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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挂靠版一、售后回租业务模式指承租人与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购买产品(即租赁物),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向承租人购买产品,再将所购产品回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依约向出租人分期支付租金及其他款项,款项支付完毕后,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所有的业务模式。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如图: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操作上牌车辆挂靠于挂靠公司的业务。三、签约要求附件中配偶确认书及收车授权书、过户协议须与主合同同时签署,以保障后期处置时我方权益。附件中担保类文件签署的相关要求如下:《连带责任保证书》均为保证担保的方式。保证担保: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要求经销商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股东提供个人保证。1、保证担保的统一要求(1)保证担保中,保证人必须是债务人之外的第三方,如用户本人签订了保证合同,则保证合同无效。因此,《连带责任保证书》中的保证人不能与《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为同一主体。(2)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融资租赁合作协议》中的保证担保均为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我方可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2、自然人保证的相关要求(1)对于自然人保证,要求保证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财产状况明细,以便于我们判断其是否具有保证能力。2(2)保证人应为25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经销商的法定代表人及配偶年龄要求可适当放宽),有稳定工作收入,具备相应保证能力。(3)保证人以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等有稳定收入的人员优先,如:国家公务员、医生、教师。(4)要求保证人配偶签订同意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的声明。(5)经销商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应当为经销商推荐的用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3、法人保证的相关要求(1)应尽量提供生产型企业作为担保人,如服务类、销售类企业提供担保,应对其保证能力进行详尽核实,确保其具有担保能力。(2)国家机关及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为保证人。(3)法人保证人要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财务报表、固定资产明细等材料。要对保证人的公司章程进行详细查阅,核实公司保证人对外担保有无违反公司章程的表决程序、决议规则,提供担保有无超出章程中规定的对外担保限额,如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外提供担保,会导致保证合同无效。(4)要求法人保证人提供公司同意对外担保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5)保证人如为上市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合同编号:号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挂靠版本)北京中车信融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二零年月日4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车辆买受人):北京中车信融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沙阳路法定代表人:巩月琼承租人(车辆出卖人)(法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自然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供应商:住所:法定代表人:挂靠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鉴于:1、承租人已与供应商签署了《产品买卖合同》(详见本合同附件一)并已支付购车首付款,为生产经营的需要,承租人向出租人申请以车辆售后回租的方式进行融资。2、出租人同意在符合本合同全部条款的前提下,根据承租人的要求向承租人购买车辆后,再将所购车辆回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及其他款项。现出租人、承租人、供应商及挂靠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此处直销模式下为事业部经销模式下为经销商1第一部分合同通用条款1.定义和解释1.1定义“售后回租”指在承租人按照《产品买卖合同》的约定从供应商处取得车辆所有权的情形下,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向承租人购买车辆,并将所购车辆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及其他款项;“车辆”指本合同第二部分合同专用条款第1条规定的车辆,亦即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挂靠公司”指具备相关运营资质的公司。承租人为取得相关运营资质而将本合同项下的车辆登记在该公司名下,但车辆所有权仍属于出租人;“《产品买卖合同》”指承租人与供应商签署的汽车购买合同,承租人通过该合同向供应商购买并取得车辆;“购车首付款”指本合同第二部分合同专用条款第1.2条规定的承租人支付给供应商的部分车款;“购车余款”指本合同第二部分合同专用条款第1.2条规定的承租人尚欠供应商的购车余款;“首期车款”指本第二部分合同专用条款第2.2.1条规定的出租人向承租人购买租赁物所支付的第一笔车款,该笔车款金额与购车首付款相同;“后期车款”指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首期车款后,出租人购车价款的剩余部分,该笔车款与承租人尚欠供应商的购车余款相同;“租赁期限”指承租人向出租人租赁使用租赁物的期限,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第6.4条规定确定;“租金”指承租人因接受出租人所提供之融资租赁服务,而应向出租人偿还及支付的价金,总金额为租赁本金和租赁利息之和;“租赁本金”指出租人为购买本合同项下租赁物所支付的价款总额;2“租赁利率”指依据本合同专用条款第7.1条规定的利率;“首期租金”指承租人支付给出租人的第一笔租金,本合同下首期租金与承租人支付给供应商的购车首付款金额相等。