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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分析师证券分析师(SecuritiesAnalyst)目录[隐藏]1证券分析师概述2证券分析师行为及其市场影响3有效市场中的证券分析师o3.1证券分析师行为及其市场影响4我国证券分析师的行为与存在的问题[编辑]证券分析师概述证券分析师职业的出现现代证券投资理论的有效性建立在两个假设前提上:一是证券价格对证券信息具有不同程度的敏感性;二是存在一种能够提供与传递信息并保证信息质量的法律制度。证券监管旨在通过树立市场信心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其主要手段是建立信息披露制度。随着证券专业化程度的提高,信息披露报告中出现大量晦涩难懂的法律和会计术语,超出了普通……在我国,真正意义的证券分析师尚未出现,证监会副主席史美伦在2002中国工商论坛上指出:我国将在适当时候推行证券分析师制度。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了十几年,从事股评工作的人不在少数,但并未出现真正意义上的证券分析师。证券分析师制度的推出,除证监会大力推动外,还需要证券业内部的力量。该职业的产生首先应基于市场需要,我国1998年《证券法》并未采用证券分析师的概念,而是用了“证券咨询机构专门从业人员”的冗长称谓。2000年7月证券业协会制定的《中国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守则》也只是略微提及。证券分析师的条件分析师在证券市场从事证券业研究,是一个高智慧、高挑战的行业,其从业者不但具有理论根基、实践经验和实战能力,而且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敬业精神,以及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等高尚品德。证券分析师要时刻面对市场上纵横交错的大量信息,包括错误信息和鱼目混珠的建议,还要面对证券市场不同层次的投资群体――他们的需求范围甚广而又具体,其差异又较大,其构成股市的效果往往是立竿见影的,形成市场口碑的效应也是非常直接的,这样就要求证券分析师调动自己全部的智慧,独立思考,去伪存真提炼出有价值的投资策略或建议。因此,证券分析师在证券市场上职责重大,任务也非常明确。所以证券分析师在执业资格方面门槛是不低的。简而言之,证券分析师要具备三个基本条件和两年必要条件。三个基本基本条件一:把握大势。具宏观经济理论知识,懂得并会有效收集、处理与金融市场,尤其与证券市场有关的利率、汇率、通货膨胀率、就业率、GDP增长率、财政收入和国际收支状况,国民经济综合景气指数、居民消费物价指数(CPI)、社会商品零售价格指数、各个行业的生产资料价格指数、各种消费信息指数、以及市场预测心理状况等,再做出现在或未来一段时间内,经济运行趋势或方式的科学合理的判断分析,并根据经济运行的态势,探析政府管理层可能会推出的财政货币调控政策,或对各个行业具有产业指导性的措施,及其会对证券市场演绎何种趋势,产生什么方向的作用,其力度大小,大概提前或滞后多长时间等,以力求把握证券市场的趋势或波段,从而有效避免犯方向性的误导投资者的错误。这要求从业者既懂经济金融,又懂证券市场。基本条件二:具投资本领。拥有投资学知识,对实体经济投资项目进行调查研究、考察筛选、论证决策,因而积累起有选择投资项目的丰富实践经验;善于在上市公司公布的众多实体经济投资项目中,利用自己的知识结构和丰富经验及特别的感悟能力,挑选出成功概率大、投资周期短、利润最大化、风险尽量小的项目,从而引导投资者进行理性投资。最好有过银行或信托公司和其它投资公司经营工作的经历。基本条件三:具专家素质。拥有会计学、审计学和法律知识,能对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招股说明书等指标和数据进行多方面的对比分析,有识别数字游戏,剖析其水分大小的能力,且能避免被虚假的财务报表所迷惑。同时,了解中国为调控金融风险和证券发行、承销交易而制定的法律体系,熟悉证券市场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由于现阶段市场法规不够完善,还存在着违法、违规行为,因而,分析师还要担当起法规、政策的捍卫者,维护社会公众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散户投资者利益的重任。