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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政〔2009〕88号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水区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预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金水区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四日金水区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预案为加强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和控制,化解贷款风险,规范金融市场秩序,提高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强化风险防范与处置,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预案的通知》(郑政〔2009〕40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预案。一、总体要求(一)金水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在区政府的领导下,成立由主管副区长任组长,区经委、区财政局、金水工商分局等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金水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委。区经委是全区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区经委、区财政局、金水工商分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区经委要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动态监控、风险识别与预警工作,积极引导小额贷款公司为中小企业和“三农”服务;区财政局要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监督管理;金水工商分局要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把关,强化年度检验。区政府是风险防范与化解的第一责任主体,区经委在市级主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开展工作,重点是防范非法集资、违规筹资和协调相关部门处置由借贷纠纷引发的案件纠纷。(二)坚持以风险监管为核心的原则,持续识别、监测、评估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督促小额贷款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各类风险的监管,包括策略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社会风险。采集相关信息并分析处理,持续监测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状况,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并采取监管措施。(三)区经委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状况,应当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和提示,采取监管措施,纠正和制止危及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经营行为和趋势,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的稳健运行,维护各方面的合法利益,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中小企业局和区政府。(四)非现场检查工作的内容包括信息收集与核实、风险分析与处理、风险处置与整改、文件归档与管理四个方面。(五)区经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整理监管信息,结合现场检查、市场准入和问题处置情况,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风险评级,并报市中小企业局核定。二、信息收集与核实(一)应按照持续监管的要求,全面收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和风险状况的动态信息。(二)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金融企业财务准则》(财政部令第42号),按照区经委的要求及时完整地报送监管需要的数据和非数据信息。资料报送方式包括:直接报送报告、报表,报送计算机存储介质和进行数据通讯等。(三)区经委应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不同情况,确定不同资料的报送方式、报送内容、报送频率和保密要求。(四)区经委要督促和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和落实监管信息报送制度,确保监管信息采集渠道的畅通。(五)区经委要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重大事项。(六)区经委负责监督和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对所报送资料实行归口管理或指定负责人员,并对所提供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七)区经委要按照市中小企业局的统一部署,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信息系统,提高信息采集和分析水平。(八)区经委在分析与评估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和经营状况时,对小额贷款公司可能存在的风险或经营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予以确认和证实。信息核实的方式包括询问、要求提供补充材料、走访被监管机构、约见会谈等。(九)区经委可以通过电话、函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形式要求小额贷款公司相关人员对有关问题进行答复。(十)区经委可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补充材料和就相关问题作出说明。(十一)区经委应关注新闻媒体、独立评级机构等社会监督机构发布的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信息。对可能反映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中重大变化事项的信息,应及时予以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三、风险分析(一)区经委应按照持续监管的要求,及时对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资料进行监测分析和处理,形成分析报告。(二)区经委应针对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的不同情况,各有侧重地进行监管分析。对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的监管应重点关注资本充足率、公司治理、资产质量、流动性、财务和内部控制等状况。(三)区经委要按季向市中小企业局报送监管分析报告,报告应简明扼要、有理有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总体风险评价;2.报告期内的主要风险、风险变化趋势和应引起注意的问题;3.经营管理状况的重大变化;4.监管意见、建议和监管工作计划;5.监管人员认为应当提示和讨论的其他问题。(四)区经委应当撰写年度监管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小额贷款公司的基本情况及其重大变化;2.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指标情况、指标异常的原因及反映的问题;3.小额贷款公司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管理状况及其评价;4.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状况的总体评价,主要风险及存在的问题,风险变化趋势;5.年度监管工作的开展情况及其效果和存在不足;6.监管意见、建议及下一年度的监管工作计划;7.其他应当引起注意的问题。四、风险处置与整改(一)区经委应适时将监管分析的结果、监管措施以监管通报的形式通报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利益相关方,督促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整改和纠正。(二)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以下情形,区经委可以根据需要约见高级管理人员:(1)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严重的问题或风险;(2)小额贷款公司没有按要求报送整改和纠正计划;(3)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整改和纠正计划不能有效管理和控制风险;(4)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约见的其他情形。(三)区经委每年度应与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会谈,讨论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纠正问题与控制风险的措施,以及下一年度的监管工作计划。(四)区经委应在年度监管分析报告的基础上,结合现场检查、市场准入等年度监管情况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风险评级,实施分类监管。对存在严重问题和风险、评级排后的小额贷款公司,通报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五)区经委必要时可以部分或全部向社会公布监管结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以强化公众监督和市场约束,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自律管理机制的形成。五、文件归档与管理(一)区经委应建立监管信息监管档案。档案应包括: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各类信息、分析评价意见、与小额贷款公司的函件往来、电话记录、监管分析报告、会谈记录或纪要、监管日志、工作底稿、相关请求和领导批示等。(二)区经委应建立完善的监管信息保管、查询和保密制度。(三)监管信息档案应当由专人保管,建立查阅登记制度。(四)区经委对监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依法应当披露的除外。监管信息主要包括:1.小额贷款公司报告的所有数据信息;2.小额贷款公司报告的非数据信息;3.各类监管报告、风险评级结果等信息;4.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规划、业务创新等内部信息;5.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会决议等决策信息;6.其他可能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造成影响的信息。六、监管工作的保障(一)区经委负责对全区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工作,并按要求向市中小企业局报送监管分析报告及其他分析报告。(二)为保证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持续性,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从区经委、区财政局、金水工商分局等相关部门抽调专门人员从事监管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三)监管人员对承担的监管工作负责,按规定独立做出监管结论,不受非监管人员的干涉。(四)监管工作人员做出监管结论时,应制作监管日志和工作底稿,并留底备查。(五)为促进监管工作的创新和发展,应建立监管工作评价制度,对监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进行评价。监管工作的评价内容包括:信息采集的及时性和全面性、信息分析的合理性和准确性、监管信息档案的完整性、监管措施的可行性和监管的有效性。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主题词:经济管理管理预案通知金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9月14日印发(共印30份)
本文标题:金水小额贷款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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