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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一、经济法律关系保护的概念与意义•二、经济法律关系保护的方法•三、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经济法律关系——保护途径经济行政执法保护——是指国家经济管理机关通过执法活动对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经济仲裁保护——是指民间仲裁机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机关以第三者的身份,对特定的经济纠纷或争议进行调解、裁决和仲裁的保护。经济检察的保护——是指检察机关通过经济检察和对重大经济纠纷案件、经济行政案件提起抗诉或参与诉讼活动对经济法律关系进行的保护。经济审判保护——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经济合同纠纷或其他经济纠纷,以及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经济犯罪案件的审理与判决,来保护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保护•不履行经济义务、违反经济法规•经济责任:赔偿、违约金、罚款、没收…..•行政责任:警告、停业整顿、吊销执照…..•刑事责任:刑事处罚(可处罚金)制裁实施机构财税工商仲裁审判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是指保护主体依法享有的经济权利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通常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有:当事人相互协商、进行行政调节、提交仲裁机构裁决、提起诉讼。经济诉讼与经济仲裁了解掌握仲裁的特征、仲裁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仲裁机构、仲裁协议、仲裁程序;了解经济诉讼的管辖、收案范围、诉讼程序以及证据制度甲乙双方因国内经济合同纠纷协商不成,甲方申请仲裁。仲裁机关裁决生效后,乙方拒不执行,其理由是他们两方合同中既无仲裁条款,事后又未达成仲裁协议。甲又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进行审理并作了判决。乙方仍不服,要求按仲裁裁决执行,问:乙方的要求合法与否?理由是什么?案例分析提示要点提示: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提交仲裁以争议双方事先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为基础;如果没有仲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合同中既无仲裁条款,甲申请仲裁后又未达成仲裁协议,因此,应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裁定撤销裁决经过人民法院的审理,并作出判决,乙仍不服并要求按仲裁裁定执行是不合法的,因为原裁决已为人民法院撤销中止执行。概念——书面仲裁协议+同选仲裁机构+有约束力仲裁委员会——设区的市政府组织组建+与行政机关无隶属关系+互无隶属关系有仲裁协议•仲裁条件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属于受理范围+属于受理仲裁机构管辖调解书与裁决书——法律效力相同一方不履行裁决——可申请法院执行概念——请求法院审判解决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民事诉讼法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属于受理范围+属于受诉法院管辖•诉讼条件没有仲裁协议其他没有就同一事实、同一诉讼标的再行诉讼两审终审制审理一审亦可结案程序——一审→二审→执行程序(→2年内可申请再审+不影响执行)经济仲裁•一、概念、特征、范围•二、基本制度•三、仲裁协议•四、仲裁程序208211914415516117117918418505010015020019951996199719981999200020012002200320041995年—2004年中国仲裁机构设立情况经济仲裁—概念•仲裁是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即由双方当事人将他们之间发生的争议交付第三者居中评断是非,并作出裁决,该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含义•经济仲裁是指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根据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根据事实,依据法律,对争议作出裁决,各方当事人必须执行裁决的一种解决经济纠纷的方法。通过以上概念,我们可以看出,经济仲裁的适用范围和特点仲裁一般分为:劳动仲裁、国际仲裁、国际商事仲裁、经济仲裁经济仲裁—范围和特点仅限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契约性和非契约性的财产权益纠纷经济仲裁的适用范围不适用仲裁的争议1)当事人不能自行处理或不能通过和解解决的争议,如依法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争议;2)关于民事身份如婚姻、收养、监护、继承等纠纷;3)关于劳动争议和农村承包合同纠纷。•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这类纠纷是基于特定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这种特定身份往往是基于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特定事实而产生的。当然像婚姻、收养是基于人的自愿行为而发生的,但是,不管是基于特定事实,还是基于人的自愿行为,这种以人的特定身份关系为基础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旦产生,往往就是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不得以任意自由处分,而需要通过法定的程序才能消灭这一关系。因此,这类纠纷不得仲裁。•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这里主要涉及到国家各类不同机关之间权力的划分。其中,行政机关是国家专门设立的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机构,对于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当事人不得协议交由仲裁机构仲裁解决。•3、可以仲裁,但是不适用仲裁法的范围•根据《仲裁法》第77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与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得适用仲裁法。经济仲裁—特点•第一,权威性——民商事纠纷往往涉及专业知识领域,由于仲裁机构属于民间组织,仲裁员是由各种专家、行家担任,故,纠纷一般能得到公正裁决,裁决具有很强的权威性。•第二,自治性——仲裁系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而且还可以选择仲裁机构,选择仲裁员,更能体现当事人的意愿。也使双方更容易接受仲裁的处理,自觉执行裁决。一方不同意仲裁,仲裁机构即不得受理。•第三,经济性——仲裁是一裁终局制,程序比较简单,不仅耗时少,而且费用低,与诉讼制度相比,对当事人更具有吸引力。•第四,保密性——仲裁一般不公开审理,有利于保护当事人不愿泄露的商业秘密。•第五,强制性——仲裁程序虽不同于诉讼程序,但是,仲裁裁决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并可以在司法机关的支持下获得强制执行的效力。经济仲裁的特点•位于阳泉市的A公司与位于濮阳市的B公司订立了一份买卖水果的合同,合同约定如果发生纠纷,由位于周口市的经济仲裁委员进行仲裁。后来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了纠纷,并由周口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鉴于该案的社会影响比较大,该仲裁委员会决定公开审理,但A公司表示反对。该仲裁委员作出裁决后,A公司不服,表示准备向法院起诉,B公司则要求A公司履行裁决书。由于A公司很长时间不履行仲裁裁决书,B公司便申请该仲裁委员会执行,但被仲裁委员会拒绝。请根据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两公司约定由周口市的经济仲裁委员会仲裁是否合法?为什么?(2)A公司反对仲裁委员会公开审理是否正确?为什么?(3)A公司能否向法院起诉?为什么?(4)该仲裁委员会拒绝B公司的执行申请是否正确?为什么?•(1)约定是合法的。这里应该区别仲裁与诉讼。