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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绪论一、关于法学的几个基本问题法学,即法律科学,是十一大学科门类(哲学、法学、历史学、文学、教育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之一。(一)法律的发展历史氏族习惯——习惯法——成文法华夏部落的氏族习惯——夏王朝到春秋时期的习惯法——前536年晋国“铸刑鼎”后的成文法典(法经、秦律、泰始律、唐律疏议、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例)(二)法学的发展历史1、西方法学的诞生历史在西方,法学一词来源于拉丁语Jurisprudentia,其含义是关于法律的知识或技术。jus的含义:公平、正义、权利。prudentia意思为:先见,引申为知识。古希腊和罗马是西方文明的发源地。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日尔曼人灭亡了罗马帝国,中世纪来临,基督教一统天下,法学被神学所代替,直至12世纪后伴随罗马法复兴法学才苏醒。在1300年的时候,欧洲共有20所左右拥有较强的法学研究和教学力量的大学,到1500年时,这一数字已经增加到近80所。现代社会中的习惯法律走婚是云南省少数民族摩梭人的习俗,摩梭人除了少数因为要增加家庭劳动人口而娶妻或招婿外,基本上没有结婚制度。走婚是情投意合的男女透过男到女家走婚,维持感情与生养下一代。由于母系社会中由女性当家,因此所生下的小孩归母家生养,生父会在满月时公开举办宴席,承认彼此的血缘关系,避免发生同父乱伦。男性称女情人为“阿夏”,女性称男情人为“阿注”。苏格拉底的“理念论”、柏拉图的《理想国》、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2、中国法学的诞生中文的法字的古体为“灋”,由3部分组成,水字旁表示法律就要像一碗水,要端平。“廌”念zhi,表示一种能辨别是非的神兽,去表示惩罚。《说文》注:“律,均布也。”“均布”是我国古代乐器的调音工具,后名词转化为动词,即用均布调整音律,纠正不合的音率。“律”:“一律”、“整齐划一”。在我国,法学曾把先秦思想家表述为“刑名之学”、“法术”。秦商鞅改法为律。中国传统的律学研究开始于先秦时期,商鞅和韩非等法家。律学的真正兴起在汉代,董仲舒“引经决狱”、“引经注律”。进入唐代,《唐律疏议》成为中国传统律学集大成的标志,也代表了中华法系的最高成就。明和清前中期,伴随君主集权的中央集权制度发展到封建社会的顶峰,私人注律必须要合乎皇家的利益要求。律学衰落。民国法学复苏,“北朝阳,南东吴”改革开放后,中国法学繁荣。现台湾东吴大学民国世界级的大法学家吴经熊现在教育部的学科专业目录01哲学05文学09农学02经济学06历史学10医学03法学07理学11军事学04教育学08工学12管理学属于法学这一学科的二级学科030101法学理论030102法律史030103宪法学与行政法学030104刑法学030105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030106诉讼法学030107经济法学03010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030109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030110军事法学二、法学的研究对象与分类研究非常广泛,包括:法律意识、法律规范、法律文化、法律制定、法律实施、法律监督等分类:理论法学(法学基础理论或法理学)应用法学、法律史学、比较法学、边缘法学部门法学三、关于经济法学(一)法学中的显学(二)经济法学的特点独立,新兴,边缘。(三)与经济法相关的两个理论问题国家干预可持续发展(四)学科在国内的发展现状8个博士点,60个硕士点领军人物:李昌麒重视对外国和我国学者科学的研究方法的借鉴,并力图从多样化、整体性、多角度和多维度出发,寻求建立一种符合我国经济体制要求的经济法的研究方法。漆多俊他创立了以“市场三缺陷-国家调节三方式-经济法体系三构成”(通称“三三理论”或“国家调节说”)为核心的经济法学科理论体系。该理论自20世纪90年代起成为中国经济法学界主导学说之一。杨紫煊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四、本课程的学习(一)讲授内容:企业法等7章(二)学习方法:记忆、视听资料等。(李昌麒经济法网)推荐教材:《经济法原论》,吕忠梅、陈虹,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经济法学》,杨紫煊,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一章商法基本原理一、商法的历史发展过程(一)渊源又叫商人法,是调整商人之间因商事活动所产生的各种关系的一系列习惯和法律的总称。中世纪的商法分为商法和海商法两部分。商法的主要渊源:《阿玛斐法典》(11世纪),《康梭拉多海商法典》(13世纪),《奥内隆法典》(11、12世纪),《维斯比海商法典》(1350)法院审理案件时通过适用海事习惯形成的判例汇编。(二)产生过程商法是随着商业的复兴、发展和自治城市的产生而逐渐形成的。从9世纪开始,商人们开始变成拥有法律特权的阶层。中世纪西欧的市场和集市逐渐成为和其它地方相区别的管理和司法单位。12、13世纪,意大利、法国、德国、西班牙等国出现了很多集市。法国的香槟集市规模最大。11世纪晚期和12世纪,商法成为一种完整的体系,发达的商业信用体系在西方创立。海商法与商法的发展同时进行。主要是在地中海、北海、波罗的海地区。12~13世纪法国香槟伯爵领地内四个城市轮流举行的集市贸易的统称。是当时欧洲规模最大的国际性集市贸易。(三)共同海损和船难保护制度共同海损制度;当船只航行在海上碰到意外要以抛却一定的财务,才能维持船上其它的货物和人员的生命,抛却的损失由船主、船员和商人共同承担。船难保护制度:所有从遇难船上漂流来的货物或已搁浅船的货物按惯例全部或部分成为海岸所有人的财产。(四)历史影响中世纪西欧的商法、海商法被称为“中世纪的国际私法”,与城市法一样都是中世纪西欧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商法、海商法对后世的影响更大,如可流通汇票、有限责任合伙直接为近现代商法吸收,对资本主义的萌芽的产生具有直接的影响。二、我国的商法体系20世纪初以来的百年商事立法,主要借鉴西方商法,主要是大陆法系的商法,但改革开放后的商事立法也有不少是借鉴了英美法等的商事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制定,2005、06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制定,2006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2001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2000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2000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11月7日)三、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概念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商法的调整对象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人及其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商事关系指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2、商事关系的主要标志是商人和商行为。