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之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服务)收入及研究开发费探讨主讲:彭永军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杭州永浩联合会计师事务所联系方式:0571-8530024913757110366yh_cpa@sina.com第一部分政策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办法等规定.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统计局二00六年八月八日关于印发《落实企业技术开发费有关财务税收政策及相应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十条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研究开发费用定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一、关于技术开发费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以下统称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研究开发费用定义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一、企业研发费用(即原“技术开发费”),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研究开发费包括:(一)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二)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三)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四)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五)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六)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七)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八)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研究开发费用定义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统计局二00六年八月八日关于印发《落实企业技术开发费有关财务税收政策及相应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政[2006]161号第二条技术开发费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包括以下项目: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研究开发费用定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四、研究开发活动确认及研究开发费用归集(一)研究开发活动的确认1.研究开发活动定义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是指企业在技术、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进步,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进步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从事的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新的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研究开发费用定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四、研究开发活动确认及研究开发费用归集(二)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2.各项费用科目的归集范围(1)人员人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2)直接投入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4)设计费用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研究开发费用定义(5)装备调试费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6)无形资产摊销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认定过程中,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8)其他费用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研究开发费总结研究开发费可以包括以下12项内容: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科研用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和信息费;实验试验、试制和中间(放大)试验费;燃料动力费;参与研究开发人员的工资;科研用固定资产折旧维修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或合作进行研发试制的费用;申请和购买国内、国外专利和非专利技术、软件著作权等所有权和使用权所发生的费用;其他LOGO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是指与该项目转化和产业化相关的新产品研究开发,从产品设计—研制—技术工艺调整—定型投产全过程所发生的各项相关费用,但不包括投产后发生的费用。包括在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产业化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与该项目实施相关的专用仪器设备,中试(模试)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产业化通用生产设备一般不能作为科研设备购置费纳入其中科研用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是指与该项目实施相关的实验试验、中试和放大试验相关的原材料的购置、中间产品的试制和购置,不包括正常投产后原材料及相关半成品的购置。技术图书资料和信息费:在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产业化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印刷费、图书和技术资料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等费用。实验试验、试制和中间(放大)试验费:是指与该项目实施相关的实验试验、中试和放大试验相关的除原材料和半成品购置以外的其他费用,包括化验、检验、检测、监测等费用。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参与研究开发人员的工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本单位课题组成员、外聘科技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工资和劳务性费用,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并说明相应的计算依据。科研用固定资产折旧维修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并说明相应的计算依据。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或合作进行研发试制的费用:是指在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产业化过程中委托给合作单位进行,或与国际、国内科研机构合作、协作研究支付给合作、协作单位的费用。应当提交相关的协议和费用支付凭证复印件。申请和购买国内、国外专利和非专利技术、软件著作权等所有权和使用权所发生的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申请专利、软件著作权等发生的知识产权事务的费用;购买国内、国外专利和非专利技术、软件著作权等所有权和使用权所发生的支付给外单位的费用。或上述费用的摊销第二部分实务探讨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2008年4月14日发布)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根据本办法开展下列工作: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十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本文标题:高企财务处理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169393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