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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经济犯罪侦查的一般流程第一节经济犯罪线索的来源与受理一、经济犯罪线索的来源案件线索来源举报报案移送交办控告情报发现自侦发现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检法移送内部移送扭送自首二、扩大经济犯罪线索的措施(一)大力推进举报工作1、各级公安机关建立举报机构黑龙江省厅举报中心网页2、加大举报的宣传力度3、畅通各种渠道,便利群众举报4、采取奖励方式,鼓励如实举报(二)主动与有关行政执法和经济监管部门加强联系保监会审计烟草专卖食品药品监督证监会人民银行银监会税务工商经侦部门(三)主动到易发案单位走访经侦部门金融单位(银行、保险、证券)购销量大的的公司、企业大型工程各类市场改制重组企业、(四)加强经侦特情力量建设(五)积极、慎重受理报案(六)增强情报意识,注意从多种渠道发现犯罪线索三、经济犯罪线索的受理(一)受案步骤1、了解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和自首者的基本情况2、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陈述报案情况;自首者供述犯罪情况。3、要求报案人、举报人提供有关证据——证据菜单4、询问所报、自首案件情况--案件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时间、地点、经过、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被害单位的经办人、作案手段、造成的损失(结果)情况等。•例如:贷款诈骗,要详细询问借款人、贷款人、贷款时间、贷款数额、贷款期限、借款理由、担保方式、具体经办人、•要求提供-贷款合同、贷前调查、贷中检查、贷后监督、划款证明、如果是担保贷款,担保证明--贷款的概念贷款是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贷款币种包括人民币和外币。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最主要的资产业务之一,也是商界融资的最主要的表现形式。--贷款的种类1、按照贷款的期限分为:短期贷款(小于1年);中期贷款(大于1年小于5年);长期贷款(大于5年)贷款犯罪案件的调查取证贷款申请信用等级评估贷款调查贷款审批签定借款合同贷款发放贷后检查贷款归还犯罪事实•一是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所谓编造,即捏造(注:参见《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75页。),无中生有。行为人以假引资或者编造效益良好的投资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贷款。诚然,这里的虚假理由,除了假引资、假项目外,还有其他类似于引资、立项之类的如假冒某集团扩大经营所需资金等虚假理由。••二是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骗取贷款。这里的经济合同即涵盖了我国经济合同法所规定的全部合同种类。按照该法规定,所谓虚假的经济合同主要是指伪造(仿照真合同而制造出的假合同)、变造(篡改原合同的标的或数量或价款等主要条款而成的经济合同)、无效(以欺诈或胁迫等手段签订的合同)等合同。•三是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贷款。这里的虚假证明文件,一般包括伪造、变造或无效的存款证明、公司或者企业乃至金融机构的担保函、划款证明等各种申请贷款时所需的证明材料。•四是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而骗取贷款。这里的虚假产权证明是指伪造、变造或无效的由有关产权部门作出的能够证明行为人对房屋、地产等不动产或汽车、货币、可即时兑付的票据等动产而享有所有权的书面文件。••五是以其他方法骗取贷款。这里的其他方法主要指上述4种情形以外的诸如伪造单位公章、印鉴或者借款后故意转移财产或拒不归还或者取得贷款后随即以破产、兼并等方式转移债务,逃避还款义务等方法。金融诈骗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金融诈骗的主观故意:(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5、决定是否受理----是否有犯罪事实发生——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否属当地公安机关管辖6、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应当向报案人说明诬告的法律责任——依法制作笔录,经报案人签名或者盖章——填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权利义务告知•(二)案件线索受理中应注意的问题:•1、详细询问,全面客观了解报案情况。报案人或单位、控告人和举报人在反映情况时,由于主、客观因素驱驶,往往只提供有利于自已或单位的情况和相关材料、书证、帐目,甚至隐瞒各类经济纠纷,刻意将纠纷说成犯罪;或者故意夸大经济违法案件或违反内部管理操作程序的行为造成的危害和产生的后果,隐瞒部分内容的真实性。•详细询问控告人、报案人就报案事实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过民事诉讼。如若提起,现在的情况。怎么处理?•(1)如果我们在受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经济犯罪嫌疑,而这一犯罪嫌疑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系同一法律事实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附有关材料复印件,函告受理或作出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同时,通报相关的人民检察院。•--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撤销该判决、裁定的;•--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2、认真细致地审核报案、控告和举报人提供的材料并进行认真地核对,从而判断是经济犯罪案件还是经济违法案件,还是其它案件。•3、接待报案过程中,要依法解答报案人提出的问题,表态要慎重,要依法有据。•4、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明显构成,而且有逃跑可能的或逃跑不久的,应及时立案,组织布控,实施抓捕。犯罪嫌疑人自首的,也应及时立案,并采取适当强制措施,同时要对其住所,办公场所进行搜查。•5、做好接警登记。登记要详细、尽可能具体(报案人的信息、报案内容、被举报人的信息、接警时间、提供材料的的具体情况、处理结果)•6、严格为举报人、控告人、报案人保密。