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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离婚协议中“埋雷”财产分割要吃亏案情回放:张某与小欧1999年结婚,第二年有了一个可爱的女儿。2005年3月,在征得小欧的同意后,张某和3个朋友合伙开了一家经营英语学习软件的公司,4个合伙人每人投资10万元。没想到,2006年张某与小欧发生了感情危机,此时正是他们婚姻的7年之痒时期。二人最终决定离婚。离婚协议书作了如下约定:各种家具、家用电器归女方所有,其他财产归男方所有;离婚前的一切债务由男方承担;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负担抚养费1000元到26岁止。此外,张某另立字据:“暂欠小欧10万元整,于2009年5月前付清。”随后,二人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转眼两年过去了,张某的公司有了一定的知名度,生意做得红红火火。有一个人愿出资100万元购买张某的全部股份。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张某转让了股份。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小欧听说此事后将张某告到法院,以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存在欺诈为由,请求确认张某转让股份所得100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重新予以分割。张某则认为,当初答应另给小欧10万元就是对股权本金的处理,所以现在只能给她10万元,股金增值部分她无权分割。小欧是否有权分割张某的100万元股权转让金呢?婚姻法专家刘伟民点评:主张对方欺诈,得有充分证据,小欧无权分割100万元股权转让金。首先,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平等自愿签订的。小欧在签订协议时就明知丈夫在公司投资10万元一事,但对此事实未提出异议。如果小欧认为丈夫有隐瞒投资的行为,必须举证。其次,张某主张另外给付小欧10万元就是对于股权本金的处理,小欧若否认,必须有令人信服的说法。第三,双方所签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有“其他财产归男方所有”的约定,“其他财产”就应该包括张某投入公司的10万元股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因此,一般情况下,法院会认为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已处理完毕,并无遗漏,也不存在欺诈胁迫的问题。离婚之后收益对方不能分割既然二人已经对股权投资做了处理,所以离婚两年之后,张某转让股权获得100万元,是在离婚之后获得的增值,不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投资的增值,因此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张某只需按照离婚财产约定给付小欧10万元就可以了。本案中,如果小欧有证据证明当初丈夫投资10万元是瞒着她的,她并不知情,并且在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也并未提及此笔款项,则小欧可以在离婚后,再次就这项未分割的财产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这时候,如果张某不能证明100万元是离婚后的财产增值,则小欧就可以要求分割100万元。专家建议签订协议又反悔法院不轻易支持虽然法律规定,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后一年内,可以以对方欺诈为由对离婚协议反悔,但法院一般不会轻易撤销或变更离婚协议。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因为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双方在订立协议时难以避免地包含一些感情因素,法院在认定协议效力时会考虑这些因素,除非当事人有确切地证据证明对方欺诈。签协议别埋雷两种表述较忌讳离婚协议中某些概括性条款的约定过于宽泛,极易引起争议并可能会伤害弱势方。实践中,当事人约定“男女双方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或“男女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等等的表述比较多。正常情况下,双方协议离婚并签订协议,是建立在双方已知对方财产情况下的。如果一方离婚后发现对方隐匿了房产或存款,诉讼索要,但根据这一条,就极有可能丧失胜诉的机会。因此该条风险性极大,当事人应慎重对待,尽可能将协议涉及财产事项内容列清楚,还可注明“本协议之外,一方如有隐匿财产行为,一经发现,该财产全部归对方”之类的约束性条款。丈夫曾发短信同意离婚细心妻子保存短信终离婚案情回放: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两人分居后,常通过短信协商婚姻问题。丈夫在手机短信里曾表达过同意离婚的意向,细心的妻子将这类短信保存起来,并且还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结果该组短信成为妻子要求离婚的重要证据。近日,在男方未出庭的情况下,邹城法院一审判决准许两人离婚。2002年7月,高某与许某经人介绍认识,一年后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两人婚后感情一般,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5年9月,双方再次发生争吵,许某一气之下将自己的东西搬走,两人开始分居。分居期间,两人虽然不见面,但通过发短信来协商处理婚姻问题。许某在发送的短信里曾表达过同意离婚的意向,而细心的高某,把许某发的这类信息小心保存起来,还向公证处申请办理了证据保全,领取了公证书。庭审期间,高某把保全的这组证据提交到法庭,一共是7张照片,照片上所记载的内容就是许某发给她的手机短信,短信内容表明许某同意和高某离婚。法院审核后,对高某所提供的该组证据予以采信。