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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贷款业务第一节贷款业务概述一、贷款的种类(一)按照贷款对象可划分为单位贷款和个人贷款(二)按照贷款期限进行划分可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三)按照保证的方式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票据贴现(四)按照发放人所承担的责任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五)按照贷款的质量和风险程度,可将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贷款五类二、贷款业务核算的基本要求(一)准确及时地办理各项贷款业务的核算手续(二)加强对贷款业务的会计监督(三)提供监管所需要的贷款信息第二节信用贷款的核算信用贷款是完全凭贷款申请人的信用发放的贷款。借款人需要资金时逐笔向银行提出借款申请,经过银行批准以后逐笔签订借款合同,逐笔立据审查,逐笔发放,约定借款期限到期还款。一、贷款发放的会计处理借款人填写一式五联的借款凭证(一式五联),第一联(借方传票)应加盖借款单位公章及预留印鉴,第二联为贷方传票,第三联为收账通知,第四联为放款记录,第五联为到期卡,连同申请书经信贷部门审批盖章后送会计部门。借:短期(或中长期)贷款——××单位贷款户贷:单位活期存款——××单位存款户二、贷款到期收回的处理(一)到期借款人主动归还贷款借款到期时借款人主动归还贷款时,填写一式四联还款凭证或签发转账支票送借款银行,办理还款手续。银行审核无误后,计算利息:借:单位活期存款——XX单位户贷:短期(或中长期)贷款——XX单位户利息收入(二)到期银行主动扣收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能主动归还借款而账户中又有足够余额还款时,会计部门征得信贷部门同意并出具“贷款收回通知单”,会计部门根据“贷款收回通知单”编制一式四联的“还款凭证”扣收贷款,会计处理同借款人主动归还贷款。三、贷款展期的处理借款人因故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时,短期贷款必须在到期日以前,中长期贷款必须在到期日前一个月,由借款人填写“贷款展期申请书”向银行申请贷款展期,每一笔贷款只能展期一次,短期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的期限,中长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对展期的贷款,全部以展期之日公告的贷款利率为计息利率。展期申请经信贷部门审批同意后送会计部门。会计部门抽出保管的原借款凭证第五联,批注新的到期日及利率,同时将一联贷款展期申请书附在其后,按展期后的还款日期排列保管,无需办理转账手续。到期后收回的处理同正常到期收回的处理相同。四、逾期贷款的处理借:逾期贷款——XX单位户贷:XX贷款——XX单位户到期贷款转入逾期贷款后,应从逾期日起到还清前一日按照规定比例加收过期利息或罚息。贷款本金逾期90天或者应收利息逾期超过90天不再计入利息收入,而应转做表外核算。对于逾期贷款银行应组织力量查明原因,及时催收。第三节担保贷款的核算担保贷款按照贷款的不同担保形式可以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三种。一、保证贷款保证贷款是按照我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由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无力还款时,按照约定的承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借款人申请保证贷款,应提交借款申请书和银行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同时还应向银行提供保证人情况及保证人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经审查符合出贷要求后,银行除了和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外,还必须和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以明确各方责任。贷款到期如借款人无力偿还,则由保证人代为偿还,其他业务手续及核算方法与信用贷款相同。二、抵押贷款抵押贷款是按照《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而发放的贷款。借款人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时,贷款银行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从所得款项中优先收回贷款本息,或以抵押物折价充抵借款本息。(一)抵押物的种类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借款人申请抵押贷款时可以充当抵押物的必须是借款人所有的、有价值的、可保存的、易变现的财产。按照《担保法》第四条的规定,以下财产可以充当抵押物: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及其地上附着物;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有处分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抵押人依法有处分权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借款人可以以其中一种、几种或全部财产作抵押,但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公益单位的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以及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能作为抵押物。(二)抵押贷款的申请和审批•商业银行收到借款申请后要对贷款人的资格、贷款目的和抵押物进行审查。审批同意后可签订抵押借款合同,按照抵押物价值的50%~70%发放贷款。•贷款额度=抵押物作价金额×抵押率•每笔贷款的抵押率的高低要根据具体的情况确定,要考虑贷款风险、借款人的信用和抵押物的性质而定。(三)抵押物的保管保管抵债资产应当按照安全、完整、有效的原则,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定期检查、账实核对。抵押合同签订后,贷款发放后,抵押物依据合同要移交给债权银行。动产抵押中体积小而金额高的抵押物一般由银行保管。对于保管技术性强的抵押物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保管。办理抵押贷款的各种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四)抵押贷款的发放和收回发放时:借:抵押贷款——XX单位户贷:单位活期存款——XX单位户同时对抵押物进行表外登记。收回时:借:单位活期存款——XX单位户贷:抵押贷款——XX单位户利息收入贷款本息收回后,注销表外科目,同时将抵押物及有关单据退回借款人。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能归还贷款,应转作逾期贷款处理。借:逾期贷款——XX单位户贷:抵押贷款——XX单位户同时向借款人发送“处理抵押品通知单”,逾期超过规定的期限,银行有权处置抵押物,处置所得扣除抵押物的保管费用后归还贷款本息。处置抵押品:•作价入账的会计分录为:借:XX资产贷:逾期贷款——XX单位户利息收入(或应收利息)•变卖的会计分录为:借:有关科目贷:逾期贷款——XX单位户利息收入(或应收利息)三、质押贷款•质押贷款是指以借款人或者第三者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而发放的贷款。质押贷款的关系人为借款人、出质人和质权人,出质人可以是借款人、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质权人是发放贷款的商业银行。