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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少熬夜!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最新5篇)【导读指引】三一刀客最漂亮的网友为您整理分享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最新5篇)”文档资料,供您学习参考,希望此文档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给朋友们吧!管辖权异议的申请书【第一篇】申请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空港工业园金闻路60号。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因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事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事项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上海南汇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在申请人所在地,且申请人又是本案的被告,因此,诉申请人买卖合同一案的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为申请人所在地,即上海市南汇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的管辖地应该是申请人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请贵院依法移送。此致:XX市人民法院申请人: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第二篇】异议人:XXXX(写准确姓名,按身份证上的填写),性别X,19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XXX,住址:XXXXXX(原告)诉异议人XX纠纷(按收到的起诉状上注明的案由写)一案,贵院已受理。异议人特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事项:裁定将本案移送人民法院(写清法院的准确全称,如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这部分应结合案情和民事诉讼法写明某法院为什么没有管辖权,应当交由哪个法院管辖)此致XX人民法院(请写明法院全称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异议人:20xx年x月x日参考资料,少熬夜!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第三篇】xxx:申请人:xxxx律师事务所:xxxx律师:xxxx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xxxx申请事项:请求贵单位依法将本案移送至xxxx管辖。申请理由:作为xxxx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xxxx委托的辩护律师诉讼代理律师,参与诉讼活动后,经过对案件的进一步了解,认为贵单位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故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如下:鉴于上述理由,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证本案的公正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二章关于管辖的规定,以及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贵单位依法将本案移送至xxxx管辖。此致申请人(签名):xxxxxxxx年xx月xx日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第四篇】再审请求:请求人民法院院依法裁定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即甘肃省高台县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的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为甘肃省高台县城关镇安居路3号楼西侧1单201室。在被申请人关于申请人在嘉定区有经常居住的理由不能成立时,本案由甘肃省高台县人法院管辖才符合法律的规定。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二)项原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审法院裁定书认定申请人经常居住地在本市嘉定区,所依据是申请人的房产证及2019年3月30日由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江华社区居委会提供的《证明》,但此两份证据根本无法证明上述事实。(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申诉人参考资料,少熬夜!确实与某案外人共有一处位于嘉定区江桥镇靖远路799弄27号502室的不动产,且该房地产2019年12月19日才核准登记,离起诉之时也不足3个月,该房租赁给他人用作办公写字楼,申请人实际并不居住于此,而是在一直没有固定住所-----其先后在普陀区、长宁区等地租房居住、借宿等。因此,依法被告并未在该房屋所在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原审法院凭登记于嘉定区的房产证在认定申请人经常居住地在嘉定的做法经不起逻辑性推理,更有逞强争夺管辖权之嫌。(二)嘉定区江桥镇江华社区居委会在2019年3月30日提供的《证明》(称:牛_梅自2019年1月登记入户),但是随即又被其在2019年4月21日提供的另一份《证明》(称:具体进来日期不清楚)推翻,且后者还有上海百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锦华管理处的书面证明,可见原审法院作出认定的依据已经无效。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四)项原裁定认定事实依据的主要证据未经过法庭质证,且二审法院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视而不见”;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定。(一)一、二审法院在对管辖权争议的裁定过程中,就双方证据情况,均既未组织质证也未征询申请人意见,在这种情况下,据以裁判的“证据”的真实性受到质疑。这种做法既不利于查明事实的真相,更有违程序参与原则,使当事人的知情权、辩论权形内虚设,谈何程序公正?(二)在二审法院审理期间,申请人也曾向法院提交了证据目录及有关证据材料,但二审法院在裁定书中对这些十分重要的证据却视而不见、只字未提,所作裁定纯属“闭门造车”,实在难以令人信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如果再审法院依法采纳,则必然推翻原裁定。综上,在管辖权本来就错误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对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当事人质证,违背法律赋予公民的程序参与权、辩论权,形成了错误的事实判断,进而作出了对申请人管辖异议极为不利的裁定。一个简单的管辖权争议,原审法院于当事人维权成本于不顾,两次审查均不能作出公平公正、理由充分的裁定,这与法院建立和谐社会的宗旨相背离。申请人报着对法律公平、正义的向往,再向您院提出再审申请,望依法实现申请人的申诉请求!此致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第五篇】申请人:住所:法定代表人:职务:参考资料,少熬夜!因申请人与一案,向贵院提出管辖异议。请求事项:请求贵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已由贵院受理。后经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的诉讼标的额是人民币13,716,元,申请人提出的反诉涉及的金额是人民币8,465,元,合计为人民币22,18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2019年3月31日公布),XX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于申请人住所在受案法院辖区外,且本案的诉讼标的已经超过了1000万元,所以本案诉讼标的总额已经超过了贵院的级别管辖,符合XX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标准。本案开庭前,原告变更了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依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苏高法[2019]427号)第六条,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增加诉讼请求,标的总额超过本院级别管辖的,或者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提起反诉,本诉和反诉标的总额超过本院级别管辖限额的,受诉法院应当提交上级法院审理或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本案中,原告诉讼请求变更前后,诉讼标的额差额巨大,明显有规避管辖法院的意图。希望贵院能够依法维护申请人的诉讼权利。此致XX市XX区人民法院申请人:X有限公司申请日期:2019年XX月XX日
本文标题: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最新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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