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一节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点第二节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第三节违约行为形态第四节双方违约和第三人的行为造成违约第五节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第六节免责事由第七节责任竞合第一节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点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和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是,依法或依约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107条)特点:一、违约责任的产生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条件二、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三、违约责任主要具有补偿性四、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第二节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违约行为二、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违约责任的归则原则归则原则是确定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根据和准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责任制度并对责任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1、过错责任原则——推定过错责任(中间责任)2、无过错责任原则3、公平责任原则第二节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违约当事人应具备何种条件才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可分为一般构成要件和特殊构成要件。从合同法的规定来看,严格责任的违约责任为一般情况,而过错责任的违约责任为特殊情况。因此,关于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指的就是作为严格责任的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这些要件主要包括:一、违约行为;二、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一、违约行为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违约行为具有如下特点:第一,违约行为的主体是合同关系中的当事人。第二,违约行为是以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第三,违约行为在性质上都违反了合同义务。第四,违约行为在后果上都导致了对合同债权的侵害。二、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违约行为不能作为违约责任的唯一构成要件。在现代合同法中,通常采纳了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所谓过错推定,是指原告在证明被告构成违约以后,如果被告不能证明自己对此违约没有过错,则在法律上应推定被告具有过错,并应承担违约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了侵权责任应采纳过错责任原则,但在第111条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规定中并没有提及过错的概念,而《合同法》第107条也没有明确规定过错责任原则。实际上我国合同法总则采纳了严格责任原则,合同法分则在特殊情况下,也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1、法定事由——不可抗力2、免责条款——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注意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3、因法律的特别规定——如311条规定: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的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缺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人不承担违约责任。第三节违约行为形态一、预期违约二、实际违约一、概念及特征违约行为即违反合同的行为,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和合同约定条件的行为特征:1、违约行为的“违约性”2、违约行为主体的特定性3、违约行为是对合同债权的侵害违约行为的表现形态实际违约行为完全不履行履行拒绝履行根本违约履行不能迟延履行瑕疵履行其他不完全履行行为给付迟延受领迟延瑕疵给付加害给付部分履行履行地点不当履行方法不当等明示违约默示违约预期违约违约行为所谓违约行为形态,是指根据违约的行为违反义务的性质、特点而对违约行为作出的分类。在我国,现行立法对违约形态的分类,大多采用了两分法,即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两种类型。例如《民法通则》第111条和《合同法》第107条一、预期违约(一)预期违约的概念和特点预期违约也称为先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预期违约具有如下特点:1.预期违约是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2.预期违约侵害的是期待的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3.预期违约在责任后果上与实际的违约责任是不同的预期违约行为的特征1、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期限届满之前。2、所侵害的客体是期待债权。3、针对有效合同而言4、违反的是主合同义务5、守约方享有选择权预期违约制度与不安履行抗辩权的区别1、两者的性质不同2、两者的前提条件不同3、两者行使权利的主体不同4、两者的法律依据不同5、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6、两者行使的时间不同(二)明示毁约所谓明示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在履行期限到来时不履行合同。《合同法》第108条。它须具备如下条件:第一,必须是一方明确肯定地向对方作出毁约的表示。第二,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第三,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正当理由。(三)默示毁约所谓默示毁约,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在履行期到来之后不履行合同,且另一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一方将不履行合同,而一方也不愿意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合同法》第108条默示毁约须具备如下构成要件:第一,一方当事人具有《合同法》第68条所规定的情况。第二,另一方具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对方具有上述情形。第三,一方不愿提供适当的履约担保。二、实际违约在履行期限到来以后,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将构成实际违约。实际违约行为具有如下几种类型:(一)拒绝履行《合同法》第107条(二)迟延履行《合同法》第96条(三)不适当履行。