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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公司法第一节公司和公司法概述第二节公司法的基本制度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第四节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节公司及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指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公司的特征:1、法定性,依法设立2、法人性,公司是企业法人3、团体性,股东投资4、营利性,以营利为目的公司制度的优势:减少投资者的风险有利于社会资本的集中经营管理科学化二、公司的种类1、依据股东责任,分为无限公司、有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2、依据公司的管辖系统,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3、根据公司的信用标准,公司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4、依据公司的控制关系,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5、依据公司的国籍,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6、依据转让方式,分为封闭性公司和开放性公司三、公司法的概念及我国的公司立法(一)公司法的概念是调整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清算及其他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我国公司立法概况1993年12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年12月2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本)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节公司法的基本制度一、公司的名称和住所1、公司的名称我国公司的名称由四部分组成:(1)公司类别(2)公司注册机关所在地的行政区划(3)公司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4)商号例如:江苏省云天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内,同行业的企业不能有相同和相似的名称2、公司的住所公司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住所是公司注册登记的事项之一。二、公司的设立与成立1、公司的设立设立方式:(1)发起设立(2)募集设立2、公司的成立登记主义三、公司的章程1、概念公司章程是指公司股东或发起人依法制定的记载有关公司组织与活动基本原则的书面法律文件。2、订立公司章程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经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同意并在章程上签名盖章才能生效。3、变更变更程序如下:(1)由董事会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2)将该提议通知其他股东(3)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4)章程变更后,董事会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四、公司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一)公司的权利能力1、含义:是公司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2、限制(1)经营范围的限制(2)法律规定的限制(3)固有性质的限制(4)公司在清算期间的权利能力受到限制(二)公司的行为能力与公司的权利能力范围一致。公司的行为能力是通过公司机关来行使的,公司机关就是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五、公司合并与分立(一)公司合并1、新设合并A、B→C2、吸收合并A、B→A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继。(二)公司分立1、派生分立A→A、B2、新设分立A→B、C六、公司债1、概念2、与股份的区别3、分类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有担保公司债券和无担保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和非转换公司债券七、公司解散和清算(一)公司解散指法人资格的消灭,公司实体不再存在。(二)公司清算指公司解散后,为了终结公司现存各种法律关系,对公司资产、债权债务关系等进行法律处分的行为。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一、概念和特征1、概念指由股东组成,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2、特征(1)股东人数高限:50人(2)有限责任(3)不能公开募集股份,发行股票(4)股东出资转让严格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5)封闭性(6)资本要求低(7)组织机构设置灵活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一)设立条件1、人数2、出资。3万元以上。3、公司章程4、公司名称、住所(二)出资(1)一次缴纳;(2)分期缴纳。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3)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但用非货币出资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1、股东会(1)性质与职权(2)股东会的召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3)股东会的议事规则股东会的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采取资本多数决议,需要代表一半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特别决议需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需要特别决议的事项: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2、董事会(1)性质小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2)人数3~13人,一人一票(3)职权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对该公司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起未逾3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3、监事会(1)性质小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2)成员要求三人以上,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3)职权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四、一人有限公司1、概念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2、特征(1)最低资本额:10万元(2)出资期限:应当一次缴足,法定资本制(3)设立公司的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家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不能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公司。法人可以设立多家一人公司,后者可以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公司。五、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董事会会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任或更换。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公司兼职。设立监事会。第四节股份有限公司一、概念和特征指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所组成,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特征:1、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2、资合性3、可以发行股票筹集资本4、股东承担有限责任5、设立程序复杂6、公开性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一)方式1、发起设立(1)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2)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并且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以货币出资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2、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五百万元,发起人认购股份数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二)程序订立发起人协议→订立章程→认缴和募集股份→召开创立大会→设立登记发起人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应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三、股份1、股份与股票2、股份的种类(1)普通股与优先股(2)记名股与无记名股(3)额面股与无额面股3、股份的发行发行价格:(1)面额发行(2)溢价发行(3)折价发行4、股份的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和机关(一)股东股东的法律地位股东的权利股东的义务(二)股份有限公司的机关股东大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教材P50)议事规则: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董事会成员5~19人议事规则:董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董事出席。决议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一人一票。监事会成员3人以上,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任期3年。董事、高管不得兼任。五、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是指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本文标题:经济法-3、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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