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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有制及其功能范围作者:西南财经大学陈维达内容摘要:我国现阶段的公有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与非公有制并存,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行的公有制,有诸多不同于传统公有制的特点,并有着多元化的产权形式。现阶段的公有制是适应生产力性质要求的产物,因而它必然在生产力要求下具有自己特定的功能作用和功能范围。认识这一点对于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使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都健康发展十分重要。关键词:公有制、公有产权形式、生产力性质、公有制功能范围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针对中国抵御危机的良好表现以及中国内部经济运行的问题,国内外学术界围绕中国的经济制度和所谓中国模式展开了广泛的讨论。在讨论中不同的学者对如何认识中国的公有制经济也有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认识我国现阶段的公有制,一定要从实践的角度出发,即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公有制是一种与市场经济结合的公有制,它与改革前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公有制具有很多不同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有制有其特殊的运动规律和内在要求,因此需要从实践的角度来认识它的新特点、新形式、新作用,才能对我国现阶段经济运行中的诸多问题做出合理的解释。一、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公有制的特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说明,公有制并不是像我国传统经济学理论所解释的那样是一个抽象而简单的概念。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公有制,其运行规律,其生存的基础、产生及变化的原因与途径都不一样,由此表现出的公有制的产权关系和具体的产权形式也是不一样的。在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套用前苏联的模式,建立了单一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作为一种主要以强制性变迁为特征的制度建设,社会主义公有制主要是通过国家的强制性力量,改变资源和财富的所有及分配关系,把部分(占国民经济的主导地位)资源和财富由个人所有转变为社会公有。这种公有制的主要特征就是:第一,形式单一,仅区分为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公有制几乎排斥了所有的个人产权以及个人对产权和市场的自由选择权利。第二,全民所有制的财产主体在法权关系上归于全体人民,但在事实上即经济关系上不可能归于全民,而是由国家代表全民扮演所有者的角色;国家在事实上是由政府代表的,所以,全民所有制的财产就是国家财产,其财产主体就是政府。在这里,国家财产就是政府财产,国家产权就是政府产权。政府既是财产的所有者又是经营者。第三,集体所有制的财产主体在名义上(法权上)是集体劳动者,但在事实上,无论是农村人民公社还是城镇集体企业,产权主体的地位都是残缺的,集体劳动者并未拥有完整的所有权、经营权和处置权,产权的最终控制者仍然是国家或政府。因此,这种公有制的总的特点就是大一统,政府产权的范围几乎囊括了所有物质资源和市场交易品。从这个意义上说,产权界定没有实质意义,因为理论上和法律上的产权归一,排斥了对不同产权进行界定以维护不同主体在市场上的交易权益的必要性,而市场经济也因此而丧失了作用的基础。结果就是,在公有制主要以国家所有制和政府产权为代表的前提下,资源配置不仅不能做到合理化,在丧失效率的同时,还内生出分配不公的因素(比如国家通过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集中农业集体组织的剩余收益来支撑工业化),从而导致国民经济长期发展不起来。这正是市场化改革的理由。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有制,相对于全社会共同所有这种单一的公有制而言,是一种多元化、多层次的复合公有制。这种公有制只在一定层次上和一定的范围内否定个人产权,在社会经济运行中,公有制的产权主体与其他所有制的产权主体相并立,它本身的具体的产权形式也是复杂的。改革开放二十多年后,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从宏观角度而言的公有制与改革前的公有制有诸多不同的特点:第一,公有制的产权形式多元化和多层次性。今天的公有产权不再是一个单一的综合体或共同体,原属于政府支配的相当部分公有财产(国有财产)现在已经归属于不同的公有产权主体,政府不再是所有公共财产的总管家或者唯一的产权主体。并且,公有产权具有了一种多层次性,这种多层次,首先表现为公有产权因其权属关系的不同而出现的范围的差异。例如,某些公有的资源客体不仅被界定为归属于法律认可的各级政府支配和处置,而且还出现了社会公有的、国有的、公众所有的、集体所有的等不同的范围和层次。其次,它表现为公有产权的分离,所有权与使用权、经营权的分离,使公有产权的运行增加了极大的空间,产权形式极为丰富。第二,公有制的财产归属均有明确的主体。虽然目前我国公有产权还存在诸多不清晰的地方,但市场经济本身要求各类产权都有明确的主体,并且改革以来相当部分的公有财产已经有了比较明晰的产权主体,例如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或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各类国有的投资机构和基金组织。随着政府职能的转换和政府机构的改革,政府产权也在逐渐明确。在一定的范围内,不同的公有财产主体现在可以独立地作为市场主体行使产权,参与市场交易和从事经营活动。第三,公有产权的可交易性。传统体制下的公有产权具有不可交易性,这主要是由于公有产权形式的单一,在同一产权主体内不承认商品交换关系,交换是通过计划而不是市场来进行的(当然事实上在国有产权内部和国有产权与集体产权之间都很难取消商品交换,这种取消意味着会产生难以承受的交易成本)。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一定范围内,公有产权与私有产权一样,可以作为交易对象在市场上流通。例如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一样,可以上市流通,可以进行兼并、收购,进行资产重组。在产权市场上,公有产权与一般产权商品没有什么两样,它同样要确定为一定的市场价值,同样要受到市场机制的调节,同样依赖于市场化原则去获得和分配资源。第四,公有产权主体在市场交易中的平等性。公有产权主体在市场中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与其他所有制的产权主体在法律地位上完全是平等的,具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传统体制下的公有制,由于带有浓厚的行政体制特征,等级制十分明显,全民所有制企业按照隶属关系分为不同级别,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在财产所有及支配、分配方面,在产品交换以及经营收益方面都体现了等级制。