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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号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挂靠版本)北京中车信融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二零年月日2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车辆买受人):北京中车信融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沙阳路法定代表人:巩月琼承租人(车辆出卖人)(法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自然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供应商:住所:法定代表人:挂靠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鉴于:1、承租人已与供应商签署了《产品买卖合同》(详见本合同附件一)并已支付购车首付款,为生产经营的需要,承租人向出租人申请以车辆售后回租的方式进行融资。2、出租人同意在符合本合同全部条款的前提下,根据承租人的要求向承租人购买车辆后,再将所购车辆回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及其他款项。现出租人、承租人、供应商及挂靠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第一部分合同通用条款1.定义和解释1.1定义“售后回租”指在承租人按照《产品买卖合同》的约定从供应商处取得车辆所有权的情形下,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向承租人购买车辆,并将所购车辆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及其他款项;“车辆”指本合同第二部分合同专用条款第1条规定的车辆,亦即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挂靠公司”指具备相关运营资质的公司。承租人为取得相关运营资质而将本合同项下的车辆登记在该公司名下,但车辆所有权仍属于出租人;“《产品买卖合同》”指承租人与供应商签署的汽车购买合同,承租人通过该合同向供应商购买并取得车辆;“购车首付款”指本合同第二部分合同专用条款第1.2条规定的承租人支付给供应商的部分车款;“购车余款”指本合同第二部分合同专用条款第1.2条规定的承租人尚欠供应商的购车余款;“首期车款”指本第二部分合同专用条款第2.2.1条规定的出租人向承租人购买租赁物所支付的第一笔车款,该笔车款金额与购车首付款相同;“后期车款”指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首期车款后,出租人购车价款的剩余部分,该笔车款与承租人尚欠供应商的购车余款相同;“租赁期限”指承租人向出租人租赁使用租赁物的期限,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第6.4条规定确定;“租金”指承租人因接受出租人所提供之融资租赁服务,而应向出租人偿还及支付的价金,总金额为租赁本金和租赁利息之和;“租赁本金”指出租人为购买本合同项下租赁物所支付的价款总额;1“租赁利率”指依据本合同专用条款第7.1条规定的利率;“首期租金”指承租人支付给出租人的第一笔租金,本合同下首期租金与承租人支付给供应商的购车首付款金额相等。首期租金不包含租赁利息;“后期租金”指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首期租金后,在租赁期限内应当向出租人支付的剩余各期租金,该部分租金包含租赁利息;“逾期租金”指在还款月扣款日,承租人应按时支付给出租人但未付的租金;“罚息”因逾期支付当期租金,承租人对逾期租金按照日万分之五的利率向出租人支付的款项;“扣款日”指出租人、承租人约定的租金缴款日。还款月的15号为租金及转让租赁物所有权名义价款的扣款日;“扣款账户”指承租人在出租人指定银行开立的,用于出租人扣划租金及转让租赁物所有权名义价款的银行账户;“出租人指定账户”指出租人用于收取承租人或供应商直接支付的相关款项(包括但不限于逾期租金、违约金、承租人提前终止合同损失金等)的银行账户。账户信息如下:户名:开户行:账号:“还款月”指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租金到期日当月;“起租日”指租赁期限开始计算之日。本合同各方同意以交付日作为起租日;“违约事件”指在本合同第一部分合同通用条款第14条(违约及违约责任)中列明的任何情况;2“供应商垫付当期租金及罚息”指承租人在还款月的15号未支付当期租金,供应商代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当期租金及罚息。供应商的代垫行为,不视为承租人履行偿还当期租金及罚息的义务,承租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支付当期租金及罚息,供应商垫付后,有权要求承租人偿还其代垫租金及罚息;“供应商回购”指承租人出现约定的回购情形后,供应商对租赁物和出租人在本合同项下对承租人享有的全部债权进行回购。回购款项为承租人已到期未付租金、逾期罚息、剩余租赁本金、剩余租赁本金加计的3期租赁利息(此处计算租赁利息适用的租赁利率为回购条件成就时本合同中适用的租赁利率)、名义价款及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应付给出租人的其他款项。供应商向出租人支付完毕全部回购款项后,出租人将租赁物的所有权及其在本合同项下对承租人享有的全部债权转让给供应商,供应商有权向承租人追索;“潜在违约事件”指任何(随时间推移、发出通知、根据本合同做出任何决定或上述各项的任何组合)可以合理预期会成为违约事件的事件;“重大不利影响”指某事件或情况,根据出租人的合理判断,将导致承租人不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重大义务或解除其在本合同项下责任,或影响任何本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约束力或可强制执行效力。1.2解释本合同的任何附表或附件均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就如同该附表或附件中的规定在本合同中列明一样。此外,在本合同中凡提及:“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人民币”指中国现时的法定货币。“出租人”、“承租人”根据上下文应包括其各自的继承人、允许的受让人及得到该等称号的任何人。“日”、“月”、“年”均应按照公历解释。“本合同”应包括组成本融资租赁合同的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合同附件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和变更的文件。32.租赁物2.1根据本合同第二部分合同专用条款第1条所确定的租赁物。3.租赁期限3.1租赁期限为本合同第二部分合同专用条款第6.4条所确定的租赁期限,自起租日起计算。3.2起租日为租赁物交付日,即本合同第二部分合同专用条款第5.2条确定的日期。4.租金4.1租金为本合同第二部分合同专用条款第7条所确定的租金。