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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企业运行监管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城镇供水排水企业的运行监管工作,统一监管办法和标准,保障城镇供水安全和生活污水处理达标排放,充分发挥城镇供水排水设施的投资效益和水环境治理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供水或排水经营活动的企业,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供水企业系指专门从事向公众供水的城镇供水公司,或企业自建向城镇局部范围及厂矿企业居民供应生活用水的单位;排水企业系指从事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运行的企业。第四条:四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供水排水企业的运行监管工作;各市、州和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辖区内城镇供水、排水企业的运行监管工作,并对城镇供水和排水企业的运行管理效果,按《四川省城镇供水企业运行考核评价标准》(见附件1)和《四川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考核评价标准》(见附件2)进行审查评价。第五条:城镇供水排水企业应当分别按照《四川省城镇供水—2—企业运行考核评价标准》,《四川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考核评价标准》进行规范运行。第六条:凡承担城镇供水排水经营的企业,应当申请考核、评价,取得四川省建设厅颁发的《城镇供水企业运行考核评价合格证书》或《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考核评价合格证书》(以下均简称为《运行合格证书》),其中:供水企业还需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排水经营企业还需在环保局办理排放许可手续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未取得上述证书的供水排水企业所在城市不得申报评选园林城市和卫生城市。新建城镇供水企业应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和《卫生许可证》后到当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城镇供水排水处理的企业其设施投入运行前,应向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运行考核评价。运行考核不合格的供水排水企业不得运行。新建城镇供水企业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考核标准执行。第七条:新建城镇供水企业的运行评价,分为初评和正式评价两个阶段。初评工作由企业所在地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经初评合格的企业,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同意供水企业试运行。—3—企业正常运行后,要逐级申请正式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合格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四川省城镇供水企业运行考核评价合格证书》。考核评价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经考核评价仍不合格的,取消其供水运行资格。第八条:《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考核评价合格证书》分为运行合格证书和试运行合格证书。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Ⅰ类、Ⅱ类、Ⅲ类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的企业必须具有一级《运行合格证书》。试运行期间,由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试运行合格证书》。《试运行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一年。试运行期结束后,按本文第七条办理正式考核评价。第九条:供水排水企业的《运行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满三年后,对运行状况进行一次复审。复审评价合格的,重新核发《运行合格证书》;复审评价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第十条:城镇供水、排水企业运行管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管理关键岗位人员和主要操作工岗位人员,持证上岗率达不到考核、评价标准规定的,不予颁发《运行合格证书》,不得申报调整城市供水排水价格。第十一条:从事城镇供水、排水经营活动的企业(或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四川省—4—城镇供水排水公司管理标准》,建立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和运行操作规程。第十二条:城镇供水排水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运行资料收集不规范、不真实、不完整的,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应取消其运行资格;对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城市排水许可制度的规定,加强对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管理,保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各排水单位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并纳入排污单位管理。第十四条:考核评价合格证书的样式、申请及核发的具体办法由省建设厅另行规定。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附件:1、四川省城镇供水企业运行考核评价标准2、四川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考核评价标准—5—附件一:四川省城镇供水企业运行考核评价标准评价必备条件1、被评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技术总负责人必须持有《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职业资格证书》和《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执业证》;2、企业管理关键岗位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持证上岗率须达60%以上;3、企业主要操作工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持证上岗率须达70%以上;4、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持证率100%。说明:上述各条任何一条达不到标准的,均不得实施运行考核评价。—6—四川省城镇供水企业运行考核评价标准(一)企业名称:评价时间:年月日项目(应得分)条款序号企业规模区分分值实际得分10万立方米/日及10万立方米/日以上的企业5万立方米/日(含5万立方米/日)以上、10万立方米/日以下的企业1万立方米/日(含1万立方米/日)以上、5万立方米/日以下的企业1万立方米/日以下的企业一、人员素质(15)1经营、技术、财务、统计负责人必须具备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中,高级职称至少不得少于2名。