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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商业银行担保贷款本章学习前要通读《担保法》按贷款保障程度划分,商业银行贷款可以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一、信用贷款(一)概念是以借款人自身的信用作为担保而发放的贷款,换言之是以单一的信用担保方式发放的贷款,因而亦称“信用担保贷款”。这种贷款方式可使借款人在不提供任何有价物的情况下获得资金,因此在发达国家一般是作为一种优惠贷款,提供给那些财力雄厚,信誉度好,经营稳健,效益卓著并与银行有密切往来的大企业。计划经济时期,我国长期采用这种方式为企业融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贷款不应取消,只能逐步加以控制和缩小。而且应以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为限,并严格掌握发放的条件。(二)信用贷款特点1、手续简便:因而能保证资金供应及时,并强化银行与企业的融合关系。2、风险较大:只有借款人现金流量作为第一还款来源,而无第二还款来源(如担保)因而虽然风险管理简单,但难以控制和不可转嫁。3、利率较高:较与同期限的担保贷款利率。4、金额与期限的限制:额度和期限低于和短于担保贷款。5、审查严格:要对借款人的经营,财务以及资金运用艾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严格审查。(三)信用贷款类型1、契约贷款:凭借贷款契约办理手续,的信用贷款。这种契约是一种借款凭证(一般为多联系)这种凭证的产生要以款合同(协议书)为必要和基础,即先签合同,再填契约,凭契约办理贷款发放及收回手续。我国主要才采用该形式。而在国外,该形式一般用于办理期限较长的信用贷款,并要求借款人保持一定的补偿余额。2、透支贷款:以透支方式办理贷款发放手续。该形式要求借款人开立基本账户,并于银行商定一个透支额度。额度内,借款人可根据需要随时支用款项,利息根据借款人未还余额按日计收。透支是应索既还的,但只要该账户运行正常,银行一般不要求偿还。透支贷款一般用于满足是短期资金需要。有于银行对于大额透支往往收取一定的费用,以补偿因履行保证而在任何时候客户贷款时筹措资金所产生的成本,另外对长年透支额,往往还规定一个附加利息权限,因而,原本较低的借款成本再加上这些附加费用后,大致与其他信用借款的成本接近。3、票据贷款:凭期票(即商业本票)办理手续的贷款方式,由借款人开出具有一定金额,一定期限的期票交给银行,银行以此为信用工具向企业提供贷款。这种本票实质上是融通票据,在我国尚属禁止之列。票据贷款一般为短期贷款,期限为2——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主要用于解决企业生产周转资金需要。(四)信用贷款发放要点1、范围和条件我国商业银行发放信用贷款,只限于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同时须满足的条件下:(1)AAA级企业(2)资金负债率在60%以下(3)流动比率在150%以上(4)无逾期贷款和应付未付利息(5)经营效益好(6)属于当地的重点骨干企业各级银行可根据这些条件,每年确定一些发放信用贷款的企业。企业一旦不符合发放信用贷款的条件时,对原积欠的信用贷款要立即补办保证人或低(质)押物担保手续。2、在对借款企业信用分析和等级评估的基础上进行严格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有:(1)借款企业法定代表的品德能力(2)产品是否适销度对路,产品规格、品种、成本、价格在市场上有无较强的竞争能力。(3)借款企业的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盈利能力是否优良。如果借款企业不具有优良的信用度,银行对其不能发放信用贷款。3、签订的信用借款合同要素必须齐全合同主要由以下几个要素组成:(1)信用贷款总则根据市场利率以及贷款使用方向,双方进行协商达成协议,在合同中规定信用贷款数额、利率、期限以及还款方式等。(2)附加条件借款人要向商业银行提供营业和财务情况,以便商行对借款人的贷款使用、生产经营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3)财务公布制度为了及时准确掌握借款人的经营管理状况,一般都规定借款方面在使用贷款期间提供各种于贷款有关的财务报告和统计资料。(4)违约条件主要解决拖欠贷款和破产时债务清偿问题。除此之外对借款人还有补偿余额的要求。二、保证贷款(一)概念根据〈担保法〉第六条,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七条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第八条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的任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第九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的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担保人。第十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法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保证贷款的适用范围保证贷款就是以第三人(保证人)的信誉或财物作担保的一种贷款方式。贷款对象既可以是国有、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也可以是外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既适用于短期,也适用于长期贷款,既适用于各种流动贷款,又适用于固定资金性质贷款。(二)保证贷款特征1、它是人的担保,而且是主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2、它是信用担保,无须动用或限制自己的财产。3、它是约定担保,要约定方式、期间和范围等保证事项。对保证人的要求:1、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2、有足够的经济实力(代为清偿能力)。要有较高的信用品质(包括社会地位、知名度、信誉状况、行为规范、影响能力以及各方面的关系等)。(三)保证方式1、一般保证:借款人不能偿还借款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也就是说,是在借款合同纠纷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借款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的不能清偿借款后才承担保证责任。借款人是借款清偿第一顺序人,保证人是第二顺序人,实际上履行的是补充责任。但是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保证人须承担保证责任:1)借款人住所变更,致使银行实现债权出现重大困难的2)法院受理借款人破产案件,终止执行程序的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上述规定权利的2、连带责任保证当借款人不清偿借款,保证人与借款人的责任都不得解除的为连带责任保证。