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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发展机制碳减排收益对大水电可行性的影响研究-以湖南筱溪水电项目为例摘要受人类活动影响,大气中的CO2等温室气体浓度在持续增加,温室气体浓度的增加导致全球气候变暖,这种全球性的气候变化对全球生态系统和人类生存环境造成了前所未有的影响,越来越多的受到世界各国人民的关注。人们开始积极开发和利用零排放的可再生清洁能源,大力提倡节能减排。其中水能资源便是重要的可再生的清洁能源,利用水能资源发电也便成了替代传统用煤发电的必然选择之一。但由于技术、经济等各方面的原因,一些水电项目的开发成本很高,在没有其它外来收益的帮助下很难吸引到投资。清洁发展机制(CDM)是根据联合国《京都议定书》建立的一种创新性的国际合作机制,核心是鼓励发达国家通过与发展中国家开展气候保护合作项目,获得由项目产生的“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CER)”。清洁发展机制(CDM)是建立在《京都议定书》基础上的崭新的国际合作机制,通过清洁发展机制,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可以在实现可持续发展、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上达到双赢。水电可以替代电网中的火力发电,减少火力发电引起的温室气体排放,因此可以开发成CDM项目。在已通过联合国注册的CDM项目中水电占有很大比重,但是10万千瓦以上的大水电项目注册成功的很少,这主要是因为大水电项目在CDM开发过程中不易论证项目的额外性。本文通过对湖南筱溪水电项目进行案例分析,分析碳减排收益对我国大水电CDM项目开发可行性的影响,通过对比是否引入碳减排收益的财务对比分析,阐述了碳减排收益对项目可行性的影响,通过敏感性分析,阐述关键指标波动对项目的抗风险能力的影响。最后作者对本文进行了简要的总结,并对今后的大水电CDM项目开发给出了一些建议。关键词:清洁发展机制,大水电,投资分析,清洁发展机制(CDM)第一章综述1.1选题背景1.1.1温室效应引起全球气候变暖大气中的二氧化碳等气体,可以透过太阳短波辐射,使地球表面升温;但阻挡地球表面向宇宙空间发射长波辐射,从而使大气增温。由于二氧化碳等气体的这一作用与“温室”的作用类似,故称之为“温室效应”,二氧化碳等气体则被称为“温室气体”[1]。气候变化问题引起人们关注的主要原因之一,是近年来全球气温明显上升,导致各种恶劣天气和自然灾害频繁发生。如2006年欧洲出现几十年来的异常高温,一些国家发生异常的洪涝灾害、飓风,全球海平面上升等。2007年,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家委员会(IPCC,下同)发表的由2500多名世界顶级科学家共同完成的初步评估报告认为,如果温室气体排放得不到有效控制,到2080年全球平均气温将升高2-4℃,届时,可能有11-32亿人面临饮水困难,每年2-7亿沿海居民遭受洪涝灾害,最多将有60%已知物种从地球上消失[2]。受人类活动影响,大气中的CO2等温室气体浓度在持续增加。研究表明:自工业革命以来,大气中温室气体的含量发生了显著的增长,尤其以主要温室气体CO2、CH4和N2O的含量最为明显,它们分别增加了约30%、145%和15%,而且大气中的CO2累积量正以平均每年0.00018%的速度增加,这相当于每年使空气中的净含碳量增加约38亿t。温室气体浓度的增加导致全球气候变暖,在过去的100年中,全球气温上升了0.6oC。这种全球性的气候变化及其对全球生态系统和人类生存环境的影响,不仅是重大科学问题,而且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政治、经济问题,它对人类生存及人类未来的发展都造成了前所未有的影响。人类活动对大气中CO2等温室气体浓度的影响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大量的化石燃料燃烧及大规模的工业生产所引起的排放;另一方面由于土地利用变化、毁林开荒、森林采伐等人为活动而导致的排放[3]。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目前己成为国际环境领域的一个热点和焦点。由于其复杂程度之高,影响范围之广,超越了一般环境问题的范畴,而成为一个复杂的政治、经济、法律和外交问题.1.1.2《京都议定书》的生效国际社会为应对气候变化,1988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和世界气象组织(WMO)成立了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IPCC囊括了数百个变暖研究领域的世界一流专家,评价人类对气候变化的科学认识的最新进展,评估气候变化潜在的环境和社会经济影响,并为各国决策者提出切合实际的政策建议。1992年5月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政府间谈判委员会在纽约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4](UNFCCC,简称《公约》),在1992年巴西里约热内卢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期间供与会各国签署,《公约》己于1994年3月21日正式生效。目前,共有189个国家和欧盟成为《公约》缔约方,我国也在1992年由中国国务院总理李鹏在里约热内卢代表中国签署了《公约》。《公约》的目标是“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同时明确规定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负有“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发达国家对气候变化负有主要的历史和现实的责任,理应率先承担应对气候变化的任务,而发展中国家的首要任务是发展经济与消除贫困。《公约》生效后每年召开一次缔约方会议(COP),COP是《公约》的最高机构。1997年在日本京都召开的第三次缔约方会议上,通过了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议定书》为发达国家规定了有法律约束力的量化减排义务。它规定附件1国家(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应在2008~2012年间(“第一个承诺期”)将C02、CH4等六种受控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从1990年水平上平均减少5.2%,并为每一个附件1国家规定了具体的减排指标[5]。其中加拿大削减6%、欧盟8%、日本6%等。《议定书》还规定了“联合履行”(JI),“清洁发展机制”(CDM),“排放贸易”(ET)三种域外减排灵活机制。发达国家可以通过这三种机制在本国以外取得减排的抵消额,从而以较低的成本实现减排目标。1998年,“布宜诺斯艾利斯行动计划”应运而生,该计划为议定书的深入谈判指明了方向;之后,在完成了“波恩协议”和“马拉喀什协定”的谈判后,才最终为议定书的生效扫清了障碍。中国于1998年5月29日签署并于2002年8月30日核准了《议定书》。而根据公约中所强调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在第一承诺期内不承担减排义务,而是应在加强环境保护的前提下,首先侧重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没有规定量化的减排指标和义务。