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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原理财-安益106期-恒锦公司应收账款投资项目(三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中原信托有限公司-2-目录1.绪言……………………………………………………………………………32.中原信托的基本情况…………………………………………………………33.信托经理………………………………………………………………………44.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55.信托合同的内容摘要…………………………………………………………56.信托计划的推介………………………………………………………………67.信托单位的价格及认购………………………………………………………68.风险警示………………………………………………………………………8-3-1、绪言1.1《中原理财-安益106期-恒锦公司应收账款投资项目(三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本说明书”)是中原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称“中原信托”或“受托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原理财-安益106期-恒锦公司应收账款投资项目(三期)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编写。1.2中原信托承诺本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中原信托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1.3本说明书阐述了“中原理财-安益106期-恒锦公司应收账款投资项目(三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或“本信托计划”“计划”)的有关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本信托计划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说明书以及其他信托计划文件。1.4信托计划披露的中原信托业绩以及受托人管理其他信托计划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信托计划的业绩表现的保证。1.5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信托财产的运用无风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1.6本说明书依据信托合同编写。信托合同是约定信托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欲了解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详情,应查阅信托合同。2、中原信托的基本情况2.1中原信托于1985年8月经河南省人民政府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2002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原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有关事项的批复》(银复[2002]285号)批准公司重新登记,取得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注册号:00148505)和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10000100020046)。2007年10月26日,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中原信托的名称由“中原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变更为“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并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K0042H241010002)。2.2中原信托以成为“中国最值得托付的信托公司”为经营目标;以企业价值和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为核心,充分发挥信托制度优势,培育核心竞争力,打造专业化的产品、服务和员工队伍为经营方针;以有效整合资源,树立品牌优势,构建有信托特色的金融服务平台和核心竞争力,提供专业化理财服务,满足金融市场多元化需求,成为中国最值得托付的信托公司为战略规划。2.3中原信托建立了分工明确、相互制衡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4-(1)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从宏观、战略、系统的层面对公司经营风险进行评价和监控;下设审计委员会,负责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业务合法合规的监督、检查,内部控制系统的建立、维持;下设信托委员会,负责督促公司依法履行受托职责,当公司或其股东利益与受益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保证公司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2)监事会负责对财务、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3)高级管理层下设项目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项目的可行性、合法性,对风险进行评估,对计划财产的投资进行决策;下设内部审计部,对信托项目进行审计和监督,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内部审计报告,并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下设风险与合规管理部,负责信托项目的合规及风险评估;下设计划财务部,负责信托收益的核算、分配;下设理财服务中心负责信托计划的咨询服务与信息披露。2.4中原信托建立了规范运作,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受益人最大利益的内部控制制度。(1)建立了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托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2)细化了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制定了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的内部控制指导性文件。(3)建立了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部门业务规章。2.5公司业绩2.5.1中原信托获得的相关荣誉(1)2008年《大河报》“中原地区最具品牌价值信托投资机构”;(2)2009年《证券时报》“最佳信息披露奖”;(3)2010年、2011年蝉联《证券时报》“中国最具区域影响力信托公司”;(4)2010年、2011年蝉联大河财富(中国)论坛“助力中原十大金融企业”;(5)2011年《大河报》“中国金融区域最佳信托机构”。(6)2012年《金融时报》、中国社科院“最佳风控信托公司”。(7)2012《证券时报》“年度中国最具成长性信托公司”。(8)2012《大河报》“中国金融业(河南)百万中产家庭首选信托品牌”。2.5.2截止2012年12月末,累计管理信托财产1863亿元,管理信托财产余额793亿元;按时足额交付到期信托财产1070亿元,累计向客户分配信托收益109亿元,实现信托本金、收益兑付率100%。3、信托经理-5-3.1信托计划由信托业务【八】部负责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等具体信托事务。