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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本章之罪很多是以经济法、商法为依据规定的,因此需以经济法、商法为背景来掌握。此外,本章对经济犯罪规定的特点是非常详细,很多采取的是列举式的规定。对这一章的犯罪,建议多重视法条内容的掌握,尤其是那种列举式似的规定.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视频链接:2008-中央台315晚会涉及行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虚假广告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其他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相关词释义伪——假,只指假货,不包括假牌劣——货真,但质量差商品与产品的差别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罪名问题本节罪的商品,不包括建筑商品、知识产权建筑商品——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知识产权——假冒商标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等。只追究生产、销售有关商品的行为而非诈骗行为、非法经营行为思考:交叉竞合时应当如何处理?本节犯罪应主要掌握四点: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非罪界限(一)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二)当场查获的伪劣产品价值15万元以上。思考:1、为大规模生产伪劣产品作准备,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预备??2、销售金额4万元,但待销售的产品尚有6万,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属于犯罪未遂?二、一般罪与特别罪的区别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0条)与其他具体的生产、销售特殊的伪劣商品犯罪(第141条~第148条之罪)的区别区别要点:(一)140条一般罪规定了处罚条件1、定罪条件之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数量为要件,即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据第140条基本罪状: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2年以下/拘役,并处/单处销售金额50%-2倍罚金;)[以下罚金数额如无特别说明,均与之相同]加重罪状:20万元≦销售金额<50万元的;(2-7年,并处罚金)再加重罪状:50%万元≤销售金额<200万;(7-15年,并处罚金)再加重罪状:销售金额≥200万。(15年/无期,并处罚金/没收财产。)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10日施行)“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2、定罪条件之二:当场查获的伪劣产品价值15万元以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10日施行)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第141条~第148条规定的其他特殊伪劣商品罪不以上述数量标准为要件,但需要危险或者严重结果为要件,个别罪是行为犯。(二)危险犯罪名1、生产、销售假药罪;据第141条基本罪状: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3年以下/拘役,并处/单处罚金)加重罪状: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3-10年,并处罚金)再加重罪状: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10年以上/无期/死刑,并处罚金/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此罪需要思考的问题:(1)生产、销售假药,为什么定为危险犯?若假药本身对人体健康无危害,与生产销售普通产品的社会危害性是否相当?(2)不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是否无罪?若可能有罪,构成什么罪?如果数额较大,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3)生产、销售假药罪是否同时构成诈骗罪?(其他罪名也存在同样问题)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是对市场秩序破坏的行为,侵犯的是不特定消费者的利益,因此涉及公共利益;而诈骗罪诈骗的是特定人的财产,一般不涉及公共利益;生产销售假药罪可能同时构成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4)如果没有生产、销售假药罪这个罪的罪名,此类行为应当如何定罪?可以考虑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据第143条基本罪状: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3年以下/拘役,并处/单处罚金)加重罪状: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3-7年,并处罚金)再加重罪状:后果特别严重的。(7-15年/无期,并处罚金/没收财产)3、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145条,刑法修正案修正了定罪条件);据刑法145条:基本罪状: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5年以下,并处罚金)加重罪状:后果特别严重的;(5-10年,并处罚金)再加重罪状:其中情节特别恶劣的。(10-15年/无期,并处罚金/没收财产)刑法修正案四(2002年12月28日通过)之一:基本罪状: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3年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与其他罪态度不同]加重罪状: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3-10,并处罚金)再加重罪状:后果特别严重的,(10-15年/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没收财产)(三)实害犯罪名1、生产、销售劣药罪据第142条基本罪状: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3-10年,并处罚金)加重罪状:后果特别严重的。(10-15年/无期,并处罚金/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2、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据第146条基本罪状: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5年以下,并处罚金)加重罪状:后果特别严重的。(5-15年,并处罚金)3、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据第147条基本罪状: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3年以下/拘役,并处/单处罚金)加重罪状: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3-7年,并处罚金)再加重罪状: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7-15年/无期,并处罚金/没收财产)4、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据第148条基本罪状: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3年以下/拘役,并处/单处罚金)思考:为什么此罪只有基本罪状?本罪处罚与其他罪是否平衡??(四)行为犯罪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144条)据第144条基本罪状: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5年以下/拘役,并处/单处罚金)加重罪状: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5-10年,并处罚金)再加重罪状: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141条的规定处罚。(141条生产假药罪,10-15年/无期/死刑,并处罚金/没收财产)本罪既不要求危险也不要求结果,只要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即构成犯罪。因为这种犯罪行为危害性太大太明显。三、本节罪的认定问题行为人生产、销售劣商品可能有三种情况(一)只构成第140条之罪1、生产、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当场查获的伪劣产品价值15万元以上;2、生产的产品不属特殊产品;3、或者虽属特殊产品但不符合特殊罪的条件。例如生产、销售劣药,卖了500万元,但是没有造成人体损害的结果,只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能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因为生产销售劣药罪要求造成损害人体健康的犯罪。(二)只构成某一特别罪行为人生产销售第141条~第148条规定之伪劣产品,发生危险或者实害结果或者具有法定行为,但未达到第140条之罪数量标准的,只能按第141条~148条之罪定罪处罚。例如,生产、销售假药,卖了2万元,但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构成生生产销售假药罪,但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因为构成该罪需要达到特定的数量标准的销售额5万元以上。(三)行为同时构成两种罪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既达到第140条之罪的数量标准,又发生了危险或者结果具备第141条~第148条之罪构成的,出现一行为构成数罪的情况(法条竞合)。例如行为人生产销售假药罪,销售额达到5万元以上,同时又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同时触犯第140条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第141条之生产销售假药罪。再如行为人生产销售劣药,销售额达5万元以上,同时造成危害人体健康结果的,同时触犯第140条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行第142条之生产销售劣药罪四、法条竞合时的处罚法定的从一重处罚的特别规定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数罪并罚。第149条生产、销售本节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140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生产、销售本节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140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作业与思考试比较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各罪名的处罚原则,并谈谈自己的看法。第三节走私罪一、基本问题(一)罪名走私罪不是具体罪名,不是概括性罪名,不是一般罪,而是类罪名。(二)类罪本质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关税客体为海关监管制度,个别罪有它的直接客体,情况复杂,如:走私枪支弹药——侵犯国家主权,枪支弹药管理制度走私毒品——侵害健康权(走私毒品归类问题走私淫秽物品——侵害善良风俗走私废物(不再限于固体废物)——海关监管制度、(环境安全权)(三)走私对象1、特殊禁止品禁止品包括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淫秽物品2、普通货物物品思考:普通货物物品指什么?3、在特殊禁止品与普通货物物品之外是否有其他物品?如走私仿真手枪如何定罪?(四)行为方式1、绕关2、骗关(瞒关)3、抗关4、间接走私和后续(变相)走私,刑法154条。①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②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154条: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架式
本文标题: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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