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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融资最新立法趋势与展望李有星教授博导浙江大学法学院浙江省金融法学研究会会长13335887616@189.cn教授简介•李有星,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律系副主任,浙江大学金融法律与公司治理中心主任。浙江省金融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浙江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专家组专家,浙江省政府金融办委托《民间融资问题对策研究》课题组组长。《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研究》项目组长,即《浙江省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编制起草人。《地方金融法制环境建设研究》课题组长,从事公司企业法、证券法和金融法学研究和实践处理,获浙江省优秀中青年法学专家称号。内容•绪论•一、民间融资立法思考的问题•二、民间融资立法要解决的问题•三、民间融资立法的具体制度•四、地方金融发展中的思考•结语序言•经济发展相伴民间金融、地方金融和民间融资发展•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需要把握金融、法律的规律•民间融资指什么?地方金融发展什么?•大银行、多银行、村镇银行的银行格局有什么问题?“影子银行”如何规范?•民间放债是否需要持照,个人是否可以放债•民间融资的不规范的受害人是谁?•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服务需要什么样的金融服务•民间融资,是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通过民间借贷、定向债券融资、定向集合资金等方式,进行民间资金融通的活动。•民间融资本身是一种以货币资金标的私人交易的中性行为,但由于选择的交易对象不同、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不同、履行的程序和采取的交易手段不同,有些民间融资符合合法属性,有些符合非法、违法属性,因此,民间融资概念中应当包含可能出现的非法融资形式,只有符合规范要求的民间融资才是合法受保护的。规范要求既包括程序规范、信息规范、宣传规范、对象规范、利率规范、融资规模规范和融资资金用途的规范。•民间融资的类型总体讲主要有股权和债权融资两种类型。•(1)民间直接借贷。•(2)企业内部集资(集股)•(3)典当融资。•(4)合会(抬会、标会)融资。•(5)基金类融资。•(6)证券性融资和票据贴现融资。•(7)权益性融资。•(8)其他形式融资。•吴英案及启示•放贷人的非法经营案•温州债务危机•企业内部集资•民间借贷吴英案件情况•吴英,1981年5月20日生于浙江东阳,初中毕业以后在其姑姑开的美容院里学习美容,后技校学习财会,临近技校毕业时辍学从商。•2000年后,吴英投资房地产。在当地和全国很多城市的楼市,吴英都有过涉及。住宅、商铺,吴英都炒过。•2003年8月6日,开办东阳吴宁贵族美容美体沙龙(注册资金2万元)•2005年3月25日,开办东阳吴宁喜来登俱乐部(注册资金2万元)•2005年4月6日,开办东阳千足堂理发休闲屋(注册资金10万元)•2005年10月21日,开办东阳韩品服饰店•2006年4月13日,开办本色商贸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2006年7月5日,开办本色汽车美容店(注册资金20万元)•2006年7月27日,开办东阳开发区布兰奇洗衣店(注册资本20万元)•2006年8月1日,成立浙江本色广告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500万元)•2006年8月14日,成立浙江东阳洗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2006年8月14日,成立浙江本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2006年8月14日,成立东阳本色电脑网络有限公司(注册资本400万元)•2006年8月14日,成立东阳本色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2006年8月22日,成立本色婚庆服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2006年9月19日,成立东阳本色物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2006年10月10日,组建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即本色商贸有限公司更名而来(注册资本1亿元)•上述公司名义的公司均是集团子公司,集团股东为吴英、吴玲玲吴英案借款•借贷对象11人及额度(判决认定)•(1)2006年3月至2007年1月,林卫平处(以公司注册需要等名义)借款47241万元,归还9855万元,支付利息4821万元,认定集资诈骗32565万元(pj10)。•(2)2006年6月至11月,杨卫陵(合伙炒期货、资金周转等名义)处借款9600万元,归还本息8428万元,认定集资诈骗1172万元(P11)。•【关注9600万元是合伙期货前给,还是后?3300万元+1600万元),每天40元/万元高利保护?1600万元扣除?如何计算本金?如何考虑同一借贷行为的目的变化?】。•在向杨卫陵等人集资时,炒期货亏损近5000万元。吴英用非法集资来的1600多万元给杨卫陵等人分红,诱使杨卫陵的下线源源不断地提供资金给杨并催促杨将钱给吴英,吴英从而又从杨卫陵等人处集资金。•(3)2006年1月至11月,杨志昂处(广州白马市场炒商铺等名义)借款3130万元,归还900万元,支付利息1095万元,认定集资诈骗1135万元(P13);【注意假转让房产抵债3060万元与撤销抵债后现在还诈骗1135万元相比,吴英家属应做何选择?为什么?】