既要律人,更要律己。两个必要必要条件一:通晓证券市场的技术分析。不但具有较强的综合技术分析能力,且能在此基础上,依据现阶段证券市场运行特点而有所创新,形成一套独特而有效的证券市场技术分析办法。与此同时,还要广交朋友,尤其与证券市场层次较高的人广为接触,争取建立较为密切的联系,以增加高质量的信息渠道,形成丰富、完善、及时、准确的情报信息网络,用于沟通、应对检查和交流。必要条件二:要经历过几次股市牛熊交替的洗礼。在积累一手的、丰富而有价值的实践经验、心理上反复历经摔打磨练之后,人才对证券市场有着悟性甚高的敏锐力,并能始终保持冷静清晰的头脑,养成独立思考的习惯。有时,分析师会觉得自己是个极度孤独者,所形成一种独特的气质:穿梭于证券丛林的投资猎人。此外,还要有做好投资客户心理医生的能力,帮助投资客户克服心理障碍,稳定心态,达到手中有股,心中无股的境界,不为短线波动而产生浮躁情绪,以致贻误战机。以上五个条件是一个中国证券分析师的执业条件,笔者认为也是证券分析师综合素质的反映,具备的条件越充分,其本身素质、智慧和能力就越高,那么提供给证券市场投资者的产品——证券分析研究报告的质量就越高,价值就越大。证券分析师的市场角色与法律定位当证券发行人的预期利润、管理决策等可能引起证券价格发生较大变动时,为辟免其证券价格过渡波动,发行人会将信息选择性地披露给一些证券分析师和机构投资者,再由他们做出市场预测和投资建议,这种选择披露的方式表面上看有利于证券价格的稳定,实际上违背了证券监管理念。证券分析师为避免被发行人排除于信息公布所选择的人员范围外,有时会不得已做出对发行人有利的评价或建议,而不敢提相反意见。2000年8月,SEC试图以实现市场机会真正平等的公平披露规则而代之选择披露规则,效果如何有待实践检验。证券分析师相对个人投资者而言无论在信息的搜寻还是证实上都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多数解释证券市场效率的理论都十分强调证券分析师在获取证券信息方面的优势。证券分析师有两个基本职能,首先是从发行人以外的渠道搜集有关证券价值的重要信息,例如,利率、竞争者行为、政府行为、消费者偏好、人口变动趋势等。这些信息是不具备专业知识的发行人所依赖的参考资料;其次是证实和比较发行人披露的信息,防止恶意欺诈并消除偏见。证券分析师是投资者的参谋,其应当利用上市公司正式发布的信息、相关产业信息、经济发展信息提供分析意见,并尽可能地保证所依据的信息和分析意见客观、真实、可靠。但因为证券市场具有不确定性,其不应对预测行为承提责任。司法的干预应该是有限的,除非分析师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否则不能因为预测的误差追究其责任。法律应鼓励证券分析师利用自己的知识与才能为投资者服务。投资者参考分析师的意见做出自己独立的投资判断,最终对自己的投资行为负责。维护投资者利益和保证分析师正常执业的目标是一致的,证券分析师组织将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提高分析师的执业能力,培养分析师良好的执业素质,以更好地为投资者服务。证券分析师业正在形成规模,对证券市场起着推进作用的同时,可能带来危害证券市场的消极作用,各国证券市场频现证券分析师以权谋私的丑闻,给证券业蒙上阴影。为促进证券咨询业的规范发展和提高证券分析师的专业水平、规范证券分析师的行为,急需建立一套完善的包括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在内的制度来规范这一职业。证券分析师何时应为其言行承担法律责任。更要明确何时应豁免其法律责任,避免其遭遇诉讼威胁。证券分析师言行的不实责任与责任豁免在世界经济衰退和股市持续低迷的大潮下,作为证券业楷模的华尔街也出了问题,证券分析师违规操作的丑闻频现,引发人们对证券分析师法律责任的纷纷议论。最轰动的美国纽约州司法部诉美林集团证券分析师建议公众购买潜在垃圾股、自己却大量卖出的信用欺诈丑闻,近日以和解协定告终。但远非尾声,若分析师以权谋私的问题不解决,没有人仍会对证券业抱有信心。该案的大白天下初步揭开了投资银行和分析师互相勾结的重重黑幕。证券分析师应当对股民负责,提供客观的评论。许多分析师却违背职业道德,扮演投资银行推销员的角色。多数华尔街投资银行主要依据利润给分析师付酬,两者狼狈为奸。为了吸引投资者,投资银行利用自己的分析师吹嘘自己的证券,所谓“专业股评”虽不乏善意的引导,但也存在恶意欺骗。20世纪90年代网络股和电信股的泡沫,某种程度上就是分析师吹起来的。只有分析师的收入与其任职的投资银行的经营业绩分离,彻底解决利益冲突问题。