经营、技术、财务、统计负责人必须具备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中,高级职称至少不得少于1名。经营、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财务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必须具备初级及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营、技术、财务、统计负责人必须具备初级及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营或技术负责人中至少有1名具备中级专业职称。3扣分标准:达不到标准规定的相应技术职称的,发生1人次扣0.5分。2管理关键岗位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持证上岗率应达80%以上。管理关键岗位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持证上岗率应达70%以上2扣分标准:管理关键岗位人员持证上岗率虽达60%以上,但未达到标准规定的百分比比率,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5分。3主要操作工岗位人员持证上岗率应达90%以上;预防性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率达100%。主要操作工岗位人员持证上岗率应达80%以上;预防性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率达100%。2—7—扣分标准:主要操作工岗位人员持证上岗率虽达70%以上,但未达到标准规定的百分比比率,低一个百分点扣0.5分;发现1人未持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的扣0.5分。四川省城镇供水企业运行考核评价标准(二)企业名称:评价时间:年月日项目(应得分)条款序号企业规模区分分值实际得分10万立方米/日及10万立方米/日以上的企业5万立方米/日(含5万立方米/日)以上、10万立方米/日以下的企业1万立方米/日(含1万立方米/日)以上、5万立方米/日以下的企业1万立方米/日以下的企业一、人员素质(15)4经营、技术负责人原从事现经营项目的年限不低于5年。经营、技术负责人原从事现经营项目的年限不低于3年。经营、技术负责人原从事现经营项目的年限不低于2年。经营、技术负责人原从事现经营项目的年限不低于1年。2扣分标准:经营、技术人员原从事现经营项目的年限少于1/2评价标准规定的以上,本项目不得分;虽达1/2之上,但未达到标准规定年限,少一年扣0.5分。5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人数的比例:高级职称应占2~3%,至少不得少于3名;中级职称应占8~15%;初级职称应占20%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高级职称应占1~2%,至少不得少于2名;中级职称应占5~12%;初级职称应占15%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中级职称应占5~8%,至少不得少于2名;初级职称应占10%以上。3扣分标准:对应的专业技术职称人数,少于标准规定人数,本项目不得分;相应职称所占标准比例较最低标准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8——8—6水质检测、计量检测、生产调度等关键技术工种的中级及中级以上技工占95%。水质检测、计量检测、生产调度等关键技术工种的中级及中级以上技工占90%。水质检测、计量检测、生产调度等关键技术工种的中级及中级以上技工占85%。水质检测、计量检测、生产调度等关键技术工种的中级及中级以上技工占80%。3扣分标准:关键技术工种的中级及中级以上技工所占比例,较标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2分。四川省城镇供水企业运行考核评价标准(三)企业名称:评价时间:年月日项目(应得分)条款序号企业规模区分分值实际得分10万立方米/日及10万立方米/日以上的企业5万立方米/日(含5万立方米/日)以上、10万立方米/日以下的企业1万立方米/日(含1万立方米/日)以上、5万立方米/日以下的企业1万立方米/日以下的企业二、基础管理(25)7制定有企业(公司)管理标准。扣分标准:未制定标准本项目不得分;标准不规范、欠完善扣2~3分。58制定有防灾及重特大事故等应急预案。扣分标准:没有任何应急预案本项目不得分;较标准相比,每少一项预案扣2分。69建立了水质监测化验机构和设施,按月有原水、净水、出厂水、管网水水质检测分析报告。扣分标准:未建立水质监测化验机构扣5分。有国家级的得5分;省级的得3分;自建的得2分。无按月水质检测分析报告扣5分;较标准每漏一项扣1分。1010按时限要求及时、准确、完整的上报各种报表、报告和资料。扣分标准:上报不及时扣0.5分,漏报一项扣0.5分。1.5—9—11财务管理帐目、凭证、报表规范、合法,依法纳税。扣分标准:财务管理欠规范扣0.2~0.5分;有偷、漏税现象扣0.5~1分。1.512环境优美,绿化覆盖率达20%以上。环境优美,绿化覆盖率达18%以上。环境优美,绿化覆盖率达15%以上。环境优美,绿化覆盖率达10%以上。扣分标准:较标准绿化覆盖率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1分。1四川省城镇供水企业运行考核评价标准(四)企业名称:评价时间:年月日项目(应得分)条款序号企业规模区分分值实际得分10万立方米/日及10万立方米/日以上的企业5万立方米/日(含5万立方米/日)以上、10万立方米/日以下的企业1万立方米/日(含1万立方米/日)以上、5万立方米/日以下的企业1万立方米/日以下的企业三、水源管理(5)13取水口应安装防护栅和网罩0.514取水口周围半径100米的水域内无杂物、垃圾,水面无累积漂浮物。0.515取水口上下游和井取地下水的水源应划定水源保护区,并设立明显标志和严禁事项告示牌,严禁捕捞、网箱养鱼、游泳、爆破、取土、淘砂、排污和从事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116建立健全与环保部门联系制度,应制订有防止水源污染防范措施、预案。1—10——10—17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作为源水监测段,并设有监测点。0.518供水水源的水质应符合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要求。119取地面或地下水每日应对源水检测。每月应按国家规定项目作1次全分析。取用地面或地下水每日应对源水检测。每季1次全分析,无条件检测项目应委托。取用地面或地下水每日应对源水检测,每年1次全分析。无条件检测项目应委托。0.5四川省城镇供水企业运行考核评价标准(五)企业名称:评价时间:年月日项目(应得分)条款序号企业规模区分分值实际得分10万立方米/日及10万立方米/日以上的企业5万立方米/日(含5万立方米/日)以上、10万立方米/日以下的企业1万立方米/日(含1万立方米/日)以上、5万立方米/日以下的企业1万立方米/日以下的企业四、工艺管理(5)20水处理工艺必须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要求。设备、设施应满足净化工艺要求。水处理设备必有有卫生许可证批准文件。121净水药剂必须有卫生许可批准文件,产品合格证,进厂进行质量检验,保证药剂在有效期内使用。厂内药剂须室内存放,保管规章制度健全。1.522工序有明确的质控点和质控标准、质控方法,质控点有明显标志。滤前滤后各设一质控点,每二小时检测一次浊度。1—11—23滤后水浊度不高于1NTU(特殊情况不超过2NTU)滤后水浊度不高于2NTU(特殊情况不超过3
本文标题: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企业运行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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