首期租金不包含租赁利息;“后期租金”指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首期租金后,在租赁期限内应当向出租人支付的剩余各期租金,该部分租金包含租赁利息;“逾期租金”指在还款月扣款日,承租人应按时支付给出租人但未付的租金;“罚息”因逾期支付当期租金,承租人对逾期租金按照日万分之五的利率向出租人支付的款项;“扣款日”指出租人、承租人约定的租金缴款日。还款月的15号为租金及转让租赁物所有权名义价款的扣款日;“扣款账户”指承租人在出租人指定银行开立的,用于出租人扣划租金及转让租赁物所有权名义价款的银行账户;“出租人指定账户”指出租人用于收取承租人或供应商直接支付的相关款项(包括但不限于逾期租金、违约金、承租人提前终止合同损失金等)的银行账户。账户信息如下:户名:开户行:账号:“还款月”指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租金到期日当月;“起租日”指租赁期限开始计算之日。本合同各方同意以交付日作为起租日;“违约事件”指在本合同第一部分合同通用条款第14条(违约及违约责任)中列明的任何情况;3“供应商垫付当期租金及罚息”指承租人在还款月的15号未支付当期租金,供应商代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当期租金及罚息。供应商的代垫行为,不视为承租人履行偿还当期租金及罚息的义务,承租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支付当期租金及罚息,供应商垫付后,有权要求承租人偿还其代垫租金及罚息;“供应商回购”指承租人出现约定的回购情形后,供应商对租赁物和出租人在本合同项下对承租人享有的全部债权进行回购。回购款项为承租人已到期未付租金、逾期罚息、剩余租赁本金、剩余租赁本金加计的3期租赁利息(此处计算租赁利息适用的租赁利率为回购条件成就时本合同中适用的租赁利率)、名义价款及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应付给出租人的其他款项。供应商向出租人支付完毕全部回购款项后,出租人将租赁物的所有权及其在本合同项下对承租人享有的全部债权转让给供应商,供应商有权向承租人追索;“潜在违约事件”指任何(随时间推移、发出通知、根据本合同做出任何决定或上述各项的任何组合)可以合理预期会成为违约事件的事件;“重大不利影响”指某事件或情况,根据出租人的合理判断,将导致承租人不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重大义务或解除其在本合同项下责任,或影响任何本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约束力或可强制执行效力。1.2解释本合同的任何附表或附件均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就如同该附表或附件中的规定在本合同中列明一样。此外,在本合同中凡提及:“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人民币”指中国现时的法定货币。“出租人”、“承租人”根据上下文应包括其各自的继承人、允许的受让人及得到该等称号的任何人。“日”、“月”、“年”均应按照公历解释。“本合同”应包括组成本融资租赁合同的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合同附件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和变更的文件。42.租赁物2.1根据本合同第二部分合同专用条款第1条所确定的租赁物。3.租赁期限3.1租赁期限为本合同第二部分合同专用条款第6.4条所确定的租赁期限,自起租日起计算。3.2起租日为租赁物交付日,即本合同第二部分合同专用条款第5.2条确定的日期。4.租金4.1租金为本合同第二部分合同专用条款第7条所确定的租金。如在租赁期限内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贷款基准利率或实行贷款利率自由化,则租赁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该等事件之日前,本合同昀后一次确定的租赁利率执行。租赁利率的调整方式为:按期调息。如果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发生调整(含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在调息日发生调整),则在下一个租金支付日开始执行该调息日适用的基准利率所确定的租赁利率。租赁利息按实际天数计算,计算方式为:租赁利息=未还租赁本金余额×当期实际天数×租赁利率/360。4.2首期租金支付方式:本合同项下的首期租金按本合同第二部分合同专用条款第7.3条所确定的方式支付。4.3后期租金支付方式:承租人应依据《租金支付表》(见本合同附件三)支付后期租金。依据本合同第一部分合同通用条款第4.1条规定出租人调整租赁利率的,出租人将向承租人发出《租金支付调整表》,承租人应依据《租金支付调整表》支付租金。但出租人未及时发出《租金支付调整表》并不代表出租人放弃调整租金的权利。5还款月的15号为租金到期日,出租人有权在还款月的15号扣划当期租金。在还款月扣款日前,承租人应当将当期租金交付至扣款账户或汇款至出租人指定账户,以便出租人收取当期租金。承租人在扣款日以前没有将足额的租金支付至扣款账户或指定账户,视为承租人逾期。承租人应当依据本合同对逾期租金按照日万分之五比例向出租人支付罚息。如发生承租人逾期的情形,供应商应垫付承租人欠付租金及罚息,供应商垫付租金及罚息后,有权向承租人追索其垫付的款项。在租金到期日前(即还款月的15号前),供应商没有垫付当期租金及/或罚息的,出租人有权于扣款日在供应商交存的保证金中直接扣划其应当垫付而未垫付的款项。出租人扣划保证金后,供应商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补足。供应商逾期未将保证金补足的,出租人有权在下期结算款中直接扣划供应商应补足而未补足部分的保证金。出租人在收到承租人支付的逾期租金及罚息后,如该款已经由供应商垫付,则由出租人在下期结算时将该款支付给供应商。若供应商未垫付且其保证金不足划扣,导致回购条件成就的,供应商应履行回购义务向出租人支付回购款项,供应商支付完毕全部回购款项后,出租人应将租赁物所有权及其在本合同项下对承租人享有的全部债权转移给供应商。承租人可通过银行的柜台或网上银行办理支付手续。办理支付手续时,必须录入付款人信息和款项用途(如租金、逾期租金、违约金、提前终止合同款项等)。承租人应通过同一户名的账户办理支付手续,并妥善保存支付凭证,以便出租人查询。4.4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要求提前终止本合同。承租人向出租人提交《提前终止合同申请书》(见本合同附件四)后,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提前终止本合同的,应向承租人出具《提前终止合同审批通知书》。承租人应在《提前终止合同审批通知书》通知的付款日或之前向出租人付清在该通知书中所载明的以下款项,本合同自出租人收齐承租人支付的所有款项之日终止。如承租人未按时付清所有款项的,则《提前终止合同审批通知书》自动失效,承租人应继续履行本合同或重新申请。4.4.1到期应付未付的租金;根据合作资源手工填写64.4.2未到期的租赁本金;4.4.3提前终止合同损失金;提前终止合同损失金的计算适用本合同第二部分合同专用条款第9.1条的规定;4.4.4应付未付的罚息;4.4.5转让租赁物所有权的名义价款;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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