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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水稻种植合作协议书【推荐5篇】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下面是网友帮大家分享的“水稻种植合作协议书【推荐5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水稻种植合作协议书【第一篇】合同编号:签订日期:甲方:乙方: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双方友好协商,就幸福村部分土地经营权转让共同种植、经营农作物一事,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甲乙双方采取股份制经营形式,其中:甲方占总股权51%乙方占总股权49%乙方投入人民币:作为双方合作风险抵押金。以幸福村民与甲方约定的土地承包合同期间为准。1.在协议履行中,所发生的土地租赁费、人工费、油料2/19费、维修费、专家费、利息等经营费用均在经营成本中列支。2.成品粮以外的附料(玉米杆、轴)所产生的收入一同计入净利润,作为经营利润的组成部分。3.每个经营年度末,结算经营净利润,按照甲、乙双方股权比例进行分摊。(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负责协议履行期间投资资金的融资。2.甲方负责对承包土地的田间种植技术指导。3.甲方负责对土地种植期间农资的供应和协调。4.甲方负责对承包土地成品粮的回收。5.甲方负责乙方承包地上农作物种植过程中的监管工作(包括财务核算、费用列支、田间管理等工作)。(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组织所在村村民落实土地承包工作,并协调村民与甲方办理土地承包手续及每年的承包价格。2.在协议履行过程中,保障的合法权益。保证合同期内甲方电价格合理、用电畅通,并无偿提供通往承包土地的道路。3.协助甲方进行田间种植技术的管理,进行农资新技术的开发、宣传和应用。4.在协议履行期内,乙方负责监督所属村民,不得重复将土地经营权进行转让给甲方以外的第三人。若因土地转让出现纠纷,由乙方负责解决,若致甲方遭受经济损失,乙方与所属村民共同进行赔偿。乙方必须保证甲方在承包期内不受任何3/19干扰。5.在协议履行期内,乙方负责田间管理,对非自然因素造成的缺苗、苗株被破坏等情况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补救,对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按照损失金额在乙方保证金及收益中扣除。6.在协议履行期间,乙方负责秋收期间管理工作,对乙方因管理不善造成秋粮被盗的情况,按照损失金额在乙方保证金及收益中扣除。7.乙方定期向甲方汇报田间种植管理情况,以及费用支出情况。(一)在协议履行期间,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难以履行时,双方均不能追究对方的责任,根据甲方的损失情况经乙方于所属农户协商减免当年的承包金。(二)在协议履行期内,若乙方所属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村民去世,其他家庭成员及继承人可以继续在合同期内转让土地经营权。六、违约责任在协议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同的约定,即视为违约。如乙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协议及其所属村民的土地承包合同,须支付相应经济损失的违约金给甲方,并退还之前所支付的全部土地承包金;如果甲方违约,乙方不予退还甲方的承包金,并且解除此协议。七、本协议履行中如发生纠纷,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4/19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八、本协议未尽事宜,可有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样法律效力。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签章后生效。甲方:甲方电话:甲方负责人:乙方:幸福村分社乙方电话:乙方负责人:水稻种植合作协议书【第二篇】合伙人:甲方,住址:合伙人:乙方,住址:合伙人:丙方,住址: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甲乙丙三方自愿合伙经营水苔种植项目,总投资为万元,甲出销售资源及种植技术;乙方出资万元(大写:)占投资总额的60%、丙方出资万元(大写:)占投资总额的40%。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5/19合伙三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企业盈余按照33.333%比例分配。企业债务按照三人各33.333%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两方应当按比例在3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合作期内不得有其他人加入本合作项目,如其中一方需要增加合伙人,则新增加的合伙人只可在其股份内占有相应的比例,不得占有其他两位合伙人的股份,且其加入人不具备发言权和决策权。第一期产生效益后先返还出资本金后再进行利润分成。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一)合伙期满;(二)合伙人三方协商同意;(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本协议未尽事宜,三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本协议一式三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合伙人:(签字)年月日合伙人:(签字)年月日6/19合伙人:(签字)年月日水稻种植合作协议书【第三篇】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协议书。第二条合作经营项目座落地址:电白县镇。第三条合作经营项目的宗旨是:搞好商品流通,促进电白经济发展。第四条合作经营项目是由个协议人共同出资设立,协议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作项目承担责任。合作项目以其全部财产,依法自己经营,自负盈亏。第五条项目合作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第六条项目合作主要经营范围:种植农作物、养殖鱼类、禽畜类及龟类产品等。第七条项目合作人共个,分别为:1、,住所在,身份证号码为:。2、,住所在,身份证号码为:。3、,住所在,身份证号码为:。4、,住所在,身份证号码为:。第八条合作项目资本全部由协议人自愿出资入股(协议人即是合作项目的股东,以下简称为股东)。第九条股东的现金出资总额元,后称出资金额如下:7/191、,以现金出资人民币万元。2、,以现金出资人民币万元。3、,以现金出资人民币万元。4、,以现金出资人民币万元。第十条股东享有下列的权利:(一)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按出资比例领取分红。合作项目新增资本,原股东可以优先出资;(三)按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四)对合作项目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步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表;(五)在合作项目办理清算完毕后时,按所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第十一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一)足额缴纳协议书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二)在合作项目办理清算时,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合作项目承担债务;(三)股东出资后,不得擅自抽回出资;(四)遵守本协议章程,保守协议书秘密;(五)支持合作项目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合作项目业务发展;(六)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出资额认缴的,应8/19承担违约责任。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二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的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第十三条受让人必须遵守合作项目章程和有关规定。第十四条合作项目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合作项目最高权力机构。第十五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合作项目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合作项目的年度财力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合作项目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合作项目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九)对合作项目合并、分立、变更合作项目形式、解散后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修改合作项目协议书章程。9/19第十六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本章的`规定执行。股东会对合作项目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合作项目形式以及修改合作项目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通过。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月召开一次,股东会的临时会议可由股东提议召开。第十八条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通告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的决定作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九条合作项目设执行董事名,不设董事会。第二十条执行董事为合作项目的负责人,其产生程序是由股东会选举。第二十一条执行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定;(三)制订合作项目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合作项目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合作项目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合作项目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七)拟订合作项目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制订合作项目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聘任或者解聘管理人员;10/19(十)制订合作项目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执行董事任期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二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是:(一)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二)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为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会表决形式为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第二十四条合作项目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合作项目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合作项目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合作项目章程和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五条执行董事、经理、监事行使职权,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合作协议书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合作项目利益,不得利用在合作项目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合作项目的财务。(二)不得挪用合作项目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合作项目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11/19以合作项目资产为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三)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在任职合作项目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合作项目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合作项目全体股东所有。除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其它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活动。(四)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合作项目秘密。(五)执行合作项目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合作项目章程的规定,给合作项目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合作项目设监事名,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七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合作项目财务;(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合作项目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合作项目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监时股东会,监事列度股东会会议。第二十八条合作项目应建立、健全如下财务、会计制度:(一)合作项目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每年的十二月二十日至十二月末送各股东审阅。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12/19①资产负债表;②损益表;③财务状况变动表;④财务情况说明表;⑤利润分配表。(二)合作项目应按照协议书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三)合作项目分配当年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合作项目法定公积金,合作项目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合作项目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合作项目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上一年度合作项目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合作项目在以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合作项目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所剩利润,可按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四)合作项目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合作项目的亏损,扩大合作项目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合作项目资本。(五)合作项目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第二十九条合作项目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一)合作项目合并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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