政。八、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条件及程序第二十六条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认定标准比照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业[2003]143号)有关小企业标准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小企业贷款额度。对于吸纳安置再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人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密集型-10-小企业,贷款贴息最高额度可由300万元提高到400万元,达不到比例的,按实际吸纳人员每人7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400万元额度;在400万元额度以内,根据实际贷款额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贴息。第二十八条市、区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可为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小企业贷款的担保方式由企业与经办银行自行确定;如需由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须填写《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担保申请表》(表二),经市、区人力资源(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由担保机构对企业考察后,向经办银行承诺贷款担保。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为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最高额度为100万元。第二十九条小企业贷款不限于市、区确定的个人贷款经办银行,可由企业自主选择其它商业银行。第三十条小企业贷款的申请审核程序。小企业申请贷款可采取两种方式:1.由企业填写《劳动密集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表三),凭相关资料向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资格认定,需担保基金担保的,按第28条规定办理后,再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经办银行对企业财务和经营状况进行审核,认可担保方式后,确定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并发放贷款。-11-2.企业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由银行对企业经营状况等有关情况进行核实,符合贷款条件的,由银行先行发放贷款,企业再向市、区人力资源(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资格认定。小企业贷款期限不超过二年,贷款利率经办银行可根据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上浮,上浮利率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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