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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高校后勤社会化进程,规范后勤服务集团有关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提高资金效率,促进后勤服务集团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相关财经、法规、制度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后勤服务集团(以下简称集团)目前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各中心(公司)。第三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集团内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如实反映集团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交纳税收、保证投资者权益不受侵犯,正确处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之间的关系及学校、集团和职工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第四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各项资产,做好各项财务收支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及时真实、完整的反映集团财务状况,对集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五条集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中心的财会人员实行委派的财务管理体制。后勤服务集团财务工作实行总经理负责制。集团下属生产、经营、服务部门负责组织生产、经营、服务,对外财务事项由集团统一安排或授权处理。第六条各中心在集团规定营业范围内,自主经营。在授权范围内办理正常的财务事项。第七条后勤服务集团设置财务中心作为集团的财务机构,在总经理领导下,统一管理集团的各项财务工作。第八条后勤服务集团财务中心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遵守和执行学校指定的财经政策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其业务上接受财务处、审计处的领导、监督和检查。第九条后勤服务集团财务中心,必须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财会人员离开现岗位应按会计交接办法办理移交手续,财会人员每年应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岗位的财会人员不得上岗,财会人员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经学校人事处、财务处同意后,由财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第十条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工作,后勤服务集团实行会计委派制,被委派的会计既对所在单位财务工作负责,又对后勤服务集团负责。第三章资金和对外投资管理集团根据战略发展规划,统一制订财务政策,采用各种行政、经济、法律手段;统一掌握集团资金筹措权;根据“统筹安排,有偿使用”的原则,统一掌握集团资金调度使用权。第十一条集团根据自身的财务政策,负责财务安排。包括通过利润再投资、发行股票、与各单位合资等方式筹集资本金;发行债券、银行贷款或其他合法贷款方式筹集负债资金。第十二条各中心的周转金,由集团根据年度经营计划拨付或借付。第十三条中心之间,如需相互融资,在自愿和有偿使用的原则下经双方协商由集团协调解决。第十四条集团对资金实行“统一计划、归口管理”的原则,建立资金平衡制度。第十五条集团内所有对外投资项目,由集团组织可行性论证,报总经理办公室必要时报学校批准后,由集团统一组织实施,各中心无权对外投资。集团内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更新改造项目,由集团组织可行性论证,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交具体承办部门组织实施。第四章加强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第十六条集团各部门未经集团批准,不得以其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第十七条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第十八条集团财务中心应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控制制度,集团所属各中心未经许可,不得在外开设资金帐户。第十九条集团各中心应加强应收款的管理工作,定期核对,及时催收,加快资金周转,避免坏帐损失,发生坏帐损失采用直接转销法,计入管理费用。第二十条集团各中心应加强对存货的管理。以保证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为前提,科学确定合理的储备量,避免资金的积压占用,各中心要建立存货的收、发、领、退、清查和盘点制度,采用永续盘存法进行管理,做到帐物相符。集团各中心购进、发出的存货按实际成本计价,采用先进先出发确认每月的实际成本。第二十一条集团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成本计价,成本计价方法按相关的企业财务制度执行。固定资产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残值按固定资产原值的3%固定资产折旧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的次月起,按月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止使用的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第二十二条在建工程指为购建固定资产或为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在尚未使用前发生的支出,在建工程按实际成本计价。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应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决算调整原估价和已提折旧。第二十三条集团对固定资产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具体见集团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第二十四条集团的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消法核算。使用单位负责实物管理,建立统计台帐,定期清查盘点。第二十五条集团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它资产的日常管理由财务中心和集团办公室共同负责。第五章成本、费用和利润管理第二十六条集团实行统一管理,分级核算的成本管理体制。财务中心根据相关的企业财务制度,统一制订成本和费用核算方法,明确成本开支范围,成本对象、成本项目、成本界限。根据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生产经营耗费和生产经营成果的统计资料,汇总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经营成本;根据登记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经营(销售)费用核算期间费用业务招待费、福利费、第二十七条集团核算各中心的利润总额,核收各中心上缴的利润额。各中心应根据服务经营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上交利润包干基数。第二十八条中心的利润总额,在上交利润包干基数后,由各中心按服务经营合同有关规定的内容和比例进行分配。第六章财务报告和财务评价第二十九条集团根据相关企业财务制度统一对外提供集团的财务报告;同时按集团要求由财务中心提供集团内部各经营服务实体的财务情况。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和其他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每月8日前出上月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于年度终了20日前出。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利润的实现和分配,资金增减和周转,财务收支,财产物资的变动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财务中心定期根据财务资料、财务指标对集团及各中心进行财务分析和总结评估。第七章财务计划和财务监督第三十条建立财务计划管理制度。集团各职能部门、中心根据集团发展战略规划,编制经营计划,集团审核汇总后,编制集团的资本支出计划、销售收入计划、利润计划和现金流量计划。第三十一条实行责任中心指标考核办法,保证财务计划的完成。按照权责与可控因素相结合的原则,建立责任中心。集团是投资中心,负责投资收益计划指标的完成;各中心是利润中心,负责利润计划指标的完成;各中心生产、经营、服务部门是成本中心,负责经营成本计划指标的完成。财务人员应按《会计法》和国家财经制度、学校和集团的各项规定对委派单位的财务活动行使监督权,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对违反财经法规和规定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集团及各中心负责人应支持财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集团财务中心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二OOO年一月一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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