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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犯罪与刑罚的经济分析姓名:袁相万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学理论指导教师:陈金钊20070910犯罪与刑罚的经济分析作者:袁相万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大学相似文献(10条)1.期刊论文王利荣刑罚、行刑法新解-现代法学2001,23(4)行刑法蕴含了刑罚所没有涵盖的目标与内容.行刑法以刑罚为基础,立足于以恶制恶.但刑罚中却推导不出感化和扶助性矫治.矫治注入行刑法是基于刑罚先在的事实,它绝不是要制造强制与教育的矛盾,而是利用刑罚之外的力量,把刑罚负效应降低;此外当惩罚、教育立足于保护普通公民的权利时,行刑法用受刑人的权利标准把这些法律措施适用控制在合理范围.2.学位论文范春生经济刑法立法技术研究2007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迫使立法机关制定了数量众多的经济法律规范,其中也不乏作为后盾法的经济刑法。经济刑法作为规制、打击经济违法犯罪行为的最后手段,需要而且必须完成其使命。经济刑法的完善需要科学的经济刑法立法技术的指导,而目前我国经济刑法立法技术上存在着众多的问题。首先表现为单轨制经济刑法模式的弊端曰益突出,不适应经济形式的不断发展变化;其次条文之间的关系复杂,不容易理清。特别是关于法条竞合的问题现行立法技术采用重法优先能够适应罪刑均衡原则,但根本上却违反了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在处理法条关系上还有其它的技术手段可以广泛采用而没有采用,如引证技术手段、除外技术手段。最后在条文内部技术方面也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包括罪状的设置技术以及刑罚的设置技术。在罪状的设置技术上,需要完善空白罪状,注意罪状的主观区分技术以及语言上必要的模糊技术;在刑罚设置上存在刑罚设置没有梯度、绝对不确定的罚金刑的使用、经济刑法刑种的单一等问题。而这些都需要通过立法技术予以完善。本文除前言和结语外,主体内容分为三部分,三部分又分为四章来论述。以下分而述之:第一章为经济刑法立法技术的基本要求与指导原则。根据形式理性的需要以及经济刑法立法需要处理好的几个关系提出了四个贯穿经济刑法立法始终的技术性原则,这些技术性原则在经济刑法不同立法层面的具体运用,可以保证经济刑法立法的目的明确,并对具体立法起到有效的指导作用。在这一部分里笔者认为对形式理性及其反思是经济刑法立法技术确立原则的哲理基础,因为形式理性是概念法学产生和发展的基石,而概念法学是法治社会所必须倚重的手段,在于用理性的立法确立起规则,并且严格依照规则执行法律;从刑法的发展的轨迹来看,罪刑法定主义成为深入人心的理念,与形式理性之间存在某种暗合,因为罪刑法定反对罪刑擅断。那么按照形式理性的要求,经济刑法的立法就应该具有严谨的逻辑性,用语的清晰准确性,经济刑法的确定性等特点,经济刑法立法技术上需要处理好集中与分散、交叉与重合、模糊与确定、稳定与变化等关系。根据以上经济刑法立法技术需要处理的关系,本文提出了经济刑法立法技术上需要具有的指导性原则:首先,和谐性原则,其分为外部和谐与内部和谐,前者在经济刑法立法技术上要关注刑法与经济法规、行政法规之间在手段、危害性以及处罚力度上的和谐;关注经济刑法立法与宪法的和谐。而后者需要关注经济刑法规范之间的协调统一,彼此区分而又彼此呼应,形成严密的刑事法网,同时也要在经济刑法规范内部做到逻辑上的统一。其次,经济刑法立法内容应该具体、明确,便于掌握、适用和遵守原则。以利于司法的实践。再次,经济刑法的结构要完善。这一原则实际上是立法所共有的原则,因为结构不完备的法律其效果可想而知,但是由于经济犯罪发生领域的广泛性,而又不能包摄到刑法典领域,那么就需要空白罪状的指引,而这过程中可能导致刑法结构的不完整,所以在经济刑法立法技术中需要特别予以关注。最后,经济刑法立法要具有前瞻性。这一原则的提出是因为经济犯罪的行为方式发展变化过大,且经济犯罪多为我们所称的法定犯,容易随着国际经济政策的转变而转变。第二章为经济刑法的文本模型技术。这一章笔者分为三节展开论述。第一节论述了刑法典模式。认为刑法典之所以称为典,是因为其具有经典、稳定、庄重的意思,从而成为人们行为指引的最重要参照。如果刑法典不稳定,那么人们对行为的预测性势必会降低;目前我国立法模式恰恰暴露出这一问题。所以有必要对刑法典的经典性重新确立。第二节论述了单行刑法模式。认为单行刑法的特点是灵活性,便于修改,目前我国单行刑法这一功能正被刑法修正案模式所取代;但是修正案模式因为涉及到新的刑法规范的创立问题,所以在主体上与宪法存在冲突。