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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第四五章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
1一、经济法的制定经济法的制定是指作为部门法的经济法创制活动。尽管政策性和行政主导性是经济法的固有特征,我们还是要追求高位阶的经济立法,可以使政策性和政府主导合法化,也有利于经济法的进一步发展。2二、经济法的实施经济法的实施是指经济法被遵守、适用及其在社会生活中得以实现的过程、方式和手段。知法、守法、执法法律意识的提高或者以具体方式来落实法律规定或以专门法就某事项作具体规定的,一般可以取得较好的效果。3目前,我国经济法和整个法治的主要矛盾已不在是无法可依,而是如何科学的执法,以保证社会市场经济的要求及其法的基本宗旨得以有效、平稳的实现的问题。4一、诉讼机制二、社会自治性实现机制(治理理论)“善政”----“善治”(还权于民、多中心治理的一种模式)国家(国家公权力)社会(社会公权力)公民(参与到治理中)三、经济法实现的机制(P117)5社会自治规则(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行规行约、校规校纪等)领域1、基层社区管理2、行业或职业管理3、高校管理4、利益集团(消协、作协、法学会等)6排除事项:1、宪法保障事项2、法律保留事项3、法规规章保留事项7三、公共经济管理机关的执法1、查处违法行为2、相关领域经济管理四、经济法律关系的责或后果形式8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9由于对经济法的认识存在很大的不同,人们对经济法律关系的定义也就存有差异。所谓的经济法律关系,指属于经济法部门的法律关系,也即由经济法部门所规定和保障的权(力)利义务关系。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10二、经济法律关系特征(一)由经济法律规范确认。法律关系均由法律规范确认。经济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不同之处就在于它是一种由经济法律规范确认的。(二)具有国家意志性。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既体现国家意志又体现当事人意志的社会关系。11(三)社会公共的经济管理性经济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的一个最重要的区别在于经济法律关系具有社会公共性。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也是公私法因素相交织,此外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所有权和物权关系、企业关系、合同关系等,则与公有主体的投资及其财产经营管理、政府公开市场操作、村民自治等密切地结合在一起。12三、经济法律关系的种类1、经济管理法律关系A、宏观方面表现为经济管理职权关系;B、微观方面因具体行政行为形成的经济管理法律关系。2、竞争法律关系3、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13四、经济法律关系诸要素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就是参与经济法律关系,拥有经济职权或经济权利、承担经济职责或经济义务的当事人。也可以称为经济法上的权利(力)、义务的归属者。经济法律关系当事人间的权利(力)义务可能不对等,也可能是对等的。14(1)经济管理主体。(2)经济活动的主体。1)各类企业;2)事业单位;3)社会团体;4)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5)公民个人。(3)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主体的范围152、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P108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履行经济职权承担经济职责、享有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时所直接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格。作为客体的行为可以分为:经济管理行为、给付行为、自治行为、竞争写作行为、程序行为等。16经济管理行为包括:制定规章、决策、执行、命令、指示、组织协调、监督、处罚等行为。给付行为:如政府部门间的转移支付行为,经济活动主体的纳税行为等。17物,亦称有体物。指可以为人们控制和支配,有一定经济价值并以物质形态表现出来的物体。从经济法调整的角度对物进行的分类包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短期投资和递延资产,自由流通物和管制流通物,税赋等。183、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P109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经济职权或经济权利、承担的经济职责或经济义务。特征:第一、权利(力)和利益的内在统一体。第二、权利(力)和义务的一体性。第三、义务的纵横一体性。第四、行为或不行为、履行或违反义务后果之奖惩一体性。191、经济职权——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其领导和调控职能时所享有的权力。主要包括:A、国民经济决策权B、协调权C、命令权D、监督权还可以包括批准权、确认权、审核权和许可权等。具体内容202、经济职责——与经济职权相对应,它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例如:国家应对出口过多或进口国已限制进口的产品发出预警信息。213、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定范围内,根据需要,进行经济活动时所享有的维护、获取某种经济利益的一种手段。包括国有资产管理权、经营管理权、自主经营权、承包经营权、经济请求权、申诉、举报和起诉权。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是不可分割的224、经济义务——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一方为满足另一方的要求必须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之约束。例如: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的义务;正确行使经济权利的义务;服从合法干预的义务;征收缴纳税金和其他合法费用的义务;对社会的义务;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义务。235、所有权和其他物权所有权仅对公有财产权而言。在所有权派生的权利中,对经济法最具重要意义的为公有财产或公有组织的经营管理权。“两权分离”6、其他权利(力)和义务24主体内容客体权力主体享有的权力:自己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权力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物、行为、智力成果。