不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四)部分履行。所谓部分履行,是指合同虽然履行但履行不符合数量的规定,或者说履行在数量上存在着不足。(五)其他不完全履行的行为实际违约行为实际违约行为完全不履行迟延履行瑕疵履行其他违约行为履行不能三、完全不履行1、履行拒绝2、履行根本违约四、履行不能又称为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债务的履行自始不能履行嗣后不能履行永久不能履行一时不能履行全部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事实上的不能履行法律上的不能履行五、迟延履行(一)给付迟延(二)受领迟延(一)、瑕疵给付(二)、加害给付六、瑕疵履行(一)、瑕疵给付1、定义:指债务人的履行不符合规定或约定的条件,致使债权人减少或丧失合同履行的价值或效用履行利益2、瑕疵履行的法律后果1、继续履行2、采取补救措施3、解除合同4、赔偿损失(二)、加害给付1、定义:指债务人的履行行为有瑕疵,使债权人的其他利益受到损害的给付行为履行利益既有利益2、加害给付的法律后果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竟合1)责任竟合的概念某个违反义务的行为在法律上导致多种责任的产生和相互冲突的现象。2)责任竟合的特点(1)责任竟合因为某个违反义务的行为引起(2)某个违反义务的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构成要件(3)数个责任之间相互冲突3)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a、归则原则不同b、举证责任不同c、责任构成要件不同d、免责条件不同e、赔偿范围不同f、对第三人的责任不同除此之外,在时效期限,诉讼管辖等方面也有区别4)责任竟合的原因a、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同时侵犯了法定的强制性义务b、在某些情况下侵权行为是直接构成违约的原因c、不法行为人实施故意侵犯他人权利并造成对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时,在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事先存在着一种合同关系d、一种违法行为虽然只符合一种责任要件,但是,法律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出发,要求合同当事人根据侵权行为制度体提出请求和提起诉讼或者将侵权行为责任纳入合同责任的运用范围。5)责任竟合的处理原则我国采取允许竟合原则,即允许当事人选择请求权禁止竟合模式允许竟合模式有限制的选择诉讼模式总结:不适当履行瑕疵履行加害给付履行利益履行利益既得利益七、其他不适当履行行为第四节双方违约和第三人的行为造成违约一、双方违约《合同法》第120条二、第三人的行为造成违约三、债务人对履行辅助人的责任第五节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一、实际履行二、损害赔偿一、实际履行(一)实际履行的概念和特点实际履行也称为强制实际履行、依约履行、继续履行。实际履行具有如下特点:第一,实际履行是一种违约后的补救方式。第二,实际履行的基本内容是要求违约方继续依据合同规定作出履行。第三,实际履行可以与违约金、损害赔偿和定金责任并用,但不能以解除合同的方式并用。(二)实际履行的适用条件1.须有违约行为的存在2.非违约方须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3.须依据法律和合同的性质能够履行4.实际履行在事实上是可能的和在经济上是合理的二、损害赔偿(一)损害赔偿的概念和特点损害赔偿又称为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和依据合同的规定应承担的赔偿损失的责任。违约损害赔偿具有如下特点:第一,损害赔偿是因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所产生的责任。第二,损害赔偿原则上仅具有补偿性而不具有惩罚性。第三,损害赔偿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二)约定损害赔偿所谓约定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的金钱或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民法通则》第112条和《合同法》第114条都允许当事人约定损害赔偿。约定损害赔偿与法定损害赔偿约定损害赔偿与约定违约金(三)完全赔偿原则所谓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当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四)损害赔偿的限制1.损害的可预见性规则《合同法》第113条2.损害赔偿的减轻所谓损害赔偿的减轻,是指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失后,另一方应及时采取合理的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失负责。三、支付违约金(一)违约金的概念和特点所谓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合同法》第114条违约金具有如下特点:1.违约金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2.违约金的数额是预先确定的3.违约金是一种违约后生效的责任方式(二)违约金和其他责任形式的关系1.违约金与损害赔偿2.违约金与实际履行3.违约金与解除合同(三)违约金的国家干预《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四、定金责任所谓定金,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为保证合同的履行,由一方预先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或其他代替物。我国现行法律所规定的定金主要是违约定金,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在原则上包含了对不履行合同的制裁措施。《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六节免责事由免责是指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因出现了法定的或合同约定的免责条件而导致合同不履行,债务人将被免除履行义务。这些法定的或约定的免责条件被统称为免责事由。此处所说的免责事由,是指合同不履行的责任事由,仅适用于合同责任。合同责任的免责事由既包括法定的责任事由,即不可抗力,也包括当事人约定的责任事由,即免责条款。在我国合同法中,法定的免责事由仅指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第117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七节责任竞合一、责任竞合的概念二、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发生的原因三、对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一、责任竞合的概念所谓责任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以上的责任产生,这些责任彼此之间是相互冲突的。《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二、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发生的原因三、对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根据《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在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允许受害人选择一种责任提起诉讼。
本文标题:经济法学第七章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164018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