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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是小编分享的内容,欢迎参考借鉴与借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和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xx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老干部服务用车、行政执法专用车、事业单位其他业务用车等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老干部服务用车是指用于保障离退休干部参加公务、学习、就医、丧葬等服务的机动车辆。行政执法专用车是指暂未纳入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之列,但确有一线执法需求和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的一线执法队伍的部门用于一线执法公务的机动车辆。业务用车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所必须的车辆。第四条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第五条市机关事务局是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老干部服务用车和事业单位其他业务用车的综合管理,统一管理公务用车管理平合,制订日常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并对车辆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市财政局具体负责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行政执法专用车的综合管理,包括核定编制、配备标准和指标审批等工作。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具体负责本部门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老干部服务用车和行政执法专用车的日常使用和经费管理,各级事业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事业单位其他业务用车的日常使用和经费管理。市级有关主管部门负贵制定本系统执法执動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行政执法专用车的配备规划和统一调度使用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机关事务局备案。第八条市纪委、市监委,市审计局负责对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配备和使用公务用车情况进行监督。第九条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第二章编制第十条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老干部服务用车业务用车编制由市机关事务局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确定。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行政执法专用车编制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按规定确定,送市机关事务局备案。第十ー条公务用车编制按以下标准核定(一)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合并核算编制,根据党政机关“三定方案”规定或者机构编制部门批复的人员编制数确定,按每50人1辆的标准合并核定编制,最高不超过5辆。两个以上行政事业单位合署办公的,按合署后的人员编制数核定。机要通信车、应急保障用车原则上由公务用车管理平台集中统一管理和调度确需由单位自行管理的,由用车单位提出申请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市机关事务局按程序办理。(二)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按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核定数确定。因人员编制增加需增加车輛编制的,应当根据执法执勤工作范围和新增执法人员编制数,按每新增5人1辆的标准核定;因人员编制数减少需调整车辆编制的,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核定。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定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三)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实行按需配备,具体编制标准由市财政局根据省财政局相关规定确定。(四)行政执法专用车编制,按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核定数确定。因人员编制增加需增加车辆编制的,根据执法执勤工作范围和新增执法人员编数,按每新增8人1辆的标准核定;因人员编制数减少需调整车辆编制的,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核定。行政执法专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定在一线执法岗位。(五)老干部服务保障用车按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核定数保留,不再新增,并逐步推进社会化保障。(六)业务用车编制依据《xx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核定标准执行,新增事业单位业务用车配备数量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其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机关事务局核定。第三章配备标准第十二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标准,根据车辆类型实行分类管理第十三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ニ)应急保障用车和老干部服务用车、事业单位其他业务用车,原则上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其中纳入市公务用车管理平合集中管理调度的,可根据平台需要和车辆结构,在不超过总量40%的范围内配备。(三)执法执勤用车、行政执法专用车,原则上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使用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商市财政局根据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确定。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上述配备标准应当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第十四条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应当配备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提高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第十五条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按程序报批后,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第十六条配备价格是指车辆的政府采购价格(发票价格)不包括车辆购置税和其他相关费用。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自主创新新能源汽车的,以扣除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严禁公务用车在原厂标准基础上进行豪华装饰,确需必要装饰的,装饰费用不得超过配备价格的10%。第四章配备和经费管理第十七条市机关事务局和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行政执法专用车、事业单位其他业务用车的主管部门,按照实际用车需要,依据职责和权属及本实施办法规定的配置标准、编创数量,按部门预算要求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第十八条市财政局根据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和政府财力状况,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公务用车购置经费,按权属关系列入市机关事务局或者各有关部门预算。第十九条市财政局会同市机关事务局制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根据单位编制内实有公务用车数量和定额标准,核定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列入部门预算。加强对党政机关事业公务用车日常运行费用的管理,严格预算执行。第二十条市机关事务局和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行政执法专用车、事业单位其他业务用车的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统一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集中采购。第二十ー条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老干部服务用车和业务用车购置不高于本实施办法规定配备标准的,由市机关事务局审批,报省机关事务局备案;高于本实施办法规定配备标准的,由用车单位提出申请,经市机关事务局审核后报省机关事务局审批。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行政执法专用车的审批程序,由市财政局按照省财政斤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将本单位公务用车调拨给其他单位的,应按相关资产审批程序报批,不得将公务用车调拨给车辆数已达到或者超过编制数的单位第二十三条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接受车辆捐赠。如确需接受的(包括外国政府机构、组织和友人赠送的)须报省机关事务局批准,并纳入编制管理。送车辆不得超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配置标准。第二十四条除涉密车辆外,所有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均应当通过xx政府采购网的公务用车管理系统,申请办理公务用车购置、调拨、捐赠等审核审批手续,并获得《xx省公务用车购置指标证》(以下简称《指标证》)第二十五条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凭《指标证》,向市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牌照申领)、过户等手续,并及时将牌照信息录入公务用车管理系统市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指标证》办理公务用车注册登记和过户手续,如无《指标证》或者信息不符的,不予登记、过户。除涉及国家安全、案件侦査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产权注册登记所有人应当为本机关法人,不得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第五章使用和处置管理第二十六条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二十七条市机关事务局应当推进市公务用车管理平合建设,结合实际逐步将各类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老干部服务用车纳入平合集中管理,整合优化资源,实现公务出行“一张网”;采用信息化手段统筹调度、高效使用,鼓励通过社会化专业机构提高平合管理和“一张网”的运行效率。加强对事业单位其他业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行政执法专用车的管理,将车辆运行管理信息统一接入市公务用车管理平台,逐步实现执法车辆统一管理和调度第ニ十八条公务用车应严格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即“统一纳入平合监管、统一张贴标识和安装定位系统、统一定点加油、统一定点保险和维修,统一定点停放”(一)统一纳入平台监管。所有公务用车一律将车辆运行管理信息接入市公务用车平合,实行统一监管。(二)统一标识管理和安装定位系统。除涉及国家安全、案件侦办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应当统一标识并安装定位系统。(三)统一定点加油。加油实行“一车一卡”管理,建立油卡实际消耗合账,油卡结余超过当年需用额的部门应当暂停油卡充值。(四)统一定点保险和维修。公务用车应按规定在定点机构进行保险和维修,定点供应商应按规定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五)统一定点停放。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回单位或者在已报备批准的其他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应急值班车外,一律封存停驶。第二十九条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谁申请、谁把关,谁派车、谁负责,谁使用、谁担责,谁违章、谁处理”的原则,加强对公务用车的日常使用管理,健全公务用车使用审批,年度绩效评价,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明确管理责任。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合账,做好相关证照档案的保管工作。第三十条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公务用车按照规定更新后,淘汏的公务用车应当按照规定的资产处置权限和流程规范处置,并在公务用车管理系统办理相关注销处置手续。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ー条市机关事务局和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行政执法专用车、事业单位其他业务用车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等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市机关事务局负责统计汇总全市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第三十二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各项规定,将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和经费预算执行等情况纳入内部审计、政务公开和政务诚信建设范围,完善监管体系,接受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