该议定书已于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1.1.3清洁发展机制清洁发展机制,简称CDM(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是((议定书》中引入的三种灵活履约机制之一,是作为全球减排和技术转让的手段,也是“三”中唯一可由发展中国家参与的合作机制。CDM允许承担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称为附件1缔约方)通过向非附件l缔约方提供资金和技术,帮助发展中国现可持续发展。同时附件1国家通过从发展中国家购买“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CER)”以履行《议定书》规定的减排义务。CDM的核心是允许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进行项目级的减排量抵消额的转让与获得。《议定书》规定这一机制的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协助未列入附件1的缔约方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有益于《公约》的最终目标;二是协助附件1所列缔约方实现遵守第三条规定的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因此,清洁发展机制是一种“双赢”机制:一方面,发展中国家通过合作可以获得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先进的技术以及应急的资金;另一方面,通过这种合作,发达国家可以大幅度降低其在国内实现减排所需的高昂费用,加快减缓全球气候变化的行动步伐[6]。1.2研究意义能源领域是影响温室排放量的最大领域,电力又是能源领域的关键部门。我国的水电资源非常丰富,随着国家对清洁发展机制的大力推动,越来越多的水利水电工程咨询机构拓展了CDM业务。但目前我国对于水电项目方法学的应用及CDM项目开展尚属于起始阶段,还不够成熟及完善。故本论文通过研究水电站CDM项目,企业赚取额外的资金收益,这对促进我国水电行业开展CDM项目提供理论支持及技术支持,并对水电行业的技术进步及可持续发展战略具有重要的意义[7]。我国已经成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在CDM项目开发上具有巨大的潜力,据专家估算,中国的CDM开发潜力占全球总量的50%以上。2010年以前,大约有30-50亿美元的交易将来自中国,并可产生150-250亿美元的项目投资[8]。根据现有的CDM项目分布情况来看如图1.1,截止2009年10月8日中国共有640个项目在联合国EB注册成功,项目数占全球项目总数1842个的34.74%[9]。中国在CDM开发方面具有广阔的前景和发展空间。图1.1东道国注册的CDM项目Fig.1.1RegisteredProjectactivitiesbyhostParty相对其它发展中国家而言,我国进行CDM能力建设和推广相对较晚,远远落后于巴西、印度以及非洲一些国家,许多可再生能源企业对此知之不多,甚至不知道。缺乏对CDM机制系统的认识和掌握,这就使清洁发展机制(CDM)的运行受到阻碍,特别是水能发电属于可再生清洁能源,对大气没有任何的排放,是很好的CDM项目,但目前不能充分发挥它的作用。本论文通过总结筱溪水电项目成功的CDM开发经验,将为我国今后大水电CDM项目开发提供有参考价值的借鉴.1.3国内外研究现状1.3.1CDM国外发展现状目前,大多数的碳信用交易是在欧洲的组织、基金和银行之间。除了应遵守《京都议定书》外,还要满足欧洲立法体系的要求。欧洲建立和实施了排放贸易法。该法责成所有成员国建立针对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到一定水平的国家法律,这个水平根据各国情况和温室气体排放量来确定。每个欧盟成员国必须出台一个国家分配方案(NAP),该方案确定哪些公司和机构被责成降低排放量,以及降低后的排放值[10]。欧洲的法律也提到欧洲体系允许在发达国家或来自发达国家的项目排放信用。因此,欧洲组织和基金对CDM项目非常热衷[11]。日本国会在2002年6月一致通过了《京都议定书》的契约,直到2005年2月16日议定书才正式生效,其中作为发达国家的日本要在2008年-2012年时间内,达到温室气体的排放量比1990年减少6%的目标[12]。目前,美国政府没有加入《京都议定书》,拒绝承担任何减排义务,理由是为达到议定书中的减排目标,美国国内的经济发展将受到严重影响。美国是世界上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国家,其人口仅占世界人口的1/20,但是温室气体排放量却占全世界的1/4。在CDM项目基准线确定方法研究中,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与国际能源署(IEA)的研究人员通过对发电、水泥、节能等案例进行研究,提出了一些CDM项目基准线的确定方法。同时,也对CDM项目有关的其他问题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研究。CCAP对CDM的研究比较综合,但其也对巴西等国的电力部门进行了CDM项目基准线的案例研究工作,发现了一些对研究工作较有启发性的问题,这些问题还得到了OECD研究人员的重视。世界可持续发展商业理事会(WBCSD)的能源与气候变化小组的研究工作主要侧重于CDM的经济机制方面,他们对增量成本的理论方法在CDM项目中的应用问题进行了详细深入的讨论,并提出了相关建议。TATA能源研究所是发展中国家中从事CDM问题研究的重要机构之一,对印度国内的一些项目进行了CDM基准线的案例研究,完全采用西方学者的理论方法,但一定程度上强调了技术转让问题。1.3.2CDM国内发展现状在我国,除了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颁布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以外,2007年6月,国务院成立了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制定颁布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和《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2007年6月14日,为有效落实《中长期科技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任务,同时也为《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实施提供科技支撑,统筹协调我国气候变化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全面提高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科技能力,科技部组织编制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科技专项行动》[13]。国内最早研究清洁发展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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