•(4)2005年11月至2006年11月,杨卫江处(广州白马市场炒商铺、公司资金周转等名义)借款8516万元,归还本息7840万元,认定集资诈骗676万元;•(5)2006年8月15日,蒋辛幸处(以高息名义)借款250万元,认定集资诈骗250万元(P14)【特别注意是借给本色集团】;•(6)2005年8月至2006年11月,周忠红处(装修、做煤、成立公司等名义)借款2970万元,归还本息2707.5万元,认定实际集资诈骗262.5万元;【吴英不确认p16】•(7)2006年1月至10月,叶义生处(高利息)借款1670万元,归还本息1354.5万元,认定实际“集资诈骗”315.5万元;•(8)2006年1月至9月,龚益峰处(高息)借款2100万元,归还本息1862万元,认定实际“集资诈骗”238万元【高利贷利滚利p17,吴英借款额异议】;•(9)2006年10月,任义勇处(高利息)借款800万元,归还50万元,认定实际“集资诈骗”750万元【注意月息3分,p18】;•(10)2005年5月至2006年11月,毛夏娣处(高额回报、石油生意等名义)借款762.5万元,认定“集资诈骗”762.5万元【利滚利p19】;•(11)2006年11月,龚苏平处(高利息)借款300万元,认定“集资诈骗”300万元。•关键人物林卫平•林卫平,男,1968年8月7日出生于浙江省义乌市,汉族,大专文化,经商,在当地开有“小山宾馆”。原义乌市文化局文化稽查中队长。•2006年3月,经人介绍,吴英以成立公司需要注册资金为名向林卫平借款。首笔借款金额为500万元,支付时先扣除一个月利息60万元,实付440万元。•林卫平的链条是借贷人数最多的,有71人和1个单位。•林于2007年2月9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依法逮捕。•2005年下半年至2007年1月,林卫平以借款、投资或资金周转等名义,向吴延飞、浙江一统实业有限公司等71人、1个单位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86515万元。已归还本金41,188万余元,支付利息6,996万余元。•林卫平吸存的资金并非完全借给吴英,同时还高息向陈镇等人放贷。利息是每万元每天40元。p10)•林于2007年2月9日被刑事拘留,3月16日被依法逮捕。2009年1月,他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0万元。•林卫平的借贷对象:•(1)林在义乌市文化局的同事,其在2006年全年共向9名同事吸收存款高达2000万元。•(2)亲戚和战友。2006年林卫平开始从自己的亲戚和妻子的亲戚处广泛借贷,并向在义乌交警队、农行义乌某镇分行等几处任职的战友借款。此类借款总额高达6998万元。•(3)政府机关。义乌市环保局、交警队、稠江街道、稠城街道、义乌市中心医院等第三类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处,共借贷740万元。•(4)资金生意者。2006年2月开始向林卫平提供了总额高达6.2亿多元的资金。金华市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共向林卫平提供了7790万元的借贷资金。吴英案抓捕与判决•2007年2月10日下午4点30分左右,本色集团在东阳的所有门店,在短短几分钟内,全部被东阳警方控制。当晚,东阳市政府发布公告,宣布吴英已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本色集团也同时被立案调查,与本色有关的债权债务,开始登记。•吴英被刑拘后,案件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公诉机关也从东阳市检察院改为金华市检察院;起诉罪名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合同诈骗,最后确定为集资诈骗。•司法机关对吴英案定性的转换过程中,在法律定性经历了激辩和思考。•最终放弃刑法的谦抑原则(是指用最少量的刑罚取得最大的刑罚效果)和疑罪从轻从无的精神,选择最高死刑的集资诈骗罪。•罪行•吴英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高额利息为诱饵等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人民币7.733亿元,案发时尚有3.8426亿元无法归还。裁判•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级法院判处吴英集资诈骗罪死刑;•2012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驳回死刑复核,发回浙江省法院重审;•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审判处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引出的几个问题•1.吴英与林卫平之间是什么关系?吴英创办的公司与吴英什么关系?吴英个人与公司资产什么关系?吴英个人声誉高于公司声誉吗?个人借款还是企业借款?•2006年3月至2007年1月,林卫平处(以公司注册需要等名义)借资47241万元,归还9855万元,付利息4821万元,欠32565万元•借贷;合谋;委托•2.民间资本(资金)可不可以转手倒卖•3.什么是高利贷?高利贷的罪过到底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4.高利贷行为需要政府干预吗?政府有能力、手段干预吗?谁具体干预?•5.80%中小微企业与银行借贷无关,其生产经营的资金从何而来?•6.短贷利率与长贷利率有什么不同?民间借贷利率多少才是合适?•7.民间资本(资金)如何引导、规范?•8.地方政府能够做什么?政府与司法权力合理运用必要性、适当性?•9.民间集资有没有可能合法化?如何界定边界?如何设定合理的程序?•10.借贷中介如何规范?“资金掮客”P2P网贷金融?•11.吴英案件中的被害人和债权人关系?如何平等公正保护?融资的民刑模糊分析•【定性】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融资行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
本文标题:民间融资最新立法趋势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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