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财务管理3.3(1)
第三章筹资方式6、公布招股说明书在获准公开发行股票之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招股说明书的内容。在获准公开发行股票后,发行人应当在承销期开始前2——5个工作日间公布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按证监会规定的格式制作,并载明下列内容:①公司的名称、住所;②发行人、发行人简况;③筹资的目的;④公司现有的股本总额,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总额,每股面值、售价,发行前的每股净资产值和发行结束后每股净资产值,发行费和佣金;⑤初次发行的发起人认购股本的情况、股权结构及验资证明;⑥承销结构的名称、承销方式和承销数量;⑦发行的时间、对象、地点及股票认购和股款交纳的方式;⑧所筹资金的运用计划及收益,风险预测;⑨公司近期发展规划和经注册会计师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的公司下一年度盈利预测文件;⑩重要合同;⑾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⑿公司董事、监事名单及其简历;⒀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生产经营状况和有关业务发展的基本情况;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和由两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⒂前次公开发行股票所筹资金的运用情况;⒃证监会要求所载明的其他事项。发行人应当向认购人提供招股说明书。证券承销机构应当将招股说明书备置于营业场所,并有义务提醒认购人阅读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有效期为6个月,自招股说明书签署完毕之日起计算。招股说明书失效后,股票发行必须立即停止。7、按规定程序招股前述准备工作完成后,即开始招认股份,确定认股人办理股款交纳与股票交割事务。①原有股东优先认购。股份公司增加发行股票时,原有股东具有按规定的比例优先认购一定股份的权利。股东优先认购是给股东的一种优待,这只是给股东认购股票的优先权,股东并没有必须认购的义务,也就是说股东可以行使这一权利,也可以放弃这一权利。②公司有关人员优先认购。这是指除股份公司股东以外的公司一般职工、高级职员等优先认购股票。同样,上述人员如果认为无利可图,也可以不买股票。③公众认购。上述两方面认购完后,由社会公众认购。发行公司或其代理机构一般用广告或书面通知等方法招股。认购者认购时,需要在发行公司制作的认股书上填写认购数、金额、认购者住址,并签名盖章。认购者一旦填写认股书即为承诺了发行公司的要约,就有按所填写认股书缴纳股款的义务。8、认股人缴纳股款。认股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认股书所指定的代收股款的银行或其他代理机构足额缴纳股款。代收机构收款后,应向缴款人交付经发行公司签名盖章的股款股票交纳凭证。9、向认股人交割股票。当发行公司收到股款后,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认股人交付所售出的股票,否则,发行公司或其他代理机构应负违约责任。10、改选董事、监事。随着新股的发行,股东人数发生了变化,原有的股份结构也随之改变,必然要求对董事会和监事会作相应调整。因此,公司在其股份募集结束后,应立即召开股东大会改选董事、监事。七、股票上市(一)股票上市的条件(见文件1)(二)股票上市对公司的影响(三)股票上市的暂停与终止(一)股票上市的条件(见文件1)(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二)股票上市对公司的影响1、股票上市对公司的益处①改善财务状况②利用股票收购其他公司③利用股票市场客观评价企业④利用股票可激励职员⑤提高公司知名度,吸引更多顾客2、股票上市对公司的不利因素①使公司失去隐私权②限制经理人员的自由度③公开上市需要很高的费用(三)股票上市交易的终止股票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3)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ST股“ST”是英语SpecialTreatment(特别处理)的缩写。ST股是对财务状况或其它状况出现异常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进行特别处理的股票。上述财务状况或其它状况出现异常主要是指两种情况:上市公司经审计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均为负值,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低于股票面值。在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被实行特别处理其间,其股票交易应遵循下列规则:(1)股票报价日涨跌幅限制为5%;(2)股票名称改为原股票名前加“ST”,例如“ST辽物资”;(3)上市公司的中期报告必须审计。PT股“PT”的英语ParticularTransfer(意为特别转让)的缩写。这是旨在为暂停上市股票提供流通渠道的“特别转让服务”。对于进行这种“特别转让”的股票,沪深交易所在其简称前冠以“PT”,称之为“PT”股。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连续三年亏损等情况,其股票将暂停上市。沪深交易所从1997年7月9日起,对这类暂停上市的股票实施“特别转让服务”。第一批这类股票有“PT双鹿”,“PT农商社”,“PT苏三山”,“PT渝太白”。特别转让与正常股票交易主要有四点区别:(1)交易时间不同。特别转让仅限于每周五的开市时间内进行,而非逐日持续交易。(2)涨跌幅限制不同。特别转让股票申报价不得超过上一次转让价格的上下5%,与ST股票的日涨跌幅相同。(3)撮合的方式不同,特别转让是交易所收市后一次性对该股票当天所有有效申报按集合竞价方式进行撮合,产生唯一的成交价格,所有符合成交条件的委托盘均按此价格成交。(4)交易性质不同。特转让股票不是上市交易,因此这类股票不计入指数计算,成交数不计入市场统计,其转让信息也不在交易所行情中显示,只由指定报刊专栏在次日公告。八、股票筹资的优缺点1、优点①没有固定利息负担②没有到期日,不用偿还③筹资风险小④能增加公司的信誉⑤筹资限制少⑥筹资数量多2、缺点①资本成本较高②容易分散控制权
本文标题:财务管理3.3(1)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16686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