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规章制度 > 陕西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陕西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导语: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进行管理,是为了保证医疗器械的质量,保障医疗水平。下面是网友分享的“陕西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欢迎学习下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变更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应当持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但是在流通过程中通过常规管理能够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少数第二类医疗器械可以不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不需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名录由国家食品药监督管理局制定。第四条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变更和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逐步推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规范管理制度。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第二章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条件第六条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直接面向消费者销售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二)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经营场所;(三)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储存条件,包括具有符合医疗器械产品特性要求的储存设施、设备;(五)应当具备与其经营的医疗器械产品相适应的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能力,或者约定由第三方提供技术支持。第七条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专门向医疗机构销售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专职质量管理人员。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二)经营场所应是相对独立的商业门面房或者写字楼,面积应在40㎡以上;(三)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储存条件,包括具有符合医疗器械产品特性要求的储存设施、设备;存储场所的面积应在20㎡以上;(四)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包括采购、进货验收、仓储保管、出库复核、质量跟踪制度和不良事件的报告制度等,并采用计算机质量管理系统进行质量管理,同时具有网上信息传输能力;(五)应当具备与其经营的医疗器械产品相适应的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能力,或者约定由第三方提供技术支持。第八条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必须通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验收。检查验收标准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并报国家食品药监督管理局备案。对国家实施特殊管理的医疗器械产品,检查验收标准按国家食品药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规定执行;对有一定特殊性的医疗器械产品(如隐形眼镜等),检查验收标准按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的专门规定执行。第九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列明的经营范围应当按照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规定的管理类别、类代号名称确定。第三章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程序第十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拟办企业所在地接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发证申请。第十一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接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其行政机关网站或者申请受理场所公示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所需的.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第十二条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表》;(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证明文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拟办企业质量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四)拟办企业组织机构与职能;(五)拟办企业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明面积)、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复印件;(六)拟办企业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文件;(七)计算机设备(包括质量管理软件)以及储存设施、设备名录;(八)拟办企业经营范围。第十三条申请人应向省或拟办企业所在地接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发证申请。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发证申请,省或接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受理专用章并注明受理日期。第十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接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对拟办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并根据此办法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在对拟经营国家重点监控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的进行现场核查时,必须有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派出的检查员或观察员参加。第十五条省或接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拟办企业的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申报资料的审查;申报资料审查合格的,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省局市场监督处;申报资料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人发出《技术审查意见告知书》,并将申报资料退回申请人修改;第十六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接到现场核查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决定。认为符合要求的,应当做出准予核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决定,并在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认为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公示审批过程和审批结果。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对直接关系其重大利益的事项提交书面意见进行陈述和申辩。《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直接涉及到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涉及公众利益,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第十八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公布已经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有关信息,公众有权进行查询。第四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变更与换发第十九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项目的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许可事项变更包括质量管理人员、注册地址、经营范围、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的变更。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上述情况以外其他事项的变更。第二十条变更《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填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并提交加盖本企业印的《营业执照》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变更质量管理人员的,应当同时提供新任质量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或者职称证书复印件;变更企业注册地址的,应当同时提交变更后地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复印件、地理位置图、平面图及储存条件说明;变更仓库地址的,应当同时提交变更后仓库地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复印件、地理位置图、平面图及储存条件说明;变更经营范围的,按新开办企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第二十一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申请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向省或接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受理部门应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不需要现场检查的,受理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二)需要现场检查的,受理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第二十二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在接到核查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进行审核,并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准予变更的决定;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准予变更决定的,应当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变更的内容和时间;不准予变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变更《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许可事项后,应但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的有关变更手续。变更后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有效期不变。第二十三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因违法经营已经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但尚未结案的;或者已经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但尚未履行处罚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接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中止受理或者审查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许可事项变更申请,直至案件处理完结。第二十四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变更《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填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接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登记。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接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并通知申请人。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企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手续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第二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接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变更的内容和时间;变更后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有效期不变。第二十六条企业分立、合并或者跨原管辖的迁移,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第二十七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医疗器械产品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接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换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接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新开办企业标准对换证申请进行审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其换证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同意换证并予补办相应手续。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届满时予以换发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收回原《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时注销原《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二十八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遗失《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应当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企业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1个月后,按照原核准事项补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补发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与原《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有效期相同。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第三十条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建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和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工作档案。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全省专门向医疗机构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企业的工作档案;市级(
本文标题:陕西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1609860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