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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合同目录第一部分前言和释义2前言2释义3第二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7第三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9第四部分基金备案11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申购与赎回12第六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23第七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9第八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35第九部分基金的托管37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38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40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45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47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51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3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4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55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0第十九部分业务规则63第二十部分违约责任64第二十一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65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66第二十三部分其他事项67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683-1基金合同第一部分前言和释义前言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鹏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鹏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昀低收益。《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3-2基金合同释义《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本合同、《基金合同》《鹏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元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基金或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鹏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鹏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鹏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发售公告《鹏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业务规则》《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3基金合同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基金代销机构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基金销售网点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注册登记业务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合同》当事人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个人投资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基金存续期《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日/天公历日月公历月3-4基金合同工作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开放日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T日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T+n日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认购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发售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申购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赎回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场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场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日常交易指场外申购和赎回等场外基金交易,以及场内申购和赎回及上市交易等场内基金交易巨额赎回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基金账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交易账户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转托管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注册登记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3-5基金合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系统内转托管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跨系统转登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基金转换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基金收益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基金资产总值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基金资产估值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货币市场工具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指定媒体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不可抗力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3-6基金合同第二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一、基金名称鹏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二、基金的类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三、基金的运作方式上市契约型开放式四、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五、标的指数沪深300指数。如果沪深300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沪深300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沪深300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出现其他代表性更强,更合适投资的指数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在充分考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更换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需履行适当程序,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六、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方式,追求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之间的跟踪误差昀小化,力争将日平均跟踪误差控制在0.35%以内,以实现对沪深300指数的有效跟踪。七、基金的昀低募集份额总额本基金的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八、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3-7基金合同本基金认购费率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九、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3-8基金合同第三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发售面值发售。一、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发售公告》。二、发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本文标题:鹏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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