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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附錄三:第四次修訂條文對照表第四次修訂條文第三次修訂條文說明ಥăੑચಡܑ̝ϫ۞財務報表應真實報導企業之財務狀況、經營績效及財務狀況之變動,俾能達成下列基本目的:幫助財務報表使用者之投資、授信及其他經濟決策。幫助財務報表使用者評估其投資與授信資金收回之金額、時間與風險。報導企業之經濟資源、對經濟資源之請求權及資源與請求權變動之情形。報導企業之經營績效。報導企業之流動性、償債能力及現金流ಥăੑચಡܑ̝ϫ۞財務報表應真實報導企業之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及財務狀況之變動,俾能達成下列基本目的:幫助財務報表使用者之投資、授信及其他經濟決策。幫助財務報表使用者評估其投資與授信資金收回之金額、時間與風險。報導企業之經濟資源、對經濟資源之請求權及資源與請求權變動之情形。報導企業之經營成果。報導企業之流動性、償債能力及現金流!文字修改。-2-第四次修訂條文第三次修訂條文說明量。幫助財務報表使用者評估企業管理當局運用資源之責任及績效。量。幫助財務報表使用者評估企業管理當局運用資源之責任及績效。資訊之預測與確認功能相互關聯,例如現有資產之金額與結構,不但有助於使用者預測該企業掌握機會及處理不利情況之能力,而且有助於使用者確認過去有關企業財務結構與經營績效之預測。資訊之預測與確認功能相互關聯,例如現有資產之金額與結構,不但有助於使用者預測該企業掌握機會及處理不利情況之能力,而且有助於使用者確認過去有關企業財務結構與經營成果之預測。文字修改。財務狀況與經營績效之歷史資訊經常作為預測未來財務狀況、經營績效及其他使用者所關心事項(如股利及薪資支付、股價變動及企業如期履行承諾之能力等)之基礎。為具有預測能力,資訊不必然須以預測之形式表達,若以適當之方式表達過去之交財務狀況與經營成果之歷史資訊經常作為預測未來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及其他使用者所關心事項(如股利及薪資支付、股價變動及企業如期履行承諾之能力等)之基礎。為具有預測能力,資訊不必然須以預測之形式表達,若以適當之方式表達過去之交文字修改。-3-第四次修訂條文第三次修訂條文說明易事項,亦能提升財務報表之預測能力。例如非常損益項目單獨表達,可增進損益表之預測價值。易事項,亦能提升財務報表之預測能力。例如非常損益項目單獨表達,可增進損益表之預測價值。重要性資訊之攸關性受其性質與重要性之影響。有時資訊之性質即可單獨決定其攸關性,例如有關新部門之報導可能影響企業即將面臨之風險與機會之評估,而與該報導期間新部門營業績效之金額是否重要無關。惟有時性質與重要性兩者對資訊之攸關性均屬重要,例如企業存貨之報導宜考量每一主要類別之存貨金額。重要性資訊之攸關性受其性質與重要性之影響。有時資訊之性質即可單獨決定其攸關性,例如有關新部門之報導可能影響企業即將面臨之風險與機會之評估,而與該報導期間新部門營業成果之金額是否重要無關。惟有時性質與重要性兩者對資訊之攸關性均屬重要,例如企業存貨之報導宜考量每一主要類別之存貨金額。文字修改。比較性企業當期及不同期之財務報表對相同交易事項比較性企業當期及不同期之財務報表對相同交易事項文字修改。-4-第四次修訂條文第三次修訂條文說明之財務影響,應以一致之方法衡量與表達,以利使用者比較企業各期間之財務報表,辨認各期財務狀況及經營績效之趨勢。不同企業之各期財務報表對相同交易事項之財務影響,宜以一致之方法衡量與表達,以利使用者比較各企業之財務報表,評估其相對之財務狀況、經營績效及財務狀況之變動。之財務影響,應以一致之方法衡量與表達,以利使用者比較企業各期間之財務報表,辨認各期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之趨勢。不同企業之各期財務報表對相同交易事項之財務影響,宜以一致之方法衡量與表達,以利使用者比較各企業之財務報表,評估其相對之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及財務狀況之變動。財務報表除新成立之企業外,應採兩期對照方式,俾使用者比較企業前後兩期財務狀況、經營績效及財務狀況之變動。財務報表除新成立之企業外,應採兩期對照方式,俾使用者比較企業前後兩期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及財務狀況之變動。文字修改。དྷăੑચಡܑࢋ৵̝ؠཌྷăᄮЕᄃᏊณ!財務報表係描述交易事項之財務影響,依其經དྷăੑચಡܑࢋ৵̝ؠཌྷăᄮЕᄃᏊณ!財務報表係描述交易事項之財務影響,依其經文字修改。-5-第四次修訂條文第三次修訂條文說明濟特性予以分類,此等類別稱為財務報表之組成要素。直接與資產負債表中財務狀況衡量有關之要素為資產、負債及業主權益。直接與損益表中經營績效之衡量有關之要素為收益與費損。現金流量表及業主權益變動表通常反映損益表要素與資產負債表要素之變動,因此本公報不另列該等報表之要素。