如在租赁期限内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贷款基准利率或实行贷款利率自由化,则租赁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该等事件之日前,本合同昀后一次确定的租赁利率执行。租赁利率的调整方式为:按期调息。如果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发生调整(含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在调息日发生调整),则在下一个租金支付日开始执行该调息日适用的基准利率所确定的租赁利率。租赁利息按实际天数计算,计算方式为:租赁利息=未还租赁本金余额×当期实际天数×租赁利率/360。4.2首期租金支付方式:本合同项下的首期租金按本合同第二部分合同专用条款第7.3条所确定的方式支付。4.3后期租金支付方式:承租人应依据《租金支付表》(见本合同附件三)支付后期租金。依据本合同第一部分合同通用条款第4.1条规定出租人调整租赁利率的,出租人将向承租人发出《租金支付调整表》,承租人应依据《租金支付调整表》支付租金。但出租人未及时发出《租金支付调整表》并不代表出租人放弃调整租金的权利。4还款月的15号为租金到期日,出租人有权在还款月的15号扣划当期租金。在还款月扣款日前,承租人应当将当期租金交付至扣款账户或汇款至出租人指定账户,以便出租人收取当期租金。承租人在扣款日以前没有将足额的租金支付至扣款账户或指定账户,视为承租人逾期。承租人应当依据本合同对逾期租金按照日万分之五比例向出租人支付罚息。如发生承租人逾期的情形,供应商应垫付承租人欠付租金及罚息,供应商垫付租金及罚息后,有权向承租人追索其垫付的款项。在租金到期日前(即还款月的15号前),供应商没有垫付当期租金及/或罚息的,出租人有权于扣款日在供应商交存的保证金中直接扣划其应当垫付而未垫付的款项。出租人扣划保证金后,供应商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补足。供应商逾期未将保证金补足的,出租人有权在下期结算款中直接扣划供应商应补足而未补足部分的保证金。出租人在收到承租人支付的逾期租金及罚息后,如该款已经由供应商垫付,则由出租人在下期结算时将该款支付给供应商。若供应商未垫付且其保证金不足划扣,导致回购条件成就的,供应商应履行回购义务向出租人支付回购款项,供应商支付完毕全部回购款项后,出租人应将租赁物所有权及其在本合同项下对承租人享有的全部债权转移给供应商。承租人可通过银行的柜台或网上银行办理支付手续。办理支付手续时,必须录入付款人信息和款项用途(如租金、逾期租金、违约金、提前终止合同款项等)。承租人应通过同一户名的账户办理支付手续,并妥善保存支付凭证,以便出租人查询。4.4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要求提前终止本合同。承租人向出租人提交《提前终止合同申请书》(见本合同附件四)后,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提前终止本合同的,应向承租人出具《提前终止合同审批通知书》。承租人应在《提前终止合同审批通知书》通知的付款日或之前向出租人付清在该通知书中所载明的以下款项,本合同自出租人收齐承租人支付的所有款项之日终止。如承租人未按时付清所有款项的,则《提前终止合同审批通知书》自动失效,承租人应继续履行本合同或重新申请。4.4.1到期应付未付的租金;54.4.2未到期的租赁本金;4.4.3提前终止合同损失金;提前终止合同损失金的计算适用本合同第二部分合同专用条款第9.1条的规定;4.4.4应付未付的罚息;4.4.5转让租赁物所有权的名义价款;4.4.6其他应付款。5.租赁物的购买5.1本合同项下融资租赁交易以售后回租的方式开展,即在承租人按照《产品买卖合同》的约定从供应商处取得车辆所有权的情形下,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向承租人购买车辆,并将所购车辆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及其他款项。5.2租赁物的交付方式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5.1条确定。5.3租赁物购买价款按专用条款第2.1条约定方式支付。5.4出租人完全根据承租人的要求向其购买车辆并将车辆回租给承租人使用,故出租人不对租赁物的商标、规格、型号、质量、技术标准及服务内容等承担任何责任。5.5承租人确认已向出租人提交此次融资租赁业务所必须的各种授权、批准或许可。5.6购买租赁物应交纳的税费均由承租人承担并支付,出租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出租人因此被要求作出相关支付,则承租人应全额补偿出租人所支付的金额。6.租赁物的质量及相关要求6.1承租人向出租人出售的车辆,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汽车产品标准或行业标准,并符合出厂检验标准,符合安全驾驶和说明书载明的基本使用要求。6.2承租人向出租人出售的车辆,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公布、备案的汽车产品目录上的产品,并能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测。66.3承租人提供汽车证的随车资料,附有中文使用说明书及提供必要的使用维修指引。7.租赁物的所有权7.1本合同项下租赁物所有权自本合同专用条款第5.2条约定的承租人交付车辆之日起转由出租人拥有。7.2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为了方便车辆的管理和使用,租赁物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机动车所有人为挂靠公司,但是上述登记行为并不影响出租人对租赁物所有权的实际拥有。未经出租人事先书面同意,承租人和挂靠公司不得有将租赁物销售、转让、抵押、过户给第三方或将租赁物用作投资或有其他侵犯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的行为。除非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和挂靠公司不得向第三方转租租赁物,挂靠公司不得以其与承租人的约定或债权债务纠纷对抗出租人请求或侵犯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应将租赁物的登记证原件、购车发票原件及保单原件交给出租人保管。在承租人留购租赁物后,由出租人将该等证件交给承租人。7.3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对租赁物有充分和排他的占有权及与之不可分割的使用权和通过使用获得收益的权利。由于出租人的原因导致任何第三方对租赁物主张权利时,概由出租人负责。7.4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标注“中车信融”字样,承租人应予以配合。8.租赁物的使用、保管、维修及保养8.1承租人是车辆的实际使用人,出租人是车辆的所有权人。承租人不得转售租赁物,并不得将租赁物用于有损出租人及车辆品牌标志形象的活动。8.2承租人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合法使用租赁物,包括但不限于:8.2.1承租人可根据其对租赁物的使用要求,在有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或不办理车辆登记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