也就是说借款人在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时没有还清贷款本息时,银行既可以要求借款人清偿借款,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清偿贷款。商行与保证人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或约定不明确的,按连带责任保证行事。(四)保证责任1、保证担保的范围1)主债权: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即贷款本金,保证的协定就是为了保证贷款本金的回收,其他内容均由其派生。2)利息:有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3)违约金:借款人违约不履行债务时法律强制其向银行支付的罚金,分法定和约定违约金。4)损害赔偿金:因借款人不履行债务而给商行造成损害时,法律强制违约行为人向受害人支付的款项,以弥补受害所遭受的损失。5)实现债权的费用:指借款人清偿履行期限届满因借款人不能还本付息,商行为使其债权实现而付出的费用,包括诉讼费、仲裁费、催告费、通知保证人费、拍卖费以及其他与主债权有关的合理费用2、保证期间与时效保证期间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有效期,它分为:约定保证期和法定保证期间,前者优于后者。一般和连带责任保证期间始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终止于起始日后的6个月。在保证期间,商行未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3、保证责任的履行和终止1)保证期间,商行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2)保证期间,商行容许借款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3)商行与借款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双重担保的保证责任,当同一笔贷款既有保证担保,又有物的担保时,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贷款承担担保责任,即物的担保先于人的担保。4、证合同的无效和责任的免除《担保法》规定(第29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自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第3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5、保证人的追偿权又称代位求偿权,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追偿范围限于保证责任的范围。(五)保证贷款的操作1、贷款的调查审核银行在接到借款人提交的〈借款申请书及借款人相关资料和〈贷款保证意向书〉以及保证人的相关资料后,在进行调查审核对保证人这块的核实保证简称为核保,内容主要有:a)验证营业执照,审查保证人资格b)验证保证法人和法人代表印鉴的真伪c)查阅保证人有关报表(尤其是上月末的)d)从销售收入、利润总额、资产负债率等方面审查保证人的能力2、保证合同的订立主要有:被保证主债权的种类、金额、保证期限、方式、范围、期间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3、贷后检查银行不仅要对借款人,还要对保证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如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如要求借款人另行提供担保或要求保证人提前履行保证责任。4、贷款到期处理案例:1989.7某信用社急需拆入100万元。某供销公司可为其联系,但条件是信用社拆入资金后必须返还借给其50万元,用于购买电解铜。供销公司以信用社被委托人的身份在中国投资银行某市支行协商借款事宜,双方约定:投行拆100万元给信用社,信用社须返借给供销公司50万元。供销公司取得50万元后,须用于归还给欠投行的50万元到期贷款。在供销公司的联系下,投行与信用社进行协商,投行同意拆借100万元,但同时提出:1)信用社须提供1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作为担保。2)须借50万元给供销公司,用于购买电解铜。信用社同时用钱急,遂同意了附加条件,期限为7.30-10.31.信用社同时提出供销公司所借50万元须提供担保。7月29日,物资局为供销公司提供担保,目的是可从电解铜业务利润中分得5万元。合同签订时,信用社要求投行监督供销公司依合同使用贷款,投行信贷人员在合同上签名签证,并提供了供销公司在投行的帐号。合同签订后,信用社将50万元汇入供销公司,供销公司收款后,即按事先约定归还投行贷款。合同到期后,信用社多次催讨借款,供销公司告知信用社真相,但供销公司此时已无力偿还,正申请破产。其在投行的存、贷款帐户已被投行销号。法院在接到信用社的起诉后,判供销公司、投行和物资局共同归还50万元以及利息。后根据查证事实:根据投行与供销社在本案所涉及的拆借资金合同和借款合同的订立之前,已构成恶意串通以及向信用社隐瞒真实真相,遂判决投行和供销公司承担法律责任,返还信用社5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物资局因供销公司对其隐瞒真相而担保,应免除其担保责任。三、抵押贷款是以抵押物为贷款债权实现的保障而发放的贷款(一)特点(与保证贷款相比)担保的主体不同担保的客体不同法律生效不同担保的效力不同抵押保证担保的主体不同借款人或第三人第三人担保的客体不同特定的可处分的财产来保证保证人的信誉和一般财产法律生效不同抵押物经过登记抵押合同财产生法律效力保证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担保的效力不同债权人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债权人只具有一般债权的效力抵押与保证贷款区别(二)抵押担保功能一方面为银行的债权安全与实现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另一方面为借款人实现一定规模的经营和盈利提供了条件。(三)抵押物1、可作为抵押物的财产分为六类:①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②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③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④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⑤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⑥依法可抵押的其他财产。2、禁止抵押的财产①土地使用权;(国家明令禁止国有土地流通)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医疗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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