这种等级制的实质是社会成员不具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公有产权形式的变化不具有契约性质,因此市场机制在这里不起作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在公有制内部还是外部,不同产权主体地位的平等决定了政府在作为一个产权主体介入市场时,也只能按照市场运行的规则,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事,而不能凭借政府的行政权力垄断市场,侵犯其他产权主体的权益;在产权交易时,政府也只能公平交易而不能强取豪夺。其他公有产权主体也是如此。市场经济从规则上说是排除一个产权主体凭借法权上的不平等地位而给其他产权主体造成负外部性的。公有产权主体在市场上的平等地位,是公有产权形式得以不断变化发展的重要条件,因为平等的权利是契约的基础。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公有制企业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公有制企业,一个重要区别就在于前者是非契约的企业而后者是契约化的企业。以上阐明的这些特点说明,我国现行的公有制较之改革前已发生了质的变化。既然市场经济体制已经成为国家经济体制的基础,公有制的存在和变化都只能在市场经济的框架下,受市场经济规律的制约。我们只有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关系去历史地现实地认识公有制,才不至于对所有权产生“形而上学或法学的幻想”。【1】二、我国现阶段公有制的主要形式由于经济体制改革后公有制呈现了新的特点,由于市场经济改变了传统公有制存在和运行的物质条件,所以我国现阶段公有制具体的产权形式是多元化的,公有产权形式所表现的经济关系和权利结构与以往单一公有制有很大的不同。就形式而言,公有制形式至少包括以下方面:社会公有制。社会公有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的最高层次,它代表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反映了社会全体成员对资源、公共产品和国家财产共同占有、支配和利益共享的权利本质。社会公有财产的主体是全体人民,因此对社会公有财产(例如共有资源和国家财政收入)的处置权最终也在全体人民。社会公有财产并不仅仅是法权上的界定,它是一种现实的经济关系,但由于传统体制的影响,我国至今还停留在一种抽象的概念上而缺乏具体的产权界定和相应的制度设计。在现代国家理论中,政府代表人民行使公权,政府对社会公有财产既没有所有权也没有支配权、处置权,政府作为代理人只有管理权。政府对社会公有财产的处置,必须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经过人民权力机关的批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因为利用社会公有财产(比较典型的一是自然资源的开发,一是财政支出)的收益和亏损,最终是由社会全体成员来买单的。因此,社会公有产权与政府产权有原则上的区别。国家所有制。在历史上,国家所有制并不等于公有制。国家所有制是与国家相联系的一种经济制度,产生的根据是国家,有国家就有国有财产,无国家就无国有财产,财产主体是国家。在现代国家制度中,国家公权来自于民权即来自于社会成员的授予或委托,这种法权关系表现在经济关系上,就是国家所有财产来自于社会成员的委托,是社会公有财产的一部分。这部分社会公有财产所以要以国有资产的面貌出现,是因为国家机构的运行必须要以占有和支配一定的财产为前提。因此,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国家所有制是公有制的一种形式但不是唯一的形式,从其所有关系的范围上看是一种有具体界定的有限的产权。由于国家权力的行使主要由政府来代表,在经济学理论上,我们可以抽象掉国家与政府的区别,把国家产权主要看作是政府产权。政府产权与社会公有产权的区别在于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行使所有者权利,可以对资产进行支配和处置,并承担资产运营的损益。但政府产权的特殊性在于政府在实质上不是国有资产的最终所有者而只是依据法律规定对部分社会公有财产行使所有者的权利。由于有这种区别,政府手里的财产实际上有两部分,一部分是国家管理资产(由政府受托管理的社会公有财产,主要包括共有资源、公共产品、社会福利等),一部分是国有资产(由政府受托行使所有者权利的经营性资产如国有企业和非经营性资产如国家机关、军队、海关等拥有的资产)。政府产权一般涉及后一部分即国有资产而不能随意扩及国家管理资产。这种划分是具有现实意义的。公众所有制。董辅礽教授曾提出公众所有制的概念,认为“它是指一个单位(企业、社区、团体等)是这个单位的成员的共同财产,同时每个成员又是共同财产的特定份额的所有者。”【2】他认为合作社所有制、公众持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养老基金、投资基金等都是公众所有制的实现形式【3】。其实,合作社更接近于集体所有制,而公众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既有共性又有区别。公众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具有面对公众的开放性,它可以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扩展其社会基础和财产范围,从而加强其社会资本的性质。公众所有制主要包括以股份公司为代表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公益性基金和投资基金等,它的特点是由社会部分成员对财产共同所有,它一般具有按份共有的特点,即这种所有制并不排斥个人所有制,而是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公众所有制的产权形式,主要是以股份合作制为基础的产权制度,并且是以法人产权制度为主的,产权区分为共有人的原始产权和共有资产的法人产权,产权主体相应有了区别。共有人个人的产权权利是可以转让的,即共有人存在选择加入或放弃共有的自由权利。在市场经济中,公众所有制会具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集体所有制。我国现阶段的集体所有制,既保留有传统体制的特点,又有市场经济的新特征。例如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既保持了集体对土地资源的共有性质,又给予了农民一定的个人产权(包括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集体所有制也是指部分社会成员主要是单位集体成员共同所有集体财产,与公众所有制不同的是,集体所有制既有按份共有也有不按份共有(即集体产权排斥个人产权,产权主体为单一的集体而没有个人)。我国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就是一种不按份共有,在这里,个人并不具有对一定产权权利的自由处置权。并且,集体所有制不像公众所有制那样具有社会开放性,它一般具有地域或行业的局限,生产社会化程度较低。它的具体形式主要就是合作社所有制和社区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就是财产归集体成员所有,集体成员共同决定财产的支配和处置、共同分享收益的一种共同体,这里的收益可以根据资产量化到个人
本文标题: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有制及其功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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