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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第1章法调整经济关系的一般理论
经济法主讲教师:唐小娟案例一、百万“捐款”包含多层法律关系新华网郑州3月4日电(记者郭久辉)经初步诊断,患有严重的情感性障碍精神疾病的中国石油大学信息与控制工程学院出纳孔亚娴擅自将100万元公款挪出,以个人名义捐赠给河南驻马店市慈善总会,而且这笔款大部分已经发放给艾滋病困难家庭。依照法律,这样一件荒唐事该如何处理?案例二:试驾造成他人伤亡谁来承担责任?2003年5月18日,李鸿伦和妻子董高胜到云南汽车交易市场选购汽车,当他们从天津汽车公司高新专卖店出来时,一辆停在店门口消防通道上挂有天津牌照的“威姿”汽车突然启动,将董高胜撞倒并从她身上碾过,直撞到对面玻璃门上才停住。董高胜当场死亡。李鸿伦深受刺激,被送往医院急救。昆明高新公安分局调查后,将该事故定性为“道路外车辆事故”。肇事者是位女性,46岁,事发后她内心深受谴责,向李鸿伦表示愿意承担责任,天津汽车专卖店和云南汽车交易市场也表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在本案的购车与试车行为中,涉及几个基本法律关系?案例三、车票背后的法律关系——客车司乘人员赔偿现象透析1998年9月9日,河南省召县居民方勇与宋道明、李华在桐柏县洽谈装修业务后,共同乘坐南阳汽运公司“渝R—02086”大客车返回南阳。客车在行进中,3名歹徒欲对宋道宁行窃并遭宋反抗,其中一名歹徒举刀向宋砍去,方勇见状从后面抱住该歹徒,另一名歹徒将方勇砍伤。因司乘人员拒绝救助而延迟时间,方勇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情发生后,死者家属与车辆承包人姚广才和南阳汽运总公司协商未果,遂诉至卧龙区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南阳汽运总公司辩称:方勇之死是他人行凶的刑事犯罪行为所制致,与我公司的运输行为无关,故我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姚广才辩称:我虽然承包了总公司的客车,但在此次承运中,我本人并无过错,且死者当时受伤后我尽到了抢救责任,所以我也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案例四:啤酒爆炸案2000年8月,甲市的李某和张某、王某聚在李某家一起聊天,李某让儿子小李去买点啤酒。小李到百货店买了几瓶乙市啤酒厂生产的“阳光牌”啤酒回来。突然一瓶啤酒爆炸,玻璃碎片击中了王某的右眼球,经诊断为角膜虹膜破裂,六级伤残,花费医疗费2万元。王某向百货店要求赔偿,百货店认为自己只是销售啤酒,应当向乙市啤酒厂索赔。2001年9月,王某向啤酒厂索赔,啤酒厂认为,根据《民法通则》,对身体造成伤害的诉讼时效为1年,现在诉讼时效已过,因此拒绝赔偿。第一章法调整经济关系的一般理论重点问题:1.什么是法律?为什么要学法律?2.什么是经济法?为什么会产生经济法?3.市场关系主体4.市场主体的基本民事权利第一节经济关系及其法的调整模式一、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体系,它通过对人们权利、义务的规定,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二、法的调整模式:古代综合调整模式(诸法合体、刑民不分、以刑为主)近现代专门法调整模式(民商法、行政法)现代综合调整模式(不同法律部门综合调整)第二节市场主体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1.概念:2.特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3.种类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人公法人私法人其他组织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等二、商事法律关系主体(一)商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二)商事法律关系主体:1.概念:2.特征:3.种类:商个人商法人(企业法人)商非法人组织三、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一)经济法律关系:(二)经济法律关系主体1.概念:2.特征:3.种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第三节市场主体的基本民事权利一、物权(一)概念:(二)分类:所有权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二、债权(一)概念:(二)债权发生的依据:合同行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三、知识产权(一)概念和特征:(二)范围: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地理标志工业品外观设计案例一:一是在刑事方面,孔亚娴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孔亚娴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应以其做出捐赠行为时是否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为准,这还需要经司法鉴定确认。