那么就有必要使修正案与单行刑法,使它们各行其事,单行刑法负责刑法的补充修改,发挥其灵活、易变的特点,而修正案方式则负责对刑法典因各种原因需要创设新的罪名情况进行补充。第三节论述了附属刑法模式。认为在附属刑法模式规定上,目前我国附属刑法立法方式的几种选择都不符合发挥附属刑法优点的模式,所以笔者提出要重新创立一种能发挥附属刑法立法模式优点的方式并使其在经济法规、行政2法规中采用,以便能够在发挥其优点的同时,严密经济领域的刑法网。第三章为经济刑法的条文关系技术。经济刑法法条之间存在包容与交叉的情形,究其原因在于经济犯罪立罪的依据不同,所以不能做到逻辑上的统一性。这一部分笔者通过三节论述处理法条关系需要采用的技术。第一节论述了确立法条竞合技术需要考虑的标准,从而使经济刑法中法条关系简洁清晰。笔者在通过对金融诈骗犯罪一节法条竞合关系的论述,明确了是否采用法条竞合技术需要通过反向分析法,即如果不把其中的规范设定为法条竞合,对现有的经济秩序没有影响的话,那么就没有必要采用法条竞合技术。而通过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一节的论述中,认为在这里可以采用回避法条竞合的方法,从而做到刑法理论上的协调。在通过对税收犯罪中现有六种发生法条竞合的情形的论述,认为可以对其简化从而减少不必要的法条竞合。在通过对走私犯罪法条竞合的论述的基础上,认为这一部分犯罪采用法条竞合技术存在难以克服的困难,而不能采用法条竞合技术。第二节是对引证技术问题的论述。笔者在这部分回答了引证技术出现的原因,即其可以起到简化刑法条文,协调刑法条文的作用。而在运用引证技术时需要区分引进技术与引出技术的不同,从而区分情况进行应用。第三节论述了除外技术。笔者思考了除外技术产生的原因,即其可以起到立法公正、条文协调的作用。除外技术的运用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在确定罪与非罪方面发挥作用,其次,在条文之间的协调上发挥作用。通过以上三个技术的合理采用,笔者认为可以有效的在立法上处理好条文之间的关系。第四章为经济刑法的条文内部技术。在这一章中本文分为两节进行论述。第一节在罪状问题上谈论了空白罪状技术的应用,主观区分技术的应用,必要的模糊技术的应用。在空白罪状技术运用上,笔者认为虽然空白罪状不可避免,但是需要进行在归纳总结的基础上把一些不必要设定为空白罪状的罪名明确化。而在空白罪状运用上有必要建立对参照内容的动态提示机制,以便于在参照内容的变化时司法能够快速做出反应。在主观区分技术中论述了如何在经济刑法中区分隐含的惩罚过失犯罪的规定,即罪状描述中使用“严重不负责任”表述的,一般应确定属于过失犯罪。如果使用了“发生……事故”之类的表述的,应当属于过失犯罪。在必要的模糊性技术中论述了模糊不是一种缺陷,而在某种情况下是一种不错的技术。通过对经济刑法中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表述,可以涵盖经济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的不同程度。从而有利于制定与社会危害性相适应的法定刑。第二节论述了刑罚的设置技术。本部分论述了我国刑罚设置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同时介绍了美国刑罚设置技术的先进经验。从而提出参考其经济刑罚设置技术完善我国刑罚设置技术。做到刑罚设置具有梯度,以便于适用。本文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其一,科学的梳理了法典模式、单行刑法模式、附属刑法模式,提出了适合我国国情的立法模型技术。其二、新建了引证技术、除外技术,解决了刑法条文之间的交叉重合问题。其三、新建了主观区分技术,解决了我国经济刑法中过失犯罪的辨认问题。其四,通过对我国经济刑法刑罚体系的梳理,借鉴了国外先进的刑罚技术,构建了适合我国的科学的刑罚梯度技术。3.期刊论文巫修社刑罚处罚与刑事处遇措施的逻辑展开——以我国少年刑法规范为例-河南社会科学2007,15(4)少年刑法是我国刑法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整个刑法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目前我国尚无系统的少年刑事法典,相关的刑法规范只是在普通刑法中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且存在诸多问题.明确对少年犯的从宽处罚幅度,加强刑罚处罚原则间的协调,改革少年犯刑事处遇措施,建立对少年犯的前科消灭制度、司法保护制度以及刑罚裁量制度,应成为完善我国现有少年刑法规范和未来制定少年刑事法典的重要内容.4.