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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分工方案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冀政办字〔2012〕128号)和《XX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分工方案》(石政办函〔2017〕59号)等相关要求,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职业卫生工作责任,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社会监督的体制和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安全必须管职业卫生”的原则,把职业卫生工作与安全生产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切实履行职业卫生工作职责。二、落实责任(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县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我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各乡镇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职业卫生工作负总责;分管职业卫生的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职业卫生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协助主要负责人对职业卫生工作实行具体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要求,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职责范围内职业卫生工作,支持分管职业卫生的负责人抓好相关工作。(二)明确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系统)、或直接监管企事业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的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标准;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卫生违法违规行为;负责人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监督管理;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汇总、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受理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职业病危害事故举报;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本行业(系统)、直属或直接监管企事业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安全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拟订职业病防治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负责职业病统计报告的管理,并按规定上报;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负责医疗卫生机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病人救治、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和举报受理工作;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医疗救治和调查处理工作。人社部门:负责本行业(系统)、直属或直接监管企事业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和实施劳动合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工伤保险法规情况,监督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做好患职业病职工的社会保障工作,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患职业病职工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以及涉及患职业病职工社会保障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和举报受理工作;负责女工及未成年工保护工作,依法查处用人单位损害女工、未成年工劳动健康以及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维护女工、未成年工和儿童的合法权益;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职业病防治领域职业资格相关政策,制定和实施职业卫生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发改部门:负责直管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利用宏观经济调控手段支持工艺技术先进、职业病危害因素较小的建设项目,淘汰工艺技术落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参与直属或直接监管企事业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发改部门(商务):配合有关部门对本行业(系统)、直属或直接监管企事业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在职责范围内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参与本行业(系统)、直属或直接监管企事业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工信部门:负责本行业(系统)、直属或直接监管企事业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在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等方面统筹考虑职业卫生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动职业病防治产业发展;指导工业企业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支持工业重大职业卫生技术改造项目、重大信息化项目,促进先进、成熟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推广应用;按规定负责相关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按职责分工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工信部门(科技):负责直属或直接监管企事业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职业病防治领域重大技术攻关;鼓励支持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开展职业病防治相关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制、开发、推广和应用;推动职业病防治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配合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参与直属或直接监管企事业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住建部门:负责本行业(系统)、直属或直接监管企事业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管理、监理单位技术人员的职业卫生教育培训;配合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参与本行业(系统)、直属或直接监管企事业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交通部门:负责本行业(系统)、直属或直接监管企事业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负责相关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参与本行业(系统)、直属或直接监管企事业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负责本行业(系统)、直属或直接监管企事业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职业病危专项整治;对违反职业卫生有关规定,县政府决定关闭的企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教育部门:负责本行业(系统)、直属或直接监管企事业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教育工作职业病防治规划和学校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指导学校开展职业病防治教育,并纳入教育教学内容;配合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参与本行业(系统)、直属或直接监管企事业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业(系统)、直属或直接监管企事业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医疗、生活等方面的救助;配合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参与本行业(系统)、直属或直接监管企事业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司法部门:负责司法系统,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及所属企业等直属或直接监管企事业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将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规划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知识;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防治法律服务;配合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参与本行业(系统)、直属或直接监管企事业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工会: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对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宣传部门:组织、指导、协调新闻、文化、出版等部门做好职业卫生方针政策、典型事例的宣传报道工作,提高全民的职业卫生素质和意识;将职业卫生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督促指导有关单位配合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根据授权及时发布职业卫生重大政策和职业病危害事故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监察部门:依法依纪对移交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依法参加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并对事故调查行为、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察院:依法介入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职业病危害事故中涉嫌渎职职务犯罪案件,依法立案查处;对职业病危害事故涉嫌犯罪的责任人依法批捕、起诉。财政部门:加大职业病防治投入、支持政府职业病防治体系建设,增强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能力。其他有关部门:公安、环保、质监、水务、农牧、国土资源、文旅、体育、林业、供销、通信管理、气象、能源等部门,负责本行业(系统)、直属或直接监管企事业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参与有关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职业卫生能力建设和宣传教育,建立健全工作体制、机制,完善并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协调职业病防治工作。各单位在履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发现用人单位存在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及时进行处理。需要联合执法的,由责任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或单位要积极配合。(二)加大对职业卫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未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未落实接害职工培训、作业场所不符合规范要求、未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未进行职业病危害定期检测或现状评价、未履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未设置或有效运行防护设施、未配备和使用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未履行健康监护责任、已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未保障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合法权益以及阻挠抗拒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等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三)加大问责力度。对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单位,视情节轻重,按照监管职责,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特别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乡镇及有关责任部门,未完成职业病防治工作目标任务的有关部门,不得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违法用人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的,乡(镇)发现2起以上,按照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四)将职业卫生工作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内容。发现用人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并按照相关制度实施管理:1、已列入国家级和省级“黑名单”管理的;2、发生重大、特别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3、瞒报、谎报职业病危害事故的;4、逾期不履行事故行政处罚决定的;5、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违反“三同时”规定,经负有职业卫生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指出或责令限期整改后,拒不整改的;6、存在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经负有职业卫生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指出或责令限期整改后,拒不整改或不积极整改落实的;7、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经负有社会保险管理职责的部门指出或责令限期整改后,拒不整改的;8、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等行政处罚决定的;9、三年内2次被列入市级“黑名单”管理的;10、诚信等级由A级或B级直接降为D级的;11、存在其他抗拒、妨害职业卫生执法监察行为或其他严重违法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本规定施行期间,有关部门的职业
本文标题:XX县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分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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