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高某、许某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琐事争吵,分居时间较长,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虽然开庭时许某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也未对高某诉称作出答辩,但高某提交的手机短信可以证明许某同意离婚。在对案情综合权衡后,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婚姻法专家刘伟民点评:离婚案件中,对于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作公证,一般法院才会采信。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是否可索要赔偿案情回放:2002年底,王某(男)与孙某(女)经人介绍结婚,婚后两年孙某怀孕生下一男婴王某某。由于王某与孙某都系大龄青年婚前缺乏了解仓促结婚,婚后又缺乏沟通加上王某常年出车在外,又经常因为点小事吵闹双方感情淡薄。2007年初,孙某以夫妻感情确以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并取得儿子王某某的抚养权。一审法院判决儿子王某某由王某抚养,孙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孙某不服提起上诉争夺儿子的抚养权。在孙某上诉期间,儿子王某某的一次生病检查过程中王某发现原来儿子王某某并不是他亲生的,于是王某提起反诉同意放弃儿子王某某的抚养权但不支付抚养费并要求孙某赔偿其精神损失4万元。二审法院依法对王某很孙某进行了调解,双方在是否需要支付精神损害赔偿上争执不下。婚姻法专家刘伟民点评: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王某不仅不需要承担王某某的抚养费还可以请求孙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因为孙某的行为符合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具体情形中的第二种。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父母是未成年的法定监护人,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继父母。本案中,王某某并不是王某的亲生儿子而是他妻子孙某与别人所生,王某与王某某之间既非生父子也非养父子和继父子的关系,王某不需要支付王某某抚养费。2、根据我国婚姻法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孙某是否具有婚姻法四十六条列举的四种情形是王某是否可以取得损害赔偿的关键,笔者认为孙某具有“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一情形,王某某的存在就是最好的证明。尽管在一审时孙某起诉离婚时的理由是“夫妻感情确以破裂”但是从本质上来看,孙某的外遇是其起诉离婚最主要的原因。3、一审时王某并不知道孙某的外遇这一情形因而没有请求损害赔偿,二审时是否可以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三十条第三款: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及解释一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本案中,王某因在一审期间对孙某外遇并不知晓未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在二审期间提出,二审法院进行调解后张、李双方争执不下,根据法律规定王某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这意味着王某享有孙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权,王某只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提起诉讼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后可以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具体可以参照王某受损害的程度以及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来确定具体的数额。复婚又离婚财产如何共同财产分割?案情2003年1月,张某起诉与其妻李某离婚,经法庭调解,双方自愿离婚,婚后8万元存款全归李某所有。离婚后,张某与李某仍在一套房屋分室而居。同年8月俩人又复婚,复婚后仅2个月,张某又因夫妻感情再度破裂起诉离婚。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分歧审理中,针对8万元存款分割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与李某离婚后仅几个月又复婚,且俩人仍在一套房屋分室而居,该存款应属复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有权分得存款一半4万元。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与李某2003年1月离婚时8万元存款即归李某所有,尽管俩人离婚后仅几个月又复婚。该存款已属李某婚前个人财产,张某已无权分得该存款一半4万元。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尽管张某与李某离婚后仅几个月又复婚了,配偶也没有变化,但从法律上看,这8万元存款即从2003年1月离婚时所有权因调解离婚已转移给李某所有,成为了李某的婚前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后未作特别约定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离婚后仍归一方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张某与李某虽然离婚后仅几个月又复了婚,且俩人仍在一套房屋里分室而居,但复婚以后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将这8万元存款约定为共同财产。因此,张某无权分得该存款一半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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