学位论文王安胜罪刑关系互动性之研究——基于罪与非罪界限的分析2007犯罪与刑罚这一对现象古已有之,源远流长。在与人类社会相关的问题中,“犯罪与刑罚”的问题始终被叙述着,无论是犯罪与刑罚的本质问题还是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关系问题,始终是如此反反复复地被提出来并且由严肃的思想家们用种种形形色色的方式予以回答。因为犯罪和刑罚是关涉整个人类社会生存与发展最基本的问题,是与人类社会生活的安定和谐密不可分的,是与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切实保障相联系的。当下,在接续西方启蒙时代的罪刑关系研究的前提下,我国对犯罪与刑罚的研究也日益繁荣,而这种研究是以犯罪为中心进行的,即对“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理解绝对化——犯罪决定刑罚,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由此,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引起了一些悖论,最明显的是当前在我国一方面相当多的法定犯罪名处于闲置状态,而另一方面是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没有受到刑罚处遇,社会的治安状况堪忧。面对如许问题,我们需要考虑,罪圈的划定究竟以何为标准,以犯罪为中心的罪刑关系是否适合于所有的刑法阶段,于是在考虑当下国情和刑法固有属性的前提下,我们对犯罪与刑罚以及罪刑关系进行全新的考察和研究,得出犯罪与刑罚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互为决定性因素的关系,即罪刑关系具有互动性,而非单纯的一方决定另一方的单一关系。尤其是在区分罪与非罪的模糊区域时,罪刑关系应该坚持:立法阶段,“以刑定罪,由罪及刑”;司法阶段,“以罪定刑,由刑制罪”。需要指出的是,本文更侧重于对立法阶段罪刑关系的研究,期望通过这种研究对现存问题之解决或解释有所裨益。本文除前言和结语外,主体内容分为三部分,三部分又分为四章来论述。以下分而述之:首先为前言部分。介绍了罪刑关系在理论和实践中研究的意义和存在的价值,并就目前罪刑关系的研究现状以及当前国情下我国罪刑关系所面临的困境做了简要说明,且就此困境提出笔者的研究设想。第一章为罪刑关系的概述。首先,以罪刑关系要素的重要性为分类标准,对罪刑关系的历史轨迹做了比较详细的说明,指出罪刑关系在历史的不同时期具有不同的表现。在复仇时代和威吓时代,罪刑关系是以刑罚为中心进行构建的,在法律体系中,对于刑罚种类的规定是主要的,而对于犯罪并没有明确的界定。统治者重视的是刑罚,而非犯罪,甚至在当代认为是民事违法的行为亦适用刑罚。在博爱时代和科学时代,罪刑关系则以犯罪为中心进行建构,这种罪刑关系以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为核心,充分体现罪刑关系的法定化、罪刑关系的均衡化。其次对当代罪刑关系进行了说明,而又主要对我国当下罪刑关系的研究做了详细说明,指出我国现行罪刑关系研究的主要内容。我国罪刑关系仍然以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为核心,且将犯罪细化研究,分为已然之罪和未然之罪(或者是分为客观危害、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三个侧面),相对应的刑罚分为预防之刑和功利之刑(或者是客观危害之刑、主观罪过之刑和人身危险之刑三个侧面),以此为基础进一步的对罪刑相适应做详尽探讨。再次对现存罪刑关系的存在意义以及其产生的现实问题进行说明。现存罪刑关系研究关于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确立、犯罪的细化研究对理论和实践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在西方语境下以犯罪为中心,忽视刑罚自身特性和犯罪所寓居的社会环境的研究使得此种罪刑关系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第二章为对罪刑关系的认识理论背景和前提的阐述。首先指出罪刑关系研究要考虑法律制度的构建目的——实现人生幸福,而
本文标题:硕士论文-犯罪与刑罚的经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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