若孔亚娴的行为当时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则孔亚娴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果孔亚娴行为时并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其擅自将公款捐赠给公益事业的行为应当构成贪污罪。孔亚娴利用职务之便,将公款擅自捐赠,该行为不属于刑法上的挪用公款罪行为。因为挪用行为中,行为人应当具有日后归还的主观意愿,而孔亚娴将公款以个人名义捐赠,并无归还之意。刑法中对“非法占有”罪的认定,并不区分行为人将公款归自己所有,还是转赠他人。这笔款虽然没有被孔亚娴长久“据为己有”,但在法律上仍属非法占有。依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二是在民事方面,孔亚娴的捐赠行为是否有效?慈善机构是否应当归还该笔款项?捐赠,在法律上属于赠与合同行为。《合同法》第158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可见,赠与人只能赠送自己的合法财产。《公益事业捐赠法》第9条进一步明确规定:“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公益事业捐赠法》第6条明确规定:“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所以,孔亚娴的行为不属于合法的民事行为,她侵犯了中国石油大学的财产所有权。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只有经中国石油大学追认,这笔百万元捐赠行为才能有效。因此,在法律上,驻马店市慈善总会接受这笔捐赠的行为无效,驻马店市慈善总会并未取得这笔百万元款项的所有权。如果校方要求归还,驻马店市慈善总会有义务归还该款项,校方有权通过法律渠道提出自己的权利主张。三是慈善机构如何归还该笔款项?在法律上,慈善机构并没有核实捐赠款物是否为捐赠人合法所有的义务与权力,得到捐款后,依其《章程》发放,其行为是合法的,无过错。接受发放的艾滋病患者不负返还义务。慈善机构也不能向已经接受发放的艾滋病患者索还。由于慈善机构的公益性质,在返还这笔款项时,慈善机构不负即时返还的义务,不应承担利息的支付责任。通俗地讲,驻马店市慈善总会可以在以后得到社会捐款时,再返还中国石油大学,而不必承担利息。案例二的购车与试车行为中,至少涉及三个基本法律关系:1、购车消费者李鸿伦与试车消费者某女士之间的法律关系;2、天津汽车专卖店和云南汽车交易市场与试车消费者某女士之间法律关系;3、天津汽车专卖店和云南汽车交易市场与李鸿伦一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一个在性质上应该界定为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第二个和第三个法律关系在性质上可以从两个方面界定:在民法上它们属于合同关系,受《合同法》调整;在经济法上它们属于消费关系,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董高胜死亡的赔偿责任主张主体可以有两方:一是侵权行为人某女士,二是天津汽车专卖店和云南汽车交易市场。这就产生了责任竞合问题。解决的方式只能是选择其中之一而不是双重索赔。根据责任竞合处理规则,选择了侵权人某女士承担责任,某女士在承担责任后如果能够证明天津汽车专卖店和云南汽车交易市场也有过错,可以向其追偿;选择了天津汽车专卖店和云南汽车交易市场承担责任,在责任承担后也可以向侵权人某女士追偿,而这就涉及到前面提到的第二个法律关系——试车合同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的试车关系,与死者赔偿责任的确定没有直接关系。案例三、卧龙区法院认为,受害人方勇在购买桐柏至南阳的车票后乘坐南阳汽运总公司的客车,已与乘运方建立了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承运人应将乘客安全、及时送往目的地并提供人身及财产的安全保障;具有车辆经营权的姚广才,对于不让乘车人随身携带的管制性刀具未进行检查,而在乘客遭受不法侵害时,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且救助不力,导致被害人方勇死亡,姚广才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南阳汽运公司作为该车的所有权人,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由此作出判决:一、被告姚广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3996.8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被告南阳汽运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例四:《产品质量法》第43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的责任,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的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可以向销售者追偿。《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2年。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即使依照《民法通则》王某的诉讼时效已过期,但根据《产品质量法》,他仍可以得到保护。辛苦了,休息一下谢谢!
本文标题:第1章法调整经济关系的一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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