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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营业税稽查方法一、知识点归集1**.纳税义务人政策依据的一般规定。一般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简称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指:(1)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2)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3)在境内组织旅客出境旅游;(4)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5)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6)境内保险机构提供的保险业务,不包括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业务;(7)境外保险机构以在境内的物品为标的提供的保险劳务。2**.纳税义务人政策依据的特殊规定。(1)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征收营业税。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征收机关确定。(2)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纳税人兼营的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3)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4)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基建临管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从事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或其他陆路运输业务并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3**.纳税义务人的常见涉税问题。(1)无照经营和超出营业执照核定经营范围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2)非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3)从事兼营业务的纳税人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4)不符合承包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4***.纳税义务人的主要检查方法。(1)审阅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登记内容,查看有关职能部门认定的经营范围,检查纳税人的帐簿、合同类资料、申报纳税等相关资料,核实纳税人的具体经营行为,确认是否属于营业税税目界定的应纳营业税行为,已划分清楚兼营业务的应税收入是否缴纳了营业税。对于无照经营和超出营业执照核定经营范围的纳税人,应注重实地核查,界定其经营业务的性质,确定是否属于营业税纳税人。(2)检查承包经营人的有关合同资料,审阅是否符合不征税的三个条件: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如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则纳税人应按规定申报纳税。5**.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的政策依据。(1)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2)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3)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6**.营业税其它扣缴义务人。(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2)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3)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4)分保险业务,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5)个人转让除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无形资产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6)非雇员从聘用的企业取得收入的,支付应税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的企业为该非雇员应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7)建筑业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包括省、市、县)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或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8)境外再保险人应就其分保收入承担营业税纳税义务,并由境内保险人扣缴境外再保险人应缴纳的营业税税款。7**.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的常见涉税问题。(1)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2)境外纳税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支付人未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8**.营业税扣缴义务人检查的主要检查方法。(1)检查经营者的经营合同等资料,查看是否属于与境外的单位和个人签订而在境内发生的应税行为;检查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人是否为个人,以确定受让企业是否为扣缴义务人。(2)检查扣缴义务人是否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审查扣缴义务人的帐簿资料和会计凭证,核实其对扣缴情况是否有明细记载,扣缴税款的计算是否正确。如对建筑安装业务进行分包、转包的,检查分包、转包合同等资料,核实“预付账款”、“应交税费”等帐户,确认是否履行了扣缴义务。(3)检查“无形资产”、“生产成本”、“营业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帐户,核实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是否真实、完整,检查时应注意扣缴义务人在计算应代扣代缴的税款时,是否已将全部应税款项计算在内,有无将某些价外收费剔除后扣税的问题。(4)检查与外国企业、机构发生业务关系的纳税人,查看签订的劳务合同或财产转让合同等资料,确认劳务发生地、货物起运地、无形资产使用地、不动产所在地;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进一步检查企业代扣税款情况。(5)检查在境内从事保险、旅游等非有形商品经营的企业人工费用支出,对照劳动合同等资料界定雇员与非雇员、确认劳务性质,核实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服务等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9.营业税的征税税目。营业税共九个税目,即: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10**.交通运输业征税范围和税率。(1)税率:3%(2)征税范围: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其他交通运输业、交通运输辅助业。①搬家业务属于“装卸搬运”税目的征收范围。②公路管理和养护业务、航道的养护和疏浚业务,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③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期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11**.交通运输业不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1)运输企业承揽的运输业务,凡起运地在国外的客货、邮运等运输业务,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2)油(气)田企业的管道运输、企业专用铁路运输伴随货物销售属于混合销售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11**.建筑业征税范围和税率。(1)税率:3%(2)征税范围: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①代办电信工程一律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②凡是对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的大修、中修应当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货物的修理、修配则应征收增值税。③工业企业为用户安装自产产品征税问题。工业企业委托其所属的独立核算的安装队或劳动服务公司进行安装,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生产企业自己为用户安装其产品属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不征营业税。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符合条件的,货物征收增值税,建筑业劳务征收营业税。④自建行为的征税问题。对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的除了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外,还应征收一道“建筑业”税目营业税。自建自用建筑物其自建行为不是“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自建建筑物自用,仅限于施工单位自建建筑物后自用。⑤***工程承包公司的征税问题。工程承包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人同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类资料,对其取得的全部收入,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工程承包公司不作为工程总承包人,不与建设者签订工程承包合同资料,而仅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中介人,应按“服务业——代理”项目征收营业税。⑥***对设计单位承包的建筑安装工程,不论是否参与施工,都一律按“建筑业”征税,同时代扣代缴分包人、转包人应纳的“建筑业”营业税。如果设计单位不作为工程总承包人,不与建设者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类资料,只是负责某项设计任务,则按“服务业——其他服务”税目征税。⑦航道、码头、水库等基础设施的疏浚工程以及与工程配套的绿化工程,应按“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税目征收营业税。⑧有线电视台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即初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⑨报装环节一次收取的管道煤气集资费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但燃气公司在售气或提供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收取的管道煤气集资费要作为增值税的价外收费缴纳增值税。12**.建筑业不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1)建筑安装企业承包的境外工程由于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外,因而不属于建筑业营业税的征税范围。(2)建筑安装企业提供其他劳务,如租赁设备、场地设计、勘探和转让不动产等,应分别按营业税适用税目征收营业税。(3)自建自用建筑物不征收营业税13**.金融保险业的征税范围和税率。(1)税率:5%(2)征税范围: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以及保险(2003年1月1日起,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从事金融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①典当业的抵押贷款业务,按自有资金贷款征税。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应征收增值税。②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征营业税,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③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④融资租赁业务按“金融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融资租赁业务仅限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该项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⑤金融商品的买卖业务仅针对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的部分征收营业税。⑥对从事金融经纪业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⑦银行利用其自身业务专长,为客户提供服务并收取的一定的费用和报酬,如结算手续费、信用担保报酬、代保管手续费等,按“金融业——其他金融业务”税目征税。⑧对金融机构办理贴现、押汇业务按“其他金融业务”征收营业税,金融机构从事再贴现、转贴现业务取得的收入,属于金融机构往来,暂不征收营业税。⑨境外保险机构以境内物品为标的提供的保险劳务,属于保险业的征税范围。⑩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从事的离岸银行业务,属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14**.金融保险业不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1)存款行为,不征收营业税。(2)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往来,暂不征收营业税。(3)利差补贴不征营业税。(4)金银业务收入和金银政策性差价收入不征营业税。(5)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和非货物期货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6)境内保险机构以境外物品为标的提供的保险劳务,不属于保险业征税范围。(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及中国出口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8)保险公司取得的“追偿款”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9)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15**.邮电通信业的征税范围和税率。(1)税率:3%(2)征税范围:传递函件或包件、邮汇、报刊发行、邮务物品销售、邮政储蓄及其他邮政业务;电报、电传、电话、电话安装、电信物品销售及其他电信业务。①集邮商品的销售要根据纳税人的不同区别对待。集邮商品的生产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包括调拨在内)集邮商品,征收营业税;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②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其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其取得的收入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③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电信劳务服务,属于营业税混合销售,应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④邮政储蓄按邮政电信业务征收营业税。16**.文化体育业的征税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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