证券分析师信用欺诈释放的市场信号导致股市异常变动,市场自身无法调节,需要政府监管的外力价入,政府对证券市场的另一重要干预是减少证券投机。证券投机虽有益于促进证券价格根据时价做出调整。但投机者往往醉心于研究开价不足或过高的股票。证券监管禁止证券诈欺,投资者有权通过司法途径提出欺诈的损害赔偿请求。根据传统的欺诈原则,可诉的虚假陈述必须实际上已为被欺诈人信任,否则,这种欺诈就是无害的。通常,来自证券欺诈的收益为零。尽管欺诈所产生的成本并不等于投资者遭受的损失,但确实存在社会成本。虽难以量化,但至少可能存在两种:第一,经理层在封锁坏消息时将动用的资源;第二,有些投资者为克服公司经理层虚假陈述的损失,就不得不设法用更多的资源努力发现企业的真实情况。另外,证券价格下跌导致的损失是否属于应予赔偿的部分,而分析师信用欺诈应赔偿投资者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都值得研究。我国证券法上规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1.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交易;2.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3.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在我国首例股评家与股评刊登媒体被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湘中药股评案”相关法律问题的研讨会上,有人提议尽快建立证券分析师信息获取、分析业务免责制度,证券分析师只要完全尽了诚信和注意义务仍无法避免事实失真时可以免除责任。证券分析师的地位应该完全中立,其进行证券分析时,只需依其内心的确信,发表忠实于专业知识的专家意见即可,无需受任何人的指摘。如非经过严格的法律途径调查和充分的证据支持,证券分析师不应受无合理和合法根据支持的苛刻指责。香港格林柯尔公司对瑞银华宝及其证券分析师提起诽谤之诉要求对方停止发表相关诽谤言论和赔偿损失。以普通法下的诽谤而不是以违反专门证券法规为诉由起诉对自己的股票进行跟踪分析的分析师的案例很少见。著名投资银行的证券分析师在发布研究报告时,肯定都会加注标准的免责声明,明确表明该研究报告只供信息参考之用,并不保证报告中内容的真实和完整性,一般可以躲过不实言论的诉讼。瑞银华宝研究报告的观点和内容都比较平实谨慎,基本上是对事实的描述,并未发表什么主观意见,而且都加注了详尽的免责声明。证券法上恐怕都很难找到诉由。即使报告内容有不当之处,加注的免责声明“基于从据信可信赖之来源所得的信息,但是未经独立认证,也不能保证其准确性或完整性”,足以免除其法律责任。格林柯尔所以选择侵权法下的诽谤为诉由,正因为证券法上师出无名。而诽谤之诉必须证明侵权方存在明显的恶意,即要证实该报告中的言论纯属不实甚至捏造,原告的举证责任并不轻松。从表面上确实看不到原告有任何胜诉的理由。格林柯尔不对先前进行了大量负面报道的财经媒体采取法律行动,而是选择起诉投资银行与证券分析师,并不是为了胜诉。在股价即将跌破企业可以承受底线的关键时刻,格林柯尔提起无多大胜算把握的诉讼,注重的是起诉行为本身产生的对市场和投资者的刺激作用。若证券分析师豁免法律责任的情形不通过法律确认,很可能成为被上市公司用来刺激投资者信心和证券价格低迷的牺牲品,引发没来由的灾难。这对证券市场“三公”原则构成挑战,同时会使分析师从事分析业务时畏手畏脚,无法保持中立,甚至为了防止被处于强势地位的上市公司起诉,唯有做出对上市公司有利的证券分析报告。如此“委曲求全”,大大不利于证券市场的长期稳定和良好秩序,严重打击投资者的信心。[编辑]证券分析师行为及其市场影响2003年4月28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发布公告,与美国10家投资银行达成和解协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不再对该10家投资银行所属的证券分析师在20世纪90年代末出于公司及其客户的利益发布有偏差的分析报告误导投资者,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进行指控。同时,该10家投资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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