商人,是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在我国,商人主要包括(1)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2)合伙企业:(3)公司;(4)联营企业: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5)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3、商法与民法的关系简单而言,民法是一般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对商法具有领导指导的意义,而商法对民法具有补充、变更、限制的作用。民商法包括民法和商法。民法指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主要包括物权法、债权法、人身权法、侵权行为法、知识产权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等;4、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商法与经济法的区别主要在于商法以当事人意识自治为主导性原则,经济法则强调国家意志和政府职能的介入,并以国家政策为主导。商法: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经济法: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四、商主体(一)概念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福布斯2011年全球富豪榜前200名单1卡洛斯-斯利姆及其家族740亿电信行业墨西哥2比尔-盖茨560亿微软美国10克里斯蒂-沃尔顿265沃尔玛美国11李嘉诚260多种行业中国香港95李彦宏94互联网中国福布斯榜显示,中国三一重工的梁稳根以80亿美元排富豪榜114位,娃哈哈的宗庆后以59亿美元位列169,制药行业的李锂家族以57亿美元位列179。腾讯马化腾以50亿美元列208,丁磊26亿列440,该份千人榜单最后一名为新进榜的中国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总裁俞敏洪。(二)商主体的种类商主体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企业1公司。公司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式。2独资企业。3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设立的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4股份合作制企业。我国特有,在股份制和合作制的基础上产生的新的企业制度形式。股份合作制企业大多数是职工出资参股,共担风险。5个体工商户公民以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作为经营资本,依法核准登记并在法定的范围内从事非农业性经营活动的个人或家庭。6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农村承包合同的规定,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独立从事商事经营活动的,由一人或多人组成的农户另外,我国还存在着一些从事小商品买卖活动的人,如摊商、流动商以及手艺匠人等,有时无需经过工商登记也可进行买卖活动,对于他们是否属于商主体还有争论。只要他们具备了最起码的经营形态,或相对固定的经营场所,或一定的字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劳动,合法经营,都可以被视为市场交易主体而纳入商主体的范围。第二章企业法第一节企业法概述一、企业的概念和分类(一)企业的概念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企业有如下特征:1、是社会经济组织。是一定人员和财产的组合。2、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经济组织。包括生产、交易、服务等。3、实行独立核算的社会经济组织。4、依法设立。(二)企业的分类1、按企业的经济性质,可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2、按出资者的身份,可分为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3、按法律地位,可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分公司是非法人经济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子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二、我国企业法体系1、《公司法》2、《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其原则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交通运输、邮电、地质勘探、建筑安装、商业、外贸、物资、农业、水利企业)3、《个人独资企业法》4、《合伙企业法》5、《乡镇企业法》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7、《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8、《外资企业法》9、《中小企业促进法》10、《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1、《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2、《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由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48个条文。一、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1、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2、特点:(1)、个人独资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自己个人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2)、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无独立
本文标题:经济法(部分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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