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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教学内容1.1经济法概述1.2经济法律关系1.3法人制度1.4民事法律行为1.5代理制度1.6财产所有权1.7债权1.8仲裁与诉讼1.6财产所有权周某与丁老太系亲属关系,2003年2月周某与丁老太的丈夫韩某(已故)口头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周某以2.8万元购买韩某位于东河区西脑包某宿舍3栋1号小院一处,该院中的私产砖木结构平房(46平方米)过户到周某名下。该小院中,有自建房,而无产权证的房屋54平米。2003年3月4日,两人签订了书面《协议书》第三条约定:韩某暂时搬不出此房,经双方商定,韩某在2003年底搬出。但时至2008年7月份丁老太仍没有搬出将此房交于周某。周某持房产证于2007年7月一纸诉状递到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法院会如何判决?案例1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周某依据房屋产权证向丁老太主张,让她返还周某名下的房屋46平方米的请求,符合《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应予支持关于周某让丁老太腾出无产权证的房屋54平米及院落不予支持判决下达后,周某不服,上诉到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几个疑问:1、周某购买韩某的院落,是一个整体,不可分割。2、协议书的第三条约定,让其暂时居住,事实上该协议已经履行分析按照《物权法》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时发生效力。在该案中,小院内有产权证的房屋46平米,已过户给周某,而无产权证的自建房54平米,根据国家房地产法律规定,有产权的可办理产权证,无产权房是不允许办理过户的一审法院在判决中,对有产权的房屋,按照产权证所属,要求丁老太返还该房是有据可查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自建房和小院没有产权,而且在协议中没有明确提出归属问题,所以不予支持丁老太自丈夫去世后,生活没有来源,依靠政府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维持生活,再没有其它住房。如果将这所自建房判给周某,丁老太一家人就会居无住所,给社会造成不安定因素周某与丁老太是亲戚关系,从人性化角度也应该让处于弱势的丁老太一家人有安定的住所1.6财产所有权1.6.1财产所有权概念及特征1.6.2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1.6.3财产所有权产生与消灭1.6.4财产所有权保护1.5.1财产所有权概念及特征指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财产所有权是绝对权财产所有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财产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全部支配权1.6.2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主体财产所有人与财产所有人以外一切不特定的人内容财产所有人对自己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以及非财产所有人承担的不妨害不侵犯财产所有权的不作为义务客体民事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财产所有人所有的物或财产占有是指所有人对物的实际控制的事实状态占有权既可以由所有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由他人行使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合法占有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或所有人的意志而享有的占有权利非法占有则指无合法依据亦未取得所有人同意的占有。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财产所有权内容----占有使用使用是指根据物的性能和用途,并不毁损或变更其性质而加以利用的事实所有人对物的使用是所有权存在的基本目的,人们通过对物的使用来满足生产和生活的基本需要。所有人在法律上享有当然的使用权,另外,使用权也可依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意思移转给非所有人享有收益收益是指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基于原物产生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收益可分为孶息和利润。利润,即把物投入社会生产过程、流通过程所取得的利益处分处分是指民事主体对物进行的消费和转让。可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通过一定的事实行为对物进行处置,使物的物质形态发生变更或消灭的现象如消费、加工、改造、毁损等法律上的处分:指依照所有人的意志,通过某种法律行为对财产进行处理如转让、租借等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是决定物之命运的一项权能作为财产所有权客体的物或财产须具备以下条件:须是特定物须是独立物能够为人力所实际控制能够满足人们的生产或生活的某种需要物的分类财产所有权客体----物或财产物的分类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种类物与特定物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动产与不动产可分物与不可分物消耗物与非消耗物所有权的取得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最初取得所有权或不依赖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所有权。原始取得的主要根据包括:生产、收益、没收、无主财产、添附(附和、混合及加工)继受取得继受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或事件而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所有权。继受取得的主要根据包括:买卖合同、赠与、互易、继承财产、接受遗赠、其他合法原因1.6.3财产所有权产生与消灭善意取得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或登记在其名下的他人的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如果第三人在交易时出于善意即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追夺的法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指出:“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所有权的取得----善意取得善意受让人取得财产,该物的原有权利消灭善意取得应该符合的条件处分人没有处分权而处分了别人的东西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2003年6月,某包装进出口公司委托王某购买了别墅一套,后因故一直空置。