信托业务部门独立于公司的其他部门,人员独立,业务信息独立。3.2本信托计划的信托经理(1)【毛雪梅,信托经理,香港大学房地产金融学硕士,参与过多个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投资类项目的研发与设计,具有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负责本信托的产品研发、项目评估和后期管理。】(2)【王豪,信托经理,电子科技大学管理学硕士,具备丰富的项目评估和项目管理经验。】4、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4.1计划名称:“中原理财-安益106期-恒锦公司应收账款投资项目(三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4.2计划规模:计划本金为人民币【10000】万元。信托计划的具体规模以信托计划成立时实际募集的规模为准。4.3计划期限:【24】个月,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起算。在符合信托计划文件规定条件下可以提前终止或延长。4.4计划财产的投资(1)信托计划属于委托人独立确定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的信托。委托人指定受托人将加入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集合在一起,按照信托合同(含附款)规定的方式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2)计划本金管理中获取的其他收益,用于存放银行,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所获取的收益归入计划财产。信托资金闲置期间,可投资于银行存款类产品。(3)除信托合同另有约定或受益人大会同意外,受托人在维护受益人利益及保证公允性的前提下对计划财产进行处置时,有权按照自己的判断来决定处置方式、处置时间、处置价格和处置数量等。(4)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受托人有权在信托计划生效后,根据有关情况采取停止购买应收账款债权、提前收回回购款等措施,决定变更担保措施,决定提前终止信托计划,委托人授权受托人全权独立确定和实施该等措施。(5)受托人为将计划财产转换为货币形式,有权进行依法必要的民事活动,相关费用由计划财产承担。(6)受托人以“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为原则,为受益人的利益,对信托财产的运用进行跟踪管理,全权处理投资及风险控制相关事务。5、信托合同的内容摘要【详细内容请详阅信托合同的规定。本摘要如与信托合同冲突,以信托合同为准。】5.1信托目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授权受托人将信托本金与加入信托计划的其他信托本金集合起来,以受托-6-人的名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进行集合投资,以此为受益人谋取信托利益。5.2信托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义务5.2.1委托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1)有权依照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等。(2)有义务保证所交付的认购资金来源合法。(3)有义务保证其享有签署信托计划文件的权利。5.2.2受益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1)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享有信托受益权。(2)将有效的联系方式和账户资料以书面方式告知受托人,以确保受益人信息准确无误。5.2.3受托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1)按照信托合同规定,为受益人的利益妥善处理信托事务,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并有权根据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收取报酬。(2)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维护受益人的最大利益。5.3计划净收益(1)计划利益=计划本金+计划收益。(2)计划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信托账户已收到的投资收益+其他收入。(3)计划净收益=计划收益-按有关规定应承担的管理费、税收等负债。5.4计划财产按照信托计划文件规定承担信托计划运行过程中的管理费用、税收、受托人报酬等负债。5.5受托人将通过专人送达、信件邮寄、受托人网站上发布等任一方式就信托合同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报告受益人。同时,存放于受托人办公处供投资人随时查阅。6、信托计划的推介6.1计划的推介期:自【2013】年【8】月【14】日起至【2013】年【9】月【14】日止。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募集资金情况缩短或延长推介期。6.2推介机构:【中原信托有限公司】。7、信托单位的价格和认购7.1信托计划成立时信托单位的净值均为人民币壹元。投资人认购的信托单位份数=认购资金÷信托计划成立时信托单位净值。7.2认购信托单位的投资人必须为合格投资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为合格投资人:-7-(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7.3投资人与受托人正式签署信托合同并将认购资金交付至中原信托指定的信托账户之日起即视为加入信托计划,信托关系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生效。如果受托人设立资金募集账户的,则投资人与受托人正式签署信托合同并将认购资金交付至募集账户后即加入本信托计划,认购资金于信托计划成立当日由受托人划付至信托账户转为信托本金,信托单位于信托计划成立当日视为认购成功,信托关系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生效。信托账户名称: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营业部】账号:【1702022229200010378】7.4投资人须提供受益人账户(银行存折或银行卡)。除受益人向受托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受托人同意、确认的情况外,在信托合同终止前不得变更受益人账户。因受益人变更受益人账户而未及时书面通知受托人而产生的损失由受益人自行承担。7.5委托人的陈述与保证(1)委托人符合信托计划文件规定的委托人资格。(2)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未损害委托人的债权人合法利益;认购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具有完全支配权的财产,并符合信托法和信托计划文件对认购资金的规定。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作出本条规定的陈述与保证或其它相关事项的决定时,没有依赖受托人或受托人的任何关联机构,受托人不对认购资金的合法性负有或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对委托人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负有或承担任何责任。(3)委托人对金融风险包括证券市场风险、信托风险等有较高的认知度和承受能力,并根据其自己独立的审核以及其认为适当的专业意见,已经确定:(a)认购信托单位完全符合其财务需求、目标和条件;(b)认购信托单位时遵守并完全符合所适用于其的投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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