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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修订与证券投资者保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表决通过的《证券法》修订案(以下简称“新《证券法》”)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新《证券法》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确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新《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目前,国务院已经批准设立了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具体负责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按国家政策使用基金弥补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收购个人债权。新《证券法》在我国首次确立了要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为保护广大证券投资者特别是个人投资者利益奠定了法律基础。二、加强对上市公司监管通过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来回报投资者,这是对证券投资者利益的根本性保护。新《证券法》通过规范股票发行和上市加强了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确立上市保荐人制度。第十一条规定“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二是增加相关人员诚信义务和法律责任的规定。新《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应遵守诚信原则,有过错的应承担连带责任。三是增加预先披露制度,加强社会监督。第二十一条规定“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新《证券法》的上述内容进一步强化了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及相关保荐人员依法经营和运作的责任,有助于提高市场行为的规范化程度,进一步保障了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的公平、公正性和对上市公司的知情权。三、完善对证券公司的监控新《证券法》对证券公司的监管体现在:一是加强内控制度,保证客户资产安全。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这就明确了投资者的交易资金要由商业银行存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客户的证券和资金。二是规定了高级管理人任职资格。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三是设立了主要股东资格要求。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设立证券公司,主要股东应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四是补充及完善对证券公司的监管措施。新《证券法》完善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权力,增加了监管手段,从而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公众投资者权益。四、建立对投资者的损害赔偿制度新《证券法》确立了投资者损害赔偿制度,填补长久以来立法上的空白。新《证券法》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欺诈客户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等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上述新规定为投资者提供了法律救济的制度支持,有助于投资者避免因证券市场上存在的不法行为而蒙受损失。五、制定证券投资咨询业虚假信息归责制度新《证券法》针对目前证券投资咨询业比较混乱、故意发布虚假信息、操纵股市、误导投资者的现象,明确了证券服务中介机构从事证券业务工作职责和法律责任。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新《证券法》是在证券市场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保护证券投资者权益的根本性保障,它对于改变中小投资者的弱势地位,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证券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供稿)(中证网)(2005-12-0108:57:34)(注:本文出处:中国证券报.网络版)
本文标题:证券法修订与证券投资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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