在诉讼中有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的限制,当事人一般不能另行选择管辖法院;而在仲裁中,没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限制,由当事人约定选择仲裁委员会。所以两公司约定由周口市的经济仲裁委员会仲裁是合法的。•(2)A公司可以反对。因为仲裁原则上应当不公开进行,但如果当事人约定公开的,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也可以公开进行,这与诉讼不同,诉讼原则上应公开进行。•(3)不能起诉。这是仲裁与诉讼的重要区别,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一般可以上诉。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原则,裁决书作出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既不能再向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不能向法院起诉。•(4)正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只有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不能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执行。经济仲裁—仲裁法•广义的仲裁法是指专门调整仲裁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般包括《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我国同其他国家缔结的双边条约中涉及的通过仲裁解决投资争议及相互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有关规定。•狭义上的《仲裁法》是指1994年通过的我国第一部专门调整仲裁关系的法律。包括总则、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仲裁协议、程序和仲裁裁决的撤消与执行等。经济仲裁—基本制度1、协议仲裁制度——当事人的协议是启动仲裁的前提。2、一裁终局制度——不得在就同一争议另行提起仲裁或诉讼,一方不履行,他方可申请强制执行。3、回避制度——保证公正4、先行调解制度——是必经程序仲裁的基本制度经济仲裁—概述~基本制度5、财产保全制度——为保证裁决得以执行可以申请财产保全6、仲裁时效制度——权利应当在法定期间内行使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一般为二年,特殊为一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法院不予保护经济仲裁—仲裁协议~概念和种类仲裁协议的概念和种类1)仲裁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在合同的某一条款中,约定将以后执行合同中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2)仲裁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为把有关争议提交仲裁解决而专门单独订立的协议书。3)能够证明仲裁协议订立的有关文件。概念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愿意把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或者业已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主要有三种类型:是仲裁的基础性文件经济仲裁—仲裁协议~内容•1)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受理的前提•2)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仲裁受理的重要依据,裁决执行的必备条件;•3)明确选定仲裁机构——涉及到案件的裁决结果;仲裁协议主要内容•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式样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式样为:因本合同或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提交珠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争议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式样为:双方一致同意将××合同(合约)的争议提交珠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一般仲裁协议应具备的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将争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解决的书面意思表示,作为一种对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仲裁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但是,通常说来,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往往包含在仲裁协议之中。如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通常为: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在这一条款中,就包含了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即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当双方协商无法解决时,即将该争议提请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2、仲裁事项•作为双方当事人提请仲裁机构解决争议案件,以及仲裁机构受理仲裁申请的有效依据,仲裁协议以约定仲事项为其法定必备内容。所谓仲裁事项就是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提请仲裁解决的争议范围,该仲裁事项的约定是否合法或者合适,直接影响着当事人双方提请仲裁解决争议案件意思表示的实现,以及仲裁制度在解决民事商事争议,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方面作用的有效发挥。因此,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仲裁事项时需注意以下方面:•第一,所约定提请仲裁解决的事项,必须是《仲裁法》允许仲裁的事项;如双方当事人约定将在继承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协商不成,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则该仲裁协议为无效。•第二,在争议发生之间,就仲裁事项的约定适合采用笼统的语言,如“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等,这样就有利于尽可能扩大仲裁所解决争议的范围;在争议发生之后,可以使用具体的语言,如“就双方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货款问题”,“就双方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标的物质量纠纷”,等等。•3、选定的仲裁机构•为了防止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后,双方当事人就应当提请哪一个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产生意见分歧,也为了使得仲裁委员会能够及时行使争议案件的仲裁权,对争议案件进行仲裁审理并作出公正仲裁裁决,我国《仲裁法》明确规定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是有效仲裁协议必须具备的一项内容,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必须明确约定仲裁委员会的名称。但是,在仲裁实践中,出于惯例性做法以及对其实体利益的考虑,双方当事人往往对涉及实体权利义务的条款反复斟酌,认真推敲以选择最为恰当的语言作出明确的约定,而对于作为争议解决方式的仲裁协议的约定,则可能不太注意其中用语的准确性,尤其是仲裁委员会的名称,经常出现对仲裁委员会名称的不规范问题。如提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而我国是不存在**市仲裁委员会这样的仲裁机构的
本文标题:经济法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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