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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的规定【汇编5篇】【学习指导】这篇学习资料“关于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的规定【汇编5篇】”由三一刀客漂亮的网友为您精心整理收集,供您学习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下载吧。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的规定【第一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九届四次全会召开后,全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全会精神,对标对表,紧密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具体落实举措,推动全会部署的各项重点任务落到实处、见到实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和国家监督专责机关,要忠诚于党、忠于人民,带头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纪检监察机关担负“两个维护”的特殊历史使命和重大政治责任。在新疆,落实“两个维护”的最重要体现就是坚定不移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我们要按照自治区纪委九届四次全会部署,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两个维护”作为纪检监察工作的“纲”和“魂”,旗帜鲜明严肃党的政治纪律特别是反分裂斗争纪律,做到“惩”的一手要硬,“治”的一手也要硬,最大限度地争取人心,不断夺取反分裂斗争新胜利。细化五项工作措施:一是开展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日常监督,把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自治区党委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群众工作督导、派驻监督、监察监督、巡察监督以及日常监督的首要政治任务,及时发现问题,抓好督促整改。二是开展反分裂斗争纪律执行情况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党员领导干部在重大问题上的政治立场、政治态度和实际言行,以及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情况。三是开展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斗争专项巡察,对工作滞后、问题突出的单位部门,统筹力量开展专项巡察、专项核查。四是开展党员干部“政治体检”,对照党章党规党纪逐条逐项认真检视思想和言行,切实增强党员干部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自觉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五是开展纪律规矩教育,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常态化开展发声亮剑和警示教育活动,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争做“两个维护”、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明白人。完善四个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全员学习培训机制,利用理论中心组、“三会一课”、干部培训等方式,组织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纪党规,不断增强广大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规矩意识。二是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把深挖严查“两面人”作为执纪监督、审查调查的重点,对群众举报以及干部年度考核、巡察、督导检查发现的“两面人”,坚决做到严肃查处。三是建立评估分析制度,每半年对深挖严查“两面人”工作形势进行评估分析,梳理“两面人”具体表现,总结工作有效做法,针对性地制定措施,形成报告。四是实行约谈提醒制度,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和指导,压紧压实“两个责任”,根据评估分析和季度通报情况,及时对工作滞后、“两个责任”落实不力的党组织、纪委负责同志进行约谈提醒,推动责任落实。喀什地区纪委监委将在自治区纪委监委和地委的坚强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按照自治区纪委九届四次全会部署,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一手抓反分裂斗争,维护党的政治纪律,一手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为实现总目标和决战脱贫攻坚提供有力纪律保障。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的规定【第二篇】7月13日下午,在采油一厂举办的党风廉政教育专题报告会上,该厂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制定的《关于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的规定》邀请公司纪委监察处领导专门进行详细解读。报告会由纪委副书记主持。该厂多位厂领导以及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机关科室人员、关键岗位人员及部分党员共200余人聆听讲座。2017年初,自治区党委制定下发《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关于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的规定》,规定共32条,明确了反分裂斗争的纪律的38种违纪情形和处理规定,其中涉及党员个人行为的情形35种。讲座中,来自公司纪委监察处的信访案件管理室主任,从纪律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解读《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的规定》、执行和维护《规定》的要求等三个方面结合案例为大家进行讲解和说明。讲座结束,该厂纪委副书记精彩的授课表示感谢。同时,结合党风廉政教育月要求,对广大党员干部提出三点要求:一是要强化意识,筑牢思想防线。面对复杂的社会环境,面对各种诱惑和利益圈套,我们一定要时刻自省、自警、自重,头脑清醒。二是要敬畏法律和权力,遵章守纪。要敬畏法律,用好权力,正确对待名利,保持健康的生活情趣。不能把获取个人利益作为人生的最大追求。在人情、亲情、友情面前坚持原则,依法依规办事。三是要严明政治纪律,坚决抵制“两面人”。在反分裂斗争这一重大原则问题上,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始终做到旗帜鲜明、立场坚定,不做“两面人”,要把《规定》作为红线底线,在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等大是大非问题上立场坚定、态度坚决,敢于在错误言行面前发声亮剑。目前,该厂各基层单位把学习《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关于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的规定》与贯彻落实各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增强反分裂斗争纪律意识,做到真学、真用,严格反分裂斗争的各项纪律。