•质押贷款的发放以质物为基础,质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财产权利,以动产作质押的必须将动产移交发放贷款的银行占有,并订立质押合同。可以作质押的财产权利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依法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作为质物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发放贷款的银行;可以依法转让的股份、股票作为质物的应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应向出质人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贷款的发放和收回与抵押贷款基本相同,贷款到期不能收回时,银行可以以所得质物的价款来偿还贷款本息及其他相关费用。第四节票据贴现•票据贴现是商业汇票的持票人为获得资金向银行贴付一定的利息转让未到期的商业汇票的行为。它是票据转让行为,也是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一种方式,是商业信用与银行信用相结合的融资手段。•商业汇票的贴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组织;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有真实的商品贸易关系;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交易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发运单据的复印件。一、商业汇票贴现的处理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办理贴现时应根据汇票的金额填制一式五联的贴现凭证(见教材表4-3)。会计部门收到汇票和贴现凭证后要审查汇票是否真实、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此外,还应审查贴现凭证与汇票是否相符。审核无误后计算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贴现利息=汇票金额×贴现天数×(月贴现率/30)•实付贴现金额=汇票金额-贴现利息(注:贴现天数是从贴现日到票据到期日前一日为止)•会计分录为:借:贴现资产——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贷:单位活期存款——XX单位户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二、汇票到期收回的处理(一)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到期收回承兑人开户行:借:XX科目——承兑人户贷:辖内往来(或相关账户)如果承兑人存款账户资金不足,则退回凭证。贴现银行:借:辖内往来(或相关账户)贷:贴现资产——商业承兑汇票户如果承兑人的账户资金不足,收到退回的有关凭证后,商业银行对已贴现的汇票款项向贴现申请人追索贴现票款,会计分录为:借:单位活期存款——贴现申请人户贷:贴现资产——商业承兑汇票户如果贴现申请人账户无足够资金,则不足部分转为逾期贷款处理。(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到期收回承兑银行:借:应解汇款贷:辖内往来(或相关账户)贴现行:借:辖内往来(或相关账户)贷:贴现资产——银行承兑汇票第五节贷款损失准备一、提取范围《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范围为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具体包括: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进出口押汇、拆出资金等。银行不承担风险和还款责任的委托贷款贷款不计提。二、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种类及提取方法(一)贷款损失准备种类1.一般准备2.专项准备3.特种准备(二)贷款损失准备金提取方法•大多数国家要求商业银行同时计提普通呆账准备金和专项呆账准备金。贷款损失准备由银行总行统一计提。我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要求提取三种准备金,目前大部分上市银行只提取一般准备金和专项准备金。专项准备金按照贷款五级分类的结果提取,每类贷款的提取比率由商业银行自主决定,中国人民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指引》提出了一个参考比例如下:•银行应按季计提一般准备,一般准备年末余额应不低于年末贷款余额的1%。•对于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对于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对于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对于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其中,次级和可疑类贷款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特种准备由银行根据不同类别(如国别、行业)贷款的特殊风险情况、风险损失概率及历史经验,自行确定按季计提比例。•上市银行执行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新会计准则后,需要根据未来现金流量贴现与账面余额对比提取贷款损失准备。三、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会计核算(一)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提取1.一般准备金的提取补提时:借:利润分配——提取一般准备金贷:贷款损失准备——一般准备金(或一般风险准备科目)冲回时:会计分录与补提时借贷相反。2.专项准备金的提取补提时:借:资产减值损失贷:贷款损失准备——专项准备金冲回时:会计分录与补提时借贷相反。3.特种准备金的提取特种准备金的提取方法和会计处理与专项准备金的提取方法和会计处理相同。(二)呆账贷款的核销1.呆账贷款的认定条件(1)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3)借款人遭到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定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4)贷款人依法处置贷款抵押物、质物所得价款不足以补偿抵押、质押贷款的部分;(5)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符合规定条件之一的贷款应转入呆账贷款。2.呆账贷款的核销•商业银行根据本行制定的呆账贷款的核销规定,经过相应的授权或批准以后,可以进行核销。由于《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不再针对应收利息提取坏账准备,核销时应包括该笔贷款的本金和应收利息。同时报财政部门备案。会计分录为:借:贷款损失准备——专项准备金贷:呆账贷款——XX单位•对于已经核销的呆账贷款,商业银行应贯彻“账销实存”的原则,保留对贷款的追索权。(三)已核销贷款的收回借:呆账贷款——XX单位贷:贷款损失准备——专项准备金借:相关科目贷:呆账贷款——XX单位第六节贷款利息核算一、定期结息定期结息可以按月结息也可以按季度结息,按季度结息的每季末月20日为结息日。采用计息余额表或者在贷款分户账上按实际天数,计算累计计息积数,再乘以日利率得到当期的利息,其计算公式和方法计息同活期存款。二、利随本清•利随本清,又叫逐笔结息法。指银行在贷款单位还款时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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