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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违约责任一.违约责任概述(一)含义——当事人违反合法有效的合同约定,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二)特点1.相对性——仅存在于合同当事人之间,合同以外第三人无权追究第八节违约责任2.财产性——仅限于当事人的财产责任,除法定国家司法机关之外,任何人不得限制他人的人身权利3.补偿性——弥补遵守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损失,但仅限于财产性损失4.惩罚性——惩罚违约当事人的行为第八节违约责任(三)违约责任与其他责任的区别1.与行政责任区别——性质不同,行政责任产生于行政管理关系,由有执法权的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属行政责任;违约责任产生于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关系,属于民事责任;2.与刑事责任区别——性质不同,由法定的国家司法机关追究,制裁措施最为严厉,涉及人身自由乃至生命;违约责任仅涉及当事人财产,不可能涉及刑事责任第八节违约责任3.与侵权责任——性质相同,二者同属于民事责任,一般的违约行为不构成侵权,不产生侵权责任,但是由于违约行为导致当事人的人身、财产受损时,该违约行为将同时导致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出现,此时受害者可以选择追究当事人其中一种责任,但不能同时追究二种责任,即不能罚上加罚第八节违约责任(四)违约责任的成立要件1.存在合同关系——无合同无违约2.合同合法有效——无效无违约3.存在违约行为——无行为无违约4.没有免责事由——无免责无违约第八节违约责任二、违约行为(一)预期违约1.含义——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明确表示,履行期限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到期将不履行合同义务2.类型(1)明示毁约——一方当事人在无正当理由下,向对方明确表示,履行期限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意思表示第八节违约责任(2)默示毁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毁约行为(二)实际违约1.含义——履行期限到来之后,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2.类型1)拒绝履行2)迟延履行3)部分履行4)不适当履行第八节违约责任三、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继续履行、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三种(一)继续履行1.含义——守约方不愿解除合同,要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2.要点——可与损害赔偿等责任方式并用,但不得与解除合同的方式并存第八节违约责任3.金钱债务必须无条件适用,非金钱债务在履行不能时,可以选择其他责任方式(二)补救措施1.类型——修理、更换、重作、退货、降价等方式2.要点——可与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并用3.适用——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补充协议,无补充协议按交易习惯第八节违约责任(三)赔偿损失——赔偿损失责任、违约金责任和定金责任1.赔偿损失责任1)赔偿范围——直接损失、间接损失、积极损失、消极损失等2)适用要点①属于法定赔偿责任,当事人可以实现在合同中预先约定赔偿损失的数额和计算方式,优先按照双方约定标准赔偿;如果双方没有事先约定,则按照法定标准赔偿第八节违约责任②适用前提是出现了实际损失,如果出现了违约行为但没有造成损失,不适用赔偿责任③损失赔偿和违约金条款、定金条款可以互相补充适用,如果违约金或定金已经弥补了当事人的实际损失,则不再另行赔偿;如果违约金或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不足部分可以要求损失赔偿,但最高不得超过全部货款的总值——即损失赔偿仅具有补偿性,但不具有惩罚性第八节违约责任2.违约金赔偿责任1)性质和要点①属于约定责任,无约定不适用②兼具赔偿性和惩罚性③以违约行为作为适用前提,不要求实际损失的存在2)特别规定①违约金责任和定金责任只能由守约方选择适用其一,不能同时适用(因二者同时具有惩罚性,一事不能二罚)第八节违约责任②违约金属于当事人事先约定,因此其数额可能高于实际损失,也可能低于实际损失,如果出现畸高或低于损失,会导致对一方当事人的不公平,因此司法机关可以按照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或适当减少③增加的标准——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减少的标准——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损失的20%以上的,可以适当减少第八节违约责任3.定金责任1)性质和要点①属于约定责任,无约定不适用②兼具赔偿性和惩罚性③以违约行为作为适用前提,不要求实际损失的存在2)特别规定①定金比例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作为预付款处理第八节违约责任②违约金责任和定金责任只能由守约方选择适用其一,不能同时适用4.