•7、妥善保管报案材料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主要参考文献:•1、经侦局编《经济犯罪侦查业务基础训练手册》群众出版社2006年版第一章第三节•2、戴蓬著《经济犯罪案件侦查要略》群众出版社2003年版第二章第一节•思考题:•1、案件受理应注意哪些问题?第二节立案审查一、立案审查概述•(一)立案审查的概念•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审查,是指公安机关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首后,迅速进行审查以确认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活动。它包括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等有关材料的书面审查和初步调查核实。•1、线索的书面审查•(1)分析线索反映的问题是否可信,是否有犯罪行为发生•(2)甄别案件性质•(3)判定是否属于自己管辖•2、线索的调查核实•(1)根据认定罪名,确定审查重点•(2)最薄弱的环节入手,迅速取证,认定犯罪•一是从能够成案的问题入手•二是从易于查证的事实入手•三是从最容易突破的环节入手•(3)详细询问举报人、报案人、知情人、受害人•(4)从线索提供的犯罪嫌疑出发,开展立案审查•(5)立案审查要快速反应,速战速决•(二)立案审查的范围•立案审查的范围包括两类:•第一类是有关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对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是否有犯罪事实发生、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进行认真核查、判断•第二类是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或书面通知立案的经济犯罪案件,不属于立案审查的范围•(三)立案审查的期限及审批程序•1、一般期限•一般期限为7天,即在7日之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若干规定》第六条精神)•2、特殊期限及其审批程序•(1)30日期限及其审批。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30日。何谓重大、复杂线索是指罪行严重、情节复杂、证据涉及范围广泛,审查工作量大,短时间不能查清的案件线索。•(2)60日期限及其审批。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的期限可以延长至60日。它立案审查的最长期限。•特别重大、复杂线索,是指由于特殊原因的存在,导致无法在规定的办案期限内完成立案审查的案件线索•3、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审查期限。按照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经济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接受移送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后,应当在3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006年1月26日最高检、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联合签发了《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第五条规定:•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公安机关立案审查的期限是1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可以在30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由于移送案件的材料真实、完备程度较之于报案、举报、控告、自首的材料要好,适当缩短立案审查期限是合理的。•移送案件材料包括:•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及其他涉嫌犯罪的材料。否则,公安机关有权不予受理。•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应当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在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不立案通知书》后的3日以内,可以提出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4、期限的计算。自公安机关接受线索或材料后,作出案件登记之日起始。•二、立案审查的措施•如果经过对材料的审查,认为情况不明,证据不足,或者尚有疑问,除了要求举报人、报案人、控告人、自首人补充证实犯罪事实的材料或者进一步说明情况外,可以采取必要的调查措施,进行调查核实。•经侦工作实践中,立案审查的措施到底包括哪些,目前并没有作出明确。实践中立案审查常用的措施包括:•询问、查询、鉴定、调取材料等不涉及限制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一般性调查方法。•三、立案审查的任务•1、查明是否具备立案条件•(1)查明是否有犯罪事实•(2)判定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3)判定是否属于自己管辖•2、为立案侦查做好准备•(1)选准突破口•(2)查控犯罪嫌疑人•(3)作好初讯准备•四、立案审查应注意的问题•(一)禁止采取强制措施•1、根据涉嫌违法行为类型,提请有关部门协助冻结资金•2、根据办案需要,依法控制被查对象•一是采取报备或限制离境措施,以防其逃至境外•二是核实被查对象是否有吸毒、嫖娼、赌博等违法行为,可商请有关部门对其采取行政拘留、劳教等行政处理措施•三是被查对象为党员、国家公务员的,可提请纪检、监察机关对其采取“两规”、“两指”措施•(二)以不公开进行为原则•立案审查应以秘密调查为主,尽可能不惊动被查对象•(1)隐蔽身份•(2)隐蔽意图•(3)隐蔽手段对偷税问题,从日常例行税务检查查起•(三)不得影响被控告、举报对象的正常工作和生产经营•(四)调取证据材料以被审查对象的同意为前提•(五)立案审查中要及时收集证据•(六)把握立案时机,适时转入侦查•1、立案时机的把握•2、立案前的准备第三节立案、破案、销案•一、立案•立案是指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嫌疑人自首等方面的材料进行审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
本文标题:第三章经济犯罪侦查的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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