王某见有机可乘,私刻了该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伪造了特别授权委托书,以该公司欠自己货款为由向法院起诉。又指使他人持伪造的特别授权委托书,以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出庭应诉。双方达成了以别墅抵偿欠款的调解书,王某以此办理了过户手续,尔后以低价将别墅出售给李某。案例案发后,王某被判刑11年。某包装进出口公司申请追缴赃款。由于王某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对于能否向购买者李某追赃,产生了分歧:一种观点认为不能向李某追赃,因为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李某是恶意取得;另一种观点认为,李某购买该幢别墅时已经支付的价款依法不能追缴,但是该幢别墅实际的价值与李某所支付的价款之间的差价应该是可以追缴的。法院执行时采纳哪一种意见?法院执行时采纳了后一种意见,从李某处追缴了其购买该幢别墅的差价款22万余元。夫妻共有财产张某与第三人陈某是夫妻关系,第三人长期在外工作,且不常回家。张某的祖遗房屋被拆迁,张某拿到拆迁款后又添加一些钱购得市区某地70平方米的房屋一套。两年后,张某找到某中介公司要求出售该房。原告李某欲买房,也在该中介登记。经中介撮合,双方以10万元价格成交。之后,中介公司要求张某出具相关手续,张某即到某街道办事处开出了“其丈夫已经死亡,且己未再婚”的证明。后中介带双方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转让登记手续,原告领取了房屋产权证。原告随后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入住至今。案例后第三人发现该房屋被卖,即找到房屋管理部门,称其妻隐瞒事实,谎称自己死亡,要求撤销原告的房屋产权证。房屋管理部门根据第三人的请求和出具的相关证据,撤销了原告的产权证,并通知原告恢复了张某的产权证。现原告以张某为被告,以陈某为第三人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保护他的合法权益是否为善意取得?让与人(即被告)无处分该房屋的权利,但由于她隐瞒事实真相,而且提供虚假证明,才导致原告误认为张某有权处分该房屋,而且原告也尽了最大的注意义务,属于善意受让人的范畴同时,原告基于买卖合同这一法律行为有偿地受让了房屋,并与张某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领取了房屋产权证,实际占有该房屋居住已达两年之久,其能否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取决于善意取得制度案中的原告受让不动产房屋主观上是善意,即他有理由信赖第三人有权处分该房屋,并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且办理了房屋转让登记,他就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案中第三人陈某的损失有权向本案中的张某追偿拾得遗失物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的遗失物并予以占有的事实拾得遗失物的条件须有拾得的行为所谓拾得,是指发现并且实际占有遗失物的行为标的物须是遗失物《物权法》第109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民法通则意见》第94条规定:拾得人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的,按侵权行为处理;在返还失主前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遗失物与善意取得2011年7月1日,A丢失镶钻手机被B捡到,当天B卖给善意第三人M,问A可否向M请求返还手机?可以,但要在2年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如果A丢失手机,M从拍卖行购得,问A可否向M请求返还手机?可以,但需向M支付费用---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如果B交给公安局,7月5日公安局发布招领公告,公告期满6个月后,交给拍卖机构拍卖,2012年2月1日M通过拍卖购得。问A是否可以从M取回?不可以,期满后丧失所有权。第一百一十三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发现埋藏物发现埋藏物,是指发现埋藏物的所在并予以占有的事实埋藏物在性质上应属于有主物,只是所有人是谁无法判定或查明而已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财产继承老张妻子早逝,上有八旬老母和一个姐姐,下有一儿一女,儿女均已成家。老张一生省吃俭用,积攒下8万存款和一些珍贵藏书。但老张体弱多病,生活自理困难,其子嫌负担重,以工作忙为借口不予照顾,女儿则把父亲和奶奶接回家里,悉心照顾两位老人的起居。几年后,老张去世,生前曾立下遗嘱,将其藏书留给姐姐,闻讯而来的儿子当即决定,按当地习惯,所有遗产都由儿子继承,老张的女儿据理力争,但不能改变决定,无奈,老张的女儿只好诉诸法律。财产继承是把死者遗留下来的财产转移给继承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财产继承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方式法定继承就是按照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等进行财产继承的一种继承方式遗嘱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按照他生前所立的遗嘱内容,将其遗产转移给法定继承人中的1人或数人的一种继承方式。遗嘱继承的法定条件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嘱的能力,并且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同时遗嘱必须合法有效遗嘱继承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人或数人,但不受继承顺序的限制。。祖父母外祖父母被继承人兄弟姐妹子母配偶女父“○”代表第一顺序继承人“△”代表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顺序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特殊情况下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藏书按照遗嘱留给老张的姐姐。老张的母亲年迈应予以照顾,老的女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故8万元存款2人各得3.5万元,鉴于老张儿子不尽赡养义务,故只得1万元。判决书【财产继承练习1】200年10月30日,陈某因车祸死亡,留下遗产2万元。陈某有妻子、儿子和一个同胞哥哥,这笔遗产应由()A.陈某的儿子一人继承B.陈某的儿子和妻子共同继承C.陈某的儿子和哥哥共同继承D.陈某的儿子、哥哥、妻子共同继承【财产继承练习2】胡某死亡时有房屋2间,存款1.5万元,承包的耕地800平方米和果园2000平方米以及1000元未交的承包款,可被其子女继承的遗产有()A.房屋B.果园C.耕地D.未交的承包款2007年6月11日,王
本文标题:经济法财产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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