濟特性予以分類,此等類別稱為財務報表之組成要素。直接與資產負債表中財務狀況衡量有關之要素為資產、負債及業主權益。直接與損益表中經營成果之衡量有關之要素為收益與費損。現金流量表及業主權益變動表通常反映損益表要素與資產負債表要素之變動,因此本公報不另列該等報表之要素。經營績效盈餘通常作為經營績效之衡量指標或作為其他衡量(如投資報酬率或每股盈餘)之基礎。盈餘之構成要素包括收益及費損。收益及費損之認列及衡量與本公報第63段之資本及資本維持觀念之採用有關。經營成果盈餘通常作為經營成果之衡量指標或作為其他衡量(如投資報酬率或每股盈餘)之基礎。盈餘之構成要素包括收益及費損。收益及費損之認列及衡量與本公報第63段之資本及資本維持觀念之採用有關。文字修改。-6-第四次修訂條文第三次修訂條文說明收益及費損項目之區分與組合得有多種方式及不同明細程度,以表達企業之經營績效。例如損益表可表達銷貨毛利、繼續營業部門稅前純益、繼續營業部門稅後純益及本期純益。收益及費損項目之區分與組合得有多種方式及不同明細程度,以表達企業之經營成果。例如損益表可表達銷貨毛利、繼續營業部門稅前純益、繼續營業部門稅後純益及本期純益。文字修改。符合財務報表要素之定義,但未符合認列標準之項目,若與財務報表使用者評估財務狀況、經營績效及財務狀況之變動攸關者,須於附註揭露。符合財務報表要素之定義,但未符合認列標準之項目,若與財務報表使用者評估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及財務狀況之變動攸關者,須於附註揭露。文字修改。負債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應列為流動負債:企業因營業而發生之債務,預期將於企業之正常營業週期中清償者。主要為交易目的而發生者。須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清償者。負債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應列為流動負債:企業因營業而發生之債務,預期將於企業之正常營業週期中清償者。主要為交易目的而發生者。須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清償者。文字修改。-7-第四次修訂條文第三次修訂條文說明企業不能無條件延期至資產負債表日後逾十二個月清償之負債。負債不屬於流動負債者為非流動負債。企業不得無條件延期至資產負債表日後逾十二個月清償之負債。負債不屬於流動負債者為非流動負債。無形資產如商譽、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特許權等,均應分別列示。向外購買之無形資產,應按實際成本予以入帳。自行發展無形資產之支出除符合條件應資本化者外,應作為當期費用。商譽不得攤銷,商譽以外之無形資產應在其效益年限內攤銷,除有明確證據者外,其攤銷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無形資產如商譽、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特許權等,均應分別列示。向外購買之無形資產,應按實際成本予以入帳。自行發展無形資產之支出除符合條件應資本化者外,應作為當期費用。無形資產應在其效益年限內攤銷,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但有明確證據顯示其效益期限超過二十年者不在此限。配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五號「企業合併-購買法之會計處理」中商譽相關規定之修訂,修改為此修訂條文。固定資產及無形資產可依法令規定辦理重估價。重估增值應列為未實現重估增值。固定資產及無形資產可依法令規定辦理重估價。重估增值應列為未實現重估增值。配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五號「企業合併-購買法之會計處理」中商-8-第四次修訂條文第三次修訂條文說明經重估價之固定資產及無形資產,自重估基準日翌日起,其折舊、折耗、攤銷或減損之計提,均以重估價值為基礎。經重估價之固定資產及無形資產,自重估基準日翌日起,其折舊、折耗或攤銷之計提,均以重估價值為基礎。譽相關規定之修訂,修改為此修訂條文。固定資產發生閒置或已無使用價值時,應轉列適當科目。固定資產已無使用價值者,應按其淨變現價值或帳面價值之較低者轉列適當科目,並將原科目之成本與累計折舊沖銷,如有差額認列為當期損失。僅規定應轉列適當科目,轉列後之會計處理,將再以解釋函詳細規範。資產負債表上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現金及約當現金。應收帳款及其他應收款項。存貨。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除、及以外之金融資產。固定資產。資產負債表上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現金及約當現金。