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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政策解析一、收入总额的一般规定1.收入总额内涵的界定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法第6条)(1)货币形式(实施条例第十二条)(2)非货币形式(实施条例第十三条)(3)非货币形式收入的计量标准(实施条例第十三条)2.收入总额的外延—9项(法第6条)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二、收入总额政策解析(一)销售货物收入(条例14条)A、范围:包括商品、产品、包装物等。B、会计上对应的账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C、收入时间的确认国税函[2008]875D、会计核算借:银行存款等科目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国税函[2008]875号销售货物所得收入确认条件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收入确认时间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条例15条)A、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等。B、会计上对应的账户:“主营业务收入”C、收入时间的确认国税函[2008]875国税函[2008]875号提供劳务收入确认条件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收入确认时间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2.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三)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收入类别收入确认的时间利息收入合同约定的付息日租金收入合同约定的付租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合同约定的付费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合同约定的收款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三、关于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它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关于租金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举例:情况一:2009年A企业租赁房屋给B企业,租赁期3年,每年租金100万元,2008年一次收取了3年的租金300万。情况二:2007年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3年,2009年一次性收取租金300万元。(四)投资收益关于投资——税法投资权益性投资债权性投资持有收益处置收益处置损失持有损失处置收益——转让财产收入(条例16条)A、范围: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B、会计上对应的账户:转让固定资产转让无形资产“营业外收入”账户转让生物资产转让股权“投资收益”账户转让债权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国税函【2010】79)持有收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条例17条)A、范围: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B、会计上对应的账户:“投资收益”C、实现方式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国税函【2010】79)关于投资——新会计准则新会计准则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法权益法(五)视同销售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条例第二十五条)国税函[2008]828视同销售类型视同销售价格境内资产转移内部处置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改变资产用途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视同销售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资产转移境外视同销售类型企业发生视同销售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视同销售价格1、非货币性交易在税收上,应考虑两个方面问题:第一方面是换出资产的视同销售及纳税调整问题;第二方面是由换入资产的计价而引起的与计税成本的差异问题。(资产的税务处理)会计与税法差异小企业会计:换出资产换入资产交易类型会计税法会计税法不涉及补价不确认收入视同销售确认换出资产账面公允价值和收益销售所得或损失价值+相关税费涉及补价只将补价中同上同上同上包含的收益确认为收入举例:甲公司2008年12月决定以其生产的库存商品一批文件柜与乙商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库存商品一台复印机进行交换,双方对换入的资产均作为库存商品核算,并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文件柜的账面价值为28500元,公允价值(不含增值税,下同)为50000元;复印机的账面价值为35000元,公允价值为50000元。计税价格等于公允价值。甲公司和乙商场销售商品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并且都没有为存货计提存货跌价损失准备;整个交易过程中没有发生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1)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换出资产文件柜增值税销项税额为:50000*17%=8500元换入资产复印机增值税销项税额为:50000*17%=8500元借:库存商品——复印机285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00贷:库存商品——文件柜285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税务处理:税收上应确认主营业务收入50000元,主营业务成本28500,即确认非货币性交易所得21500元(50000-28500)。因此,甲公司在申报2008年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1500元。此时,复印机的计税成本为50000元,会计成本为28500元,在未来处置时再进行纳税调整。(2)乙商场的会计处理如下:换出资产复印机增值税销项税额为:50000*17%=8500元换入资产文件柜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0000*17%=8500元借:库存商品——文件柜35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贷:库存商品——复印机35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税务处理:税收上应确认主营业务收入50000元,主营业务成本35000,即确认非货币性交易所得15000元(50000-35000)。因此,乙商场在申报2008年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000元。此时,文件柜的计税成本为50000元,会计成本为35000元,在未来处置时再进行纳税调整。2、用于捐赠按公允价值对外销售两项业务捐赠例:某企业将自产计算机20台直接捐赠给某希望小学,每台账面成本2000元,每台不含税市价5000元。借:营业外支出57000贷:库存商品4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按计税收入和计税成本的差额调增所得60000元,直接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调增所得57000元,共调增所得117000元。3、用于职工福利甲公司是一家生产彩电的企业,共有职工150人,假设2008年12月,公司以其生产的成本为8000元的液晶彩电作为春节福利发放给职工。该型号液晶彩电的售价为每台12000元。小企业会计制度:借:应付福利费12306000贷:库存商品120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06000新会计准则:借:应付职工薪酬2106000贷:主营业务收入18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06000借:主营业务成本1200000贷:库存商品12000004、用于利润分配例:甲企业以自产产品分配利润,该批产品成本150万元,按市价计算的销售额为200万元,产品适用税率17%。借:应付股利234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0借:利润分配—应付股利2340000贷:应付股利2340000借:主营业务成本1500000贷:库存商品1500000(六)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1、定义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2、税务处理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
本文标题:2 收入政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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