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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监管个人总结组负责协调和研究解决。二是认真核准招标公告发布申报表。对招标公告详细审核盖章后,由项目法人在规定的新闻媒体或网站上发布。三是参与开标、评标过程监督。对政府投资性建设项目的开标、评标活动,实行全程参与监督。四是坚持公示制度。坚持对评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实行3日以上的公示,以保证充足的社会监督时效。五是坚持后审制度。对完成招投标的项目,在发出中标通知书15日内,将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专家来源、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细则、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等情况报监察部门备案,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较好的后审作用。(三)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县监察局会同发改委、财政、审计、建设等部门每年都组织对重点项目和政府投资性项目的全面检查。在检查中,将项目招投标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从中查找问题,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完善提高,规范完善项目招投标活动。(四)积极协调解决招投标中出现的问题。对建设工程等项目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协调处理,对在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群众举报的问题,县监察局随接随查,主动出击,做到件件答复,决不拖延推诿,以求最大限度的挽回损失和影响。二、当前招投标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一)监管体制不统一,法规制度不健全。目前招标监管体制仍是以部门分散监管为主,综合监督为辅,所引发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招投标监管中部门职能交叉、多头管理、条块分割、同体监督,监督越位和缺位现象同时并存,造成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混乱无序。工程招投标相关法规制度不健全,如部门法规及各种配套政策之间相互掣肘,致使一些钻政策漏洞的违法违规行为难以查处。(二)规避招标,逃避监管。一是把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千方百计找各种理由将其变为邀请招标。二是把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分割成几个独立的小项目,使每个小项目的金额均在招标要求的规模标准以下,达到规避招标的目的。三是只对项目的部分工程进行招标,附属工程则直接发包。四是一些业主单位为了私利,把应当招投标的项目直接交给自己所属的单位完成。(三)主体行为不规范,违法违规现象严重。一些业主除了规避公开招标以外,有的还在招标过程中向管理单位、投标企业乱提条件;有的在招标中与投标人相互串通,虚假招标,明招暗定,甚至搞阴阳合同,严重扰乱了招标市场秩序;一些投标企业投标中出现投标单位相互串通的情况,出现陪标、串标、借机抬高或压低标价,损害投资人利益,使招投标流于形式。投标企业中标后,违法分包、转包的现象也比较多见。(四)权力干预市场,地方保护现象存在。一些有着这样或那样特殊权力的部门,严重违反《招标投标法》,凭借其职权,向投资人“推荐”开发商,或是向承揽工程企业“推荐”分包队伍,干预工程的发包和承包。有的项目业主不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控制信息的发布范围、随意缩短某一程序的时限;有些地区或部门为确保本地、本系统企业中标,违法设臵投标许可,采取歧视性资质审查、越权指定招标公告发布媒体、限制招标公告发布范围和地点、制定不公平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等,排斥外地或外系统的投标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五)执法监督检查力度有待于进一步强化。一是个别领域存在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管机构监督检查不到位、力度不大、监控手段落后、信息化水平不高、监督力量不足的问题,难以做到严格按程序对招投标实施有效的全过程监督。二是存在行政主管部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社会监督太弱、监督相对滞后等问题。三是工程招投标监管中存在重管理轻查处、重检查轻处理的现象,致使不少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招投标的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纠正处理。三、进一步强化招投标监管工作的对策和建议一是理顺招投标监督体制。对招投标监督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理清各监督主体的相互关系,把握好监督主体的角色定位,合理划分招投标监督管理权限,建立适应新形势的工程招投标监管体制。整合各种监督力量,健全监管机构,成立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和行业协会参加的招投标监督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工程项目、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等招投标工作的监督。各监管部门要在监督委员会统一指导下开展监管工作,形成自上而下、不同层次的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投标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并及时向监督委员会上报监管情况,及时纠正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实现招投标执行机构与监管部门人员分离、机构分设、资金脱钩,形成相互制约的格局,从体制上保证招投标监管活动的正常进行。二是健全法律法规制度。建议立法机关对《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相关部门应加快制度建设步伐,制定完善具体的实施办法和细则。建立招投标从业人员执业准入制度,为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人、招投标代理机构以及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供切实的行为规范,使重大工程项目从招标到合同执行、监督等各个环节都有法可依,堵塞程序上的漏洞,减少随意行为,从源头上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三是强化程序监督。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对招标公告公布、专家抽取、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具体环节进行严格把关,确保程序上不出问题。对招投标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监督,把招投标活动臵于招投标监管机构、纪检监察机关、公证机关的多重监督之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主动牵头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强化行政监察、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作用,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社会监督的力量,如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从社会中选聘招投标监督员;发挥行业协会的资信认定、自律功能等等,把招投标工作臵于严密的监督网络之中。(四)改进评标办法。继续推行合理定价公开抽取的招投标方式,大力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等。在评标定标中,采用商务标和技术标分离,不设固定标底以及明标暗评的办法。招标人如编制有标底的,其标底既不能作为决定中标的直接依据,也不能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只能依法作为防止串通投标、哄抬标价和分析中标价是否合理等情况的参考。通过改进评标方法,尽量减少中间环节,杜绝暗箱操作,防止泄露标底,遏制编制标书及评标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五)提高招投标监管人员素质。强化对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的宣传学习,使各级领导干部和监管机关充分认识规范招投标行为,培育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投标市场环境的重要意义,正确处理好地方利益、部门利益与国家利益、全局利益的关系,增强法制观念,树立依法行政、依法监管的意识,坚决杜绝招投标中的各种权利干预和地方保护主义。加强对监管人员的廉政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监管人员的思想素质、职业道德、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操作能力。鼓励监管人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积极开展创新性研究,不断研究探索加强招投标监管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加快实现招投标工作的新飞跃。
本文标题:招投标监管个人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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