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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吧连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下简称“网吧”)管理,推进网吧连锁企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网吧连锁企业是指在企业总部的统一管理下,按照连锁经营的组织规范,以统一服务规范、统一财务管理,统一形象标识和统一计算机远程管理的形式,由企业总部或其分公司、子公司全额投资或控股开设的直营门店开展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投资管理企业。特许或加盟等形式的连锁网吧经营单位不在本办法调整范围内。第三条国家扶持和鼓励网吧的连锁化、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支持和引导非连锁网吧向连锁业态发展。第四条网吧连锁企业应加强管理,严格自律,努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完善服务管理体系,为促进网吧行业规范发展,提高我国社会信息化服务水平做出贡献。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五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网吧连锁企业的认定工作,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全国网吧连锁企业的认定、公布和年审工作;(二)指导各地网吧连锁企业的认定工作,接受网吧连锁企业备案;(三)受理有关举报,受理对认定结果或年审结果的复核申请;(四)根据网吧连锁企业发展状况和国家产业政策调整,适时修订网吧连锁企业认定条件和相关政策。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吧连锁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吧连锁企业的认定和年审工作;(二)将本行政区域已认定的网吧连锁企业名单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备案;(三)对本行政区域内申报认定全国网吧连锁企业的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四)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五)协助其他认定机构调查本行政区域网吧连锁企业直营门店审批及管理情况。第七条国家采取以下措施促进网吧连锁经营业态的发展:(一)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在制定网吧总量布局规划时,优先考虑发展网吧连锁企业。网吧连锁企业可依据有关政策开展直营门店布点工作;(二)鼓励网吧连锁企业兼并、收购、控股单体网吧经营场所,各级文化主管部门为其提供简化便捷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三)鼓励网吧连锁企业在政府部门指导下,承担相关公益性上网服务职能;(四)研究出台网吧连锁企业的其他优惠和扶持政策。第三章条件与程序第八条申报网吧连锁企业认定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二)全资或控股的直营门店数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少于5家或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最低数量;(三)符合连锁经营组织规范;(四)所有直营门店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未受过有关部门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做出的罚款(含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第九条申报全国网吧连锁企业认定的企业,除满足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二)全资或控股的直营门店数不少于30家,且在3个以上(含3个)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有直营门店。第十条申报网吧连锁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网吧连锁企业认定申请书;(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四)网吧连锁企业投资或控股直营门店证明材料: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企业经营情况;(五)直营门店相关材料:名单列表、各门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六)连锁经营规范制度:统一的财务制度,具备可联网的计费软件系统与技术管理软件的说明文档、服务器架设地址、托管或线路租用合同及客户端分布情况等资料;(七)自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所属直营门店未受过罚款(含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声明;(八)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一条申请认定为网吧连锁企业的,应向总部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相关材料。依据文化部2003年《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文市发[2003]15号)批复的全国连锁网吧经营单位,申请认定为全国网吧连锁企业的,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直接提出认定申请。第十二条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网吧连锁企业认定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一)属于本行政区域网吧连锁企业认定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并按照第八条、第十条规定的认定条件和内容,在20日内完成认定审查,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备案;(二)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将不予受理的意见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四)对符合全国网吧连锁企业认定条件的,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后,于2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第十三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对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交的全国网吧连锁企业认定申请,按照第九条规定的认定条件和内容,在20日内完成认定审查。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在认定审查中,可向网吧连锁企业直营门店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其他权威中介机构进行核查。上述审查方式不计入认定审查时间。第十四条省级或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对本级通过认定的网吧连锁企业颁发认定证书;未通过认定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认定结果须向社会公告。第十五条经认定的网吧连锁企业因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原因发生变更的,应在每年年审前向其原认定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或重新申请认定。第十六条网吧连锁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各级认定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对已批准的.网吧连锁企业进行年审,对年度认定合格的企业在认定证书和符合条件的直营门店名单列表上加盖年审专用章,对年度认定不合格的企业停止其网吧连锁企业资格。第十七条企业对认定结果或年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布后一个月内,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提请复核的企业应当提交复核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受理机构调查核实后作出复核决定。第十八条获得网吧连锁企业认定证书的企业,因经营能力等原因,不能达到认定所要求的网吧连锁企业条件的,应主动报告,由原认定机构终止其认定证书,并予以公告。第四章罚则第十九条参与认定的工作人员要严守网吧连锁企业的商业秘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网吧连锁企业认定资格等行为。第二十条已认定的网吧连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认定机构或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取消其资格:(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二)倒卖网吧牌照,为非本企业投资或控股的单位或个人申办网络文化经营许可的;(三)其所属直营门店一年内累计5家次或直营门店总数的10%以上的门店受到文化行政部门罚款(含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的。被取消网吧连锁企业资格的企业,文化主管部门在2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或者由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担任主要职务的企业的认定申请。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进行网吧连锁企业认定、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其所在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公益性上网场所管理办法、网吧连锁企业所享受的其他优惠政策由文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二十三条网吧连锁企业认定证书由文化部制定。第二十四条各省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文化部备案。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5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关于网吧连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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