违约金、定金和损害赔偿的对比1)违约金和定金是约定责任,损害赔偿是法定责任2)违约金和定金的适用前提是出现违约责任,损害赔偿的适用前提是存在实际损失3)违约金和定金只能选择一个,损害赔偿可以和违约金或定金同时并用第八节违约责任4)违约金和定金兼具惩罚性和补偿性,损害赔偿只具有补偿性5)定金的金额是确定不变的,违约金的金额不确定,往往与实际损失挂钩,甚至可以略高于实际损失(不超过实际损失的20%),实际损失包括真正损失和预期利益,因此守约方应慎重选择适用对自身最为有利的赔偿责任第八节违约责任四、免责事由—法定免责和约定免责(一)法定免责——不可抗力1.含义——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性质——法定免责事由,当事人无需约定3.范围——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属于无争议不可抗力,政府行为属于争议性不可抗力第八节违约责任4.特例——金钱之债不得因不可抗力免除(二)约定免责——免责条款1.性质——当事人事先自行约定2.特例——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否则条款无效第八节违约责任五、责任竞合1.含义——一种行为或事实导致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这些法律责任分别被不同的法律所规定或调整,此时受害人可以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一种法律救济方式2.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1)诉讼管辖权不同第八节违约责任2)诉讼主体不同3)诉讼时效不同4)归责原则不同5)责任要件和免责条件不同6)责任形式不同7)责任范围不同8)证明责任不同第十章买卖合同一、买卖合同概述(一)特点1.双务合同2.有偿合同3.诺成合同4.非要式合同5.所有权合同第十章买卖合同(二)当事人规定1.买方资格1)基本条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2)禁止性规定①监护人不可购买被监护人财产②受托人不可购买委托人托其出售的财产③公务员及其配偶、亲属不得购买该公务员依职权出售的财产第十章买卖合同④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得同本公司交易⑤军队、警察、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不得成为商业买卖合同的买受人2.卖方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拥有处分权第十章买卖合同(三)标的物规定1.合法物体2.实体物体3.允许流通的物体——限制流通物体需取得经营资格第十章买卖合同二、双方权利义务(一)卖方义务1.交付标的物的义务1)交付的方式(1)实际交付(2)拟制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第十章买卖合同①简易交付——买方在合同成立前已经实际占有标的物②占有改定——合同成立后买方取得所有权,但卖方可以继续占有使用标的物③指示交付——将提单、仓单等权利单据交付买方第十章买卖合同2)交付的规则(1)从物一并交付(2)可亲自交付,也可委托他人交付(3)按照约定期限交付(4)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5)按照约定的质量交付(6)按照约定的数量交付第十章买卖合同2.瑕疵担保义务1)范围——权利瑕疵担保和物的瑕疵担保2)特点——法定担保责任3)物的瑕疵担保责任规定①价值瑕疵担保②效用瑕疵担保③品质瑕疵担保④例外——买方在订立合同之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不合格的,卖方该责任免除第十章买卖合同4)权利瑕疵担保责任(1)含义——卖方应保证其对交付的标的物拥有完全权利,保证第三人不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2)条件①权利瑕疵必须在合同成立之时已经存在②权利瑕疵在合同成立后未能消除③买方不知道权利存在瑕疵第十章买卖合同3.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说明书等4.其他义务——保密、协助、通知等(二)买方义务1.支付价款的义务——按照约定的数额、时间、地点和方式支付价款第十章买卖合同2.受领标的物的义务——及时领受3.检验义务——在约定期间内检验并通知对方,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的,视为检验合格,但是标的物有保质期的除外4.保管义务——异地交付且卖方无代理人第十章买卖合同三、所有权转移、风险负担和孳息归属(一)所有权转移1.一般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标的物交付时起所有权发生转移,具体规定如下1)动产——交付即转移第十章买卖合同2)特殊动产——法定登记即转移3)不动产——法定登记即转移4)知识产权——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但知识产权不转移2.特别规定——标的物虽已交付,但是卖方可以暂保留所有权,常见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第十章买卖合同(二)风险负担转移1.标的物交付前由卖方负担,标的物交付后由买方负担2.因买方原因导致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期限交付的,自约定期限之日起,风险转移至买方负担3.出售在途货物的,其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方负担(三)孳息归属——孳息随标的物的占有一并转移,由实际占有人取得
本文标题:经济法(合同违约责任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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