义务主体承担的义务:必须向权力主体实施或不实施某种经济行为25五、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一)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形成(二)变更——主体、客体、内容变化(三)终止——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变化的原因----法律事实(一)概念——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情况。(二)种类事件行为26六、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经济法律关系保护,就是严格监督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行使经济权利和切实履行经济义务。保护模式:奖励与惩罚并举的双轨制保护1、经济法律责任制度与经济法律奖励制度。2、标本兼治。治标(制止不正当竞争),治本(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27第五章经济法主体一般原理第一节经济法主体的涵义28一、经济法主体的涵义P135有两个基本涵义:1、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2、根据经济法的主体制度成立的主体。如,根据国有企业法成立的国企。可以表述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经济法主体制度、根据经济法主体制度成立的主体。29二、经济法主体体系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分为:1、经济管理主体主要指依据宪法和行政法设立的国家机关,也包括根据经济法成立,或经依法授权承担一定管理职能的特殊企业组织。2、经济活动主体直接从事生产、流通、服务和经济协作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等。30可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一)国家机关国家机关是行使国家职能的各种机关的通称。在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范畴中,国家机关,主要是指经济管理机关。(二)社会组织社会组织,是指经法定程序设立,实行独立核算或预算,拥有独立的财产权或经营管理权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1、实行独立核算的社会组织。2、实行独立预算的社会组织。31(三)经济组织内部的职能机构或下属单位经济组织内部一般都有职能部门和下属的分支机构或基层单位,表现为一定的隶属层次,如企业内部的职能科室、工厂中的车间、班组(四)自然人自然人在特定情况和条件下,也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如在税收法律关系中。32三、经济法主体制度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范围非常广,其中只有少数几种主体是根据经济法的主体制度设立的。经济法的主体制度,包括规范公有制及其主导的经济组织的地位及其内外部组织关系的国有企业法、合作制暨集体所有制组织法、公司法,中央银行法、政策性经营或兼有公共管理职能的公司等的特殊企业法或特殊经济组织法,以及经济性行业组织法。33经济法的主体制度或者根据经济法(主体制度)成立的主体,基本上都属于法人范畴。法人制度可以有公法人和私法人、抽象法人制度和具体法人制度之分。(一)公法人与私法人这是西方国家的一种重要法人分类:公法人强调公共利益、强调国家的设立以及是否分担或行使国家权力和政府职能。34(二)抽象法人制度和具体法人制度教材作者认为抽象的私法人制度旨在确认某种组织机构是否具有参加民事流转关系的能力。公法人或者根据经济法成立的合法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时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及其具体能力,需由抽象的私法人制度即民法的法人制度予以确认。35至于法人的外部支配关系、内部的组织和运作方式、其财产的独立性和财产权的行使机制等,则主要是为国有企业、公有主体投资管理经营制度、合作制或集体所有制组织制度以及国家机构组织制度等经济法和公法的具体法人制度所关注的。例如:公司制度、合作制或集体所有制组织制度中以及公共企业或国有企业制度在我国都属于公私因素交融的经济法上的具体法人制度或主体制度。36第二节经济责任制37一、经济责任制的概念P122英美法:权利和责任紧密联系,权利不利实现时即产生责任大陆法:作为与不作为的债务不履行即产生责任苏俄民法典:专门规定“违反债的责任”我国亦同——《民法通则》严格分类债权债务、责任38经济法上的经济责任制,指在公有制主导的经营管理中,企事业机关单位及其内部机构、成员因角色设置及其实现,而相互承担义务和相应地享有权益的经济法律关系或制度。非公有制领域可以由私法或行政法所调控,无须经济法的关注。39二、经济责任制的范围包括:1、国家机关之间。2、国家与公有制主体及其主导的组织之间。3、个人与组织之间。4、组织内部。40三、经济责任制的特征1、从责任目的上来看,经济法律责任侧重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受侵犯,或者说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受侵犯是经济法律责任的第一目的。2、从归责原则上来看,经济法律责任侧重于公平归责。3、从责任形式来看,限制或剥夺经营性资格和经济补偿是经济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41四、经济责任制的性质1、是一种角色化的法律关系,将角色设置及权责、利益与角色扮演者的利害、责任联系。2、是一种利益关系。3、是一种经营管理关系。4、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集中。42五、构成要件1、责任主体:就是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当事人。2、过错程度:在经济法责任中是以无过错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为辅,但以经济法律法规规定为限。如《产品质量法》中“明示担保”与“默式担保”433、损害事实:(非必备条件)除对特定人造成实质损害的行为进行惩罚要求补偿外,对于虽未造成实质损害,但合法权益受到威胁时也可依法要求其承担经济法责任。如:不正当竞争行为、制造销售伪劣产品,虚假广告等。4、因果关系:经济法中由于并不以损害事实作为必备条件,对于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自然并不强调。44五、经济责任制的意义1、通过对整个国家经济管理的要求,实现对经济转轨的促进。令各种经济管理机关做到责、权、利结合。广西南丹县特大透水事故领导隐瞒不报告,造成恶劣影响。452、也是在公有制主导的经济体系中真正发挥劳动者积极性和主人翁精神的法宝。劳动者同公有生产资料结合,有效地约束与激励机制。3、提高政府经济管理水平和企业经营效率46六、经济责任制的分类一般经济责任制,指由法律一般地规定经济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普遍适用于某一类主体或关系,对于法律不作规定的细节或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通过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活动主体的日常活动加以解决的责任形式。47特殊经济责任制,由个别契约、章程或专门法规等规定某种具体的责任制关系。比较适合于我国的立法、执法。司法水平不高和人们的法治观念相对较差的社会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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