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的规定【第三篇】在市局关于在全体警辅人员中深入开展“严明纪律、严肃作风、严肃形象”专项教育整顿的要求下,我结合自己的学习、工作,查找本身存在的问题,力求把问题找实、找深、找透。通过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把自己在工作、生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边学习、边查摆、边整改、边进步。现将自查情况做一下汇报:一、存在的问题1、政治理论知识薄弱。主要表现在政治理论知识上学习不够,对党和国家的一些重要精神和政策不够关心,也没有认真的学习和领会,缺少一些基本的政治素质,不善于用政治的头脑思考题目,缺少政治敏锐性,特别是在平常工作中,缺少主动性和创造性,看问题和做事情比较片面,不利于本身工作的进步。2、工作作风还不够扎实。有时对领导安排的工作存在畏难情绪和急躁思想,对待工作有时只满足于完成领导交给的任务,经常只是根据布置的工作,说一步走一步,开辟意识还不够。缺少知难而上、排难而进的工作态度和果敢精神。3、业务能力还不够过硬,在工作中常觉到自己所把握的业务知识的深度和广度不够,不能把理论知识和业务联系起来,业务能力的进步速度跟不上工作对我们提出的新的要求。4、在工作中自我要求不够严格。主要表现在:对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学习不够,爱岗敬业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还做的不够,工作中只安于做好领导交代的任务和自己分内的工作,不够积极主动。二、存在问题的原因1、政治理论学习不够深入,工作作风不扎实,以为工作只要过得往就行,没有养成好的学习习惯,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不强。2、对知识的学习没有引发足够的重视,只满足完本职工作。对业务学习不够,业务上用的着就学一点,钻的不深。3、有满足于一般的思想,致使了对相关的业务知识把握不全面。4、对本身要求不严,致使了不能时刻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不能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规范自己,使工作作风和服务大局的意识达不到优良高效的要求。三、今后整改措施及努力方向1、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端正思想,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以高度的责任感、事业心,完成工作。2、改进工作作风,全面的分析自己,正确的定位自己,廉洁自律,乐于奉献,真正做到全心全意为人面服务。3、努力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加强本身业务素质,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做好每项工作。4、做到干一行爱一行,虚心好学,碰到问题多看多问多想,虚心好学,多向周围同事请教。以上制定的整改措施,我将在今后的生活、工作和学习中时时对比自查,严格要求自己,不断完善自己。我相信,在领导和同事们的帮助下,通过自己的不懈努力,这些存在的问题一定能够在今后的生活和工作中得以改进。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的规定【第四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党的政治纪律,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坚决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对于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快查快结、严肃处理。第三条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第四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第五条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第六条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第二章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及纪律处分第八条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和基本要求,或者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和制度,或者反对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集会、游行、示威、罢课、罢工、罢市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组织、利用宗教活动或者宗教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妨碍党和国家法律法规、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贯彻实施,或者组织、参与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煽动宗教狂热和骚乱闹事,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九条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妨碍党和国家法律法规、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贯彻实施,或者制造宗族矛盾、破坏正常社会秩序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十条组织、领导旨在反对党的领导、敌视政府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组织、领导非法宗教组织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十一条拒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或者故意作出与之相违背的决策决定和工作安排,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反对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等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态度不坚决,落实组织的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行动迟缓、执行不力或者有其它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给国家和集体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处置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或者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擅离职守或者临危退缩、临阵脱逃,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十二条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改革开放、反对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或者公开发表涉及鼓吹和支持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内容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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