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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会计法目的:会计从业资格和职责和违法须承担的责任重点:会计从业资格和职责难点:违法须承担的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改,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节会计法概述一、会计法的宗旨•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二、会计法的基本原则•1、必须依法办理会计事务;•2、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3、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4、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5、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三、会计管理体制•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第二节会计监督一、内部监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判断•会计法所指对本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的单位负责人,是指该单位财务部门的负责人。()•XN.50“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二、外部监督(一)财政部门的监督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是否依法管理会计档案;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二)其他部门的监督•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监察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避免重复查帐。•依法保密。第三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一、会计机构•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二、会计人员•(一)任职资格•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会计人员脱离会计工作岗位时间连续超过一定期限的,其所持会计证自行失效。该期限为()。•A.1年B.2年C.3年D.5年•C•只有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才能从事会计工作;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二)交接手续•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办理会计移交手续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本单位负责人监交•B.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委托他人代办移交的,委托人仍应承担相应责任•C.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也应当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D.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晋升为本单位总会计师的,因仍主管会计工作,可不办理交接手续•ABC第四节法律责任•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薄,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的刑罚是()。•A.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金•B.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C.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金•D.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金•B•41岁的李宏案发前任日照黄海石油储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被认为前途无量。李宏从单位财务套取公款私自设立“小金库”,从中挪用160万元,为自己注册了一家化工公司,赚取非法利益;伙同公司工作人员采用造假账、虚开器材和施工费用单据、直接侵吞退货款等手段,套取公司100多万元资金,用于私分并为自己购买“别克”轿车,个人贪污86万余元;另外,他还接受一家建筑公司2万元贿赂,为验收工程“行方便”。•因犯贪污、挪用公款、受贿罪,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的原审判决。•唐某、郑某系某国有企业经理与副经理,两人为掩盖公司“小金库”的开支内容,指使会计刘某、出纳沈某,四人共同将“小金库”的会计资料用废纸粉碎机予以销毁。后经司法鉴定,被销毁的“小金库”会计资料,涉及收入金额35万余元,支出金额33万余元,累计金额69万余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2001年4月18日颁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用词是“涉及金额”而非收入金额或支出金额,而“涉及金额”从字面意义理解只能是隐匿、销毁账目的全部金额,即累计相加的金额。由于本案累计金额已超过50万元,故四被告人构成犯罪。•王某为公司会计人员,故意销毁了公司大量的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对王某可判处的刑罚是()。•A、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B、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C、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D、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金•C•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自刑罚执行期满之日起5年后,可以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某市财政局对该市技术监督局进行财务会计检查时,发现该局存在编制虚假财务报告的情况。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如果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财政局可对技术监督局处以罚款。该罚款的数额范围是()。•A、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B、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C、5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D、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C
本文标题:第十四章会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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