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给排水/暖通与智能化 > 六、《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
六、《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建设部组织编制并颁布的《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于1999年2月1日起施行。1.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的给水工程规划(见第1.0.2条)。2.规划基本要求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预测城市用水量,并进行水资源与城市用。水量之间的供需平衡分析;选择城市给水水源提出相应的给水系统布局框架;确定给水枢纽工程的位置和用地;提出水资源保护以及开源节流的要求和措施。城市给水工程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在规划水源地、地表水厂或地下水水厂、加压泵站等工程设施用地时,应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应与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相协调(见第1.0.3、1.0.6、1.0.7条)。3.城市水资源及城市用水量城市水资源和城市用水量之间保持平衡,以确保城市可持续发展。在几个城市共享同一水源或水源在城市规划区以外时,应进行市域区域、流域范围的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城市用水量由两部分组成,一为规划期由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公共设施用水及其他用水量的总和;二为城市给水统一供给以外的工业和公共设施自备水源供给的用水、河湖环境用水和航道用水、农业灌溉和养殖及畜牧业用水、农村居民和乡镇企业用水等用水水量的总和(见第2.1.2、2.2.1条)。4.给水范围和规模、水源、水厂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范围应和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一致。给水规范应根据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城市最高日用水量确定。选择城市给水水源,应以水资源勘察或分析研究报告和区域、流域水资源规划及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为依据,并应满足规划区城市用水量和水质等方面的要求。水资源不足的城市宜以城市污水再生处理后用作工业用水、生活杂用水及河湖环境用水、农业灌溉用水等,其水质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水源地应设有水量、水质有保证和易于实施水源环境保护的地段。城市给水系统应满足城市的水量、水质、水压及城市消防、安全给水的要求,并应按城市地形、规划布局、技术经济等因素经济综合评价后确定。市区的配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地表水水厂的位置应根据给水系统的布局确定,宜选择在交通便捷以及供电安全可靠和水厂生产废水处置方便的地方。城市应采用管道或暗渠输送原水。当采用明渠时,应采用保护水质和防止水量流失的措施(以上见第3.0.1、3.0.3、5.0.1、5.0.6、6.1.1、6.2.3、7.0.1、8.0.1、9.0.1条)。七、《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建设部发布的国家标准《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1.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的排水工程规划(见第1.0.2条)。2.主要内容1)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划定城市排水范围、预测城市排水量、确定排水体制、进行排水系统布局;原则确定处理后污水污泥出路和处理程度;确定排水枢纽工程的位置、建设规模和用地(见第1.0.4条)。2)排水范围。当城市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出口设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时,应将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出口及其连接的排水管渠纳入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见第2.1.2条)。3)排水体制。城市排水体制应分为分流制与合流制两种基本类型。新建城市、扩建新区、新开发区或旧城改造地区的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合流制排水体制应适用于条件特殊的城市,且应采用截流式合流制(见第2.2.1、2.2.3、2.2.4条)。4)污水量。城市污水量应由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水的用户和自备水源供水的用户排出的城市综合生活污水量和工业废水量组成。城市污水量宜根据城市综合用水量(平均日)乘以城市污水排放系数确定,该系数一般为0.7-0.8(见第3.1.1、3.1.2条、表3.1.6)。雨水量按下式计算确定:FqQ式中Q——雨水量(L/s);q——暴雨强度[L/(s·ha)Ψ——径流系数;F——汇水面积(ha)。径流系数(Ψ)在城市建筑密集区(城市中心区)为0.6~0.85,城市建筑较密集区(一般规划区)为0.45—0.6。5)城市雨水规划重现期,应根据城市性质、重要性以及汇水地区类型、地形特点和气候条件等因素确定。重要干道、重要地区或短期积水能引起严重后果的地区,重现期宜采用3—5年,其他地区宜采用1—3年(见第3.2.2、3.2.4、3.2.5条)。排水规模。城市污水工程规模和污水处理厂规模应根据平均日污水量确定。城市雨水工程规模应根据城市雨水汇水面积和暴雨强度确定(见第3.4.1、3.4.2牵)。6)污水系统应根据城市规划布局,结合竖向规划和道路布局、坡向以及城市污水受纳体和污水处理厂位置进行流域划分和系统布局。7)雨水系统应根据城市规划布局、地形,结合竖向规划和城市废水受纳体位置,按照就近分散、自流排放的原则进行流域划分和系统布局(见第4.2.2、4.2.3条)。8)排水系统的安全性应注意:污水处理厂和排水泵站供电应采用二级负荷;雨水管道、合流管道出水口受水体水位顶托时,应根据地区重要性和积水所造成的后果,设置潮门、闸门或排水泵站等设施;污水管渠系统应设置事故出口(见第4.3.2—4.3.4条)。排水管的设置应注意:排水管道应以重力流为主,宜顺坡敷设;排水干管应布置在排水区域内地势较低或便于雨水、污水汇集的地带;排水管渠断面尺寸应根据规划期排水规划的最大秒流量,并考虑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确定(见第5.0.1、5.0.2、5.0.7条)。9)污水处理。城市污水处理一般应到达二级生化处理标准(见第7.2.3条)。城市污水处理厂的选址宜符合下列要求:1)在城市水系的下游并应符合供水水源防护;2)在城市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3)与城市规划居住、公共设施保持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4)靠近污水、污泥的排放和利用地段;5)应有方便的交通、运输和水电条件(见第7.3.1条)。