應收帳款及其他應收款項。存貨。採權益法之長期投資。其他金融資產(除、及以外之金融資產)。固定資產。文字修改。-9-第四次修訂條文第三次修訂條文說明無形資產。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當期應付所得稅或應收所得稅退稅款。應付帳款及其他應付款項。估計負債。除及以外之金融負債。少數股權。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及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無形資產。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當期應付所得稅或應收所得稅退稅款。應付帳款及其他應付款項。估計負債。其他金融負債(除及以外之金融負債)。少數股權。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及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損益表損益表上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營業費用。營業損益。利息費用。採用權益法認列之投損益表損益表上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營業費用。營業損益。利息費用。採用權益法認列之投文字修改。-10-第四次修訂條文第三次修訂條文說明資損益。所得稅費用。繼續營業部門損益。非常損益項目。少數股權損益。本期損益。除前項規定者外,企業如因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規定,或為允當表達企業經營績效,應於損益表上增加額外項目、類別名稱及合計數。營業成本及營業費用不能分別列示者,得合併之。收入抵銷項目不得列為費用,費用抵銷項目不得列為收入。非常損益項目係指性質特殊且非經常發生之項目,例如因新頒法規禁止營業或外國政府之沒收而發生之損失。資損益。所得稅費用。繼續營業部門損益。非常損益項目。少數股權損益。本期損益。除前項規定者外,企業如因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規定,或為允當表達企業經營成果,應於損益表上增加額外項目、類別名稱及合計數。營業成本及營業費用不能分別列示者,得合併之。收入抵銷項目不得列為費用,費用抵銷項目不得列為收入。非常損益項目係指性質特殊且非經常發生之項目,例如因新頒法規禁止營業或外國政府之沒收而發生之損失。會計政策會計政策-11-第四次修訂條文第三次修訂條文說明會計政策係指企業編製財務報表所採用之基本假設、基本原則、詳細準則、程序及方法等。對同一會計事項有不同之會計政策可供選擇時,為使財務報表能允當表達財務狀況、經營績效及財務狀況之變動情形,企業應選用最適當之會計政策。會計政策係指企業編製財務報表所採用之基本假設、基本原則、詳細準則、程序及方法等。對同一會計事項有不同之會計政策可供選擇時,為使財務報表能允當表達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及財務狀況之變動情形,企業應選用最適當之會計政策。文字修改。དྷăܢ!!! 本公報於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七月一日發布,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十月十八日第一次修訂,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第二次修訂,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三次修訂,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第四次修訂。第四次修訂條文對會計年度開始日在中華民國དྷăܢ!!! 本公報於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七月一日公布,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十月十八日第一次修訂,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第二次修訂,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三次修訂。第三次修訂條文對會計年度開始日在中華民國!增加第四次修訂日期、生效日期及過渡條款。-12-第四次修訂條文第三次修訂條文說明九十五年
本文标题:财务会计准则公报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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