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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市直学校(单位)修缮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系统修缮工程项目的监督和管理,规范修缮项目建设行为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消除事故隐患,根据国家、省、市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的精神,结合我系统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第二条市属学校(单位)修缮(含装修)项目(含学校全额自筹项目)均适用于本规定。第三条市属各校(单位)单项修缮工程投资额在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修缮项目的实施实行审批制。项目实施前将项目名称、施工图纸、项目预算报市教育局基建、审计、监察实行联席审批。第四条市属各校(单位)单项工程投资额在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修缮项目,其施工队伍的确定一律实行招标制。单项工程投资额在1万元至5万元内的由项目学校采取公开招投标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单项工程投资额在5万元至50万元内的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公开招标。第五条市属各校(单位)所有投资额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修缮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项目实施前将项目名称、施工图纸、项目预算报市教育局基建、审计、监察部门备案。项目竣工后将项目竣工图纸等资料报市教育局基建、审计、监察部门存档。第六条市属各校(单位)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的修缮项目,纳入基本建设项目招标范畴,其施工队伍的确定一律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集中公开招标,具体方法按照《南昌市市直学校(单位)基本建设项目集中公开招标实施办法》实行。第七条修缮项目招标信息必须及时通过电子媒体以及公共场所向外发布。在南昌市教育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以及在学校公共场所张贴招标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文件从发出到投标人递交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修缮项目的招标结束后招标单位必须将中标单位,中标价等情况在南昌市教育信息网上公示三天。第八条修缮项目的评标工作由项目评审小组负责。项目评审小组采取由市教育局监察部门在开标前从市级建设工程招标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项目评审小组人员一般由五或七人组成(单数)。第九条涉及结构变动、结构安全的修缮项目的施工严格按图施工,施工图的设计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第十条严格控制修缮项目的投资,项目总投资不得超过预算总投资。对重大的隐蔽签证、设计变更,实施前需报市教育局基建、审计、监察部门审批。第十一条强化修缮项目的'质量监督。项目学校应通过委托工程监理的方式加强对修缮项目的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第十二条不得随意、不合理地肢解项目规模,规避招标,一经发现,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党纪国法处分。第十三条加强修缮项目的竣工验收管理。修缮项目竣工后,由学校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及主管部门进行验收。第十四条严格修缮项目的竣工结算审核制度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制度。修缮项目的竣工结算由项目学校负责初审,竣工结算终审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市教育局审计部门负责。具体办法按照《南昌市教育系统基本建设与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洪教计字(2003)4号]执行。第十五条建立健全修缮项目的建设档案管理制度。修缮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有签证、设计变更、施工图纸、竣工图纸等资料要做到及时、完整、真实地归档。所有修缮项目建设档案按一式两份建档,一份留学校,一份报市教育局。第十六条修缮项目招标接受市教育局审计、监察部门监督。项目学校(单位)党组织发挥好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监督作用。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本文标题:南昌市市直学校(单位)修缮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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