八、《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1999)建设部组织编制并颁布的《城市电力规划规范》,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1.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工作(见第1.0.2条)。2.规划基本要求编制城市电力规划应根据所在城市的性质、规模、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地区动力资源的分布、能源结构和电力供应现状等条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和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因地制宜,其编制内容应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布置、预留城市规划区内发电厂、变电所、开关站和电力线路等电力设施的地上、地下空间位置和用地时,应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编制城市电力规划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地区电力系统规划总体要求,其编制阶段和期限的划分,应与城市规划相一致。在其编制过程中,应与道路交通规划、绿地规划以及城市供水、排水、供热、燃气、邮电通信等市政公用工程规划相协调(以上见第4.0.5、3.1.1、3.1.3条)。3.城市用电负荷城市用电负荷可分为第一产业用电、第二产业用电、第三产业用电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等四类。规范还规定了城市建设用电负荷的分类;城市建筑用电负荷的分类;城市民用负荷预测的内容、方法及相应的指标等(见第4.1、4.2、4.3节)。4.城市供电电源、电网和供电设施城市供电电源可分为城市发电厂和接受市域外电力系统电能的电源变电所两类。条件许可的大城市,宜规划一定容量的主要发电厂,布置城市发电厂应满足发电对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气象、防洪、抗震、可靠水源等建厂条件的要求和有方便的交通运输条件,发电厂的厂址宜选用城市非耕地或安排在城市规划规定的三类工业用地内。城市电网简化电压等级、减少变压层次,优化网络结构;其电压等级应符合国家电压标准的下列规定:500、330、220、110、66、35、l0kV和380.220V。城市电网规划应贯彻分层、分区原则,各分层、分区应有明确的供电范围,避免重叠、交错。城市电网的规划建设和改造,应按城市规划布局和道路综合管线的布置要求,统筹安排,合理预留城网中各级电压变电所、开关站、配电所、电力线路等供电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规划新建或改建的城市供电设施的建设标准、结构选型,应与城市现代化建设整体水平相适应。城市变电所规划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布局要求、靠近负荷中心、便于进出线、交通运输方便;在大、中城市的超高层公共建筑群区、中心商务区及繁华金融、商贸街区规划新建的变电所可与其他建筑混合建设,或建设地下变电所。城市电力线路分为架空线路和地下电缆线路两类。规范还规定了城市架空电力线路的路径选择和敷设城市地下电缆线路的各项具体规定(以上见第5.1.1、5.3.1、5.3.4、6.1.1、6.1.2、6.2.2、6.2.5、7.1.1、7.2.3、7.2.4、7.5.2、7.5.8条)。九、《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99)建设部公布的国家行业标准《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1.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城市的用地竖向规划(见第1.0.2条)。2.城市用地竖向规划的主要内容制定利用与改造地形的方案;确定城市用地坡度、控制点高程、规划地面形式及场地高程广合理组织城市用地的土石方工程和防护工程;提出有利于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景观的规划要求(见1.0.4)。3.规划地面形式根据城市用地的性质、功能、结合自然地形,规划地面形式可分为平坡式、台阶式和混合式。用地自然坡度小于5%时,宜规划为平坡式;用地自然坡度大于8%时,宜规划为台阶式(见第4.0.1、4.0.2条)。4.城市用地选择及用地布局城市中心区用地应选择地质及防洪排涝条件较好且相对平坦、完整的用地,自然坡度宜小于15%;居住用地宜小于30%;工业、仓储用地宜小于15%(见第5.0.1条)。挡土墙、护坡与建筑的最小间距应符合:居住区内的挡土墙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满足住宅日照和通风的要求;高度大于2m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其下缘与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见第5.0.3条)。5.道路广场竖向规划应与道路平面规划同时进行。机动车车行道最小纵坡为0.2%;主干路最大纵坡为5%;非机动车规划纵坡宜小于2.5%;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道路,其纵坡应按非机动车车行道的纵坡取值。广场的最小坡度为0.3%,最大坡度平原地区为1%,丘陵和山区为3%(见第7.0.2、7.0.4条)。6.地面排水地面排水坡度不宜小于0.2%;小于0.2%时宜采用多坡向或特殊措施排水;地块的规划高程应比周边道路的最低路段高程高出0.2m以上;用地的规划高程应高于多年平均地下水位(见第8.0.2条)。7.防护工程台阶式用地的台阶之间应用护坡或挡土墙连接,相邻台地间高差大于1.5m时,应在挡土墙或坡比值大于0.5的护坡顶加设安全防护设施。土质护坡的坡比值应小于或等于0.5;砌筑护坡的坡比值宜为0.5—0.1。人口密度大、工程地质条件差、降雨量多的地区,不宜采用土质护坡。挡土墙的高度宜为1.5—3.0m,超过6.0m时宜退台处理,退台宽度不应小于1.0m;在条件许可时,挡土墙宜以1.5m左右高度退台。十、《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CB50298—1999)建设部发布的《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1.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审定公布的各类风景区的规划(见第1.0.2条)。2.定义风景名胜区规划是保护培育、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风景区,并发挥其多种功能作用的统筹部署和具体安排。经相应的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的风景区规划,具有法律权威,必须严格执行(见第2.0.2条)。3.规划阶段风景区规划应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见第1.0.3条)。4.一般规定现状分析:现状分析结果,必须提出风景区发展的优势与动力、矛盾与制约因素、规划对策与规划重点等三方面内容(见第3.1.5条)。风景资源评价:应包括景源调查、景源筛选与分类、景源评分与分级、评价结论四部分。在风景区的总体、分区、详细规划中,应对景点或景物作出等级评价,按标准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特级景源应具有珍贵、独特、世界遗产价值和意义,有世界奇迹般的吸引力(见第3.2.1、
本文标题:六、《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1551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