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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年度下半年「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審查標準說明:(一)98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新台幣9,660元。(二)所得:家庭總收入平均未超過其最近一年消費支出百分之九十者;亦即不超過最低生活費9,660元之1.5倍=14,490元)。(三)98年度定存固定利率:2.356%。(四)人口範圍之計算: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1)配偶。(2)一等親之直系血親(直系血親尊、卑親屬)。(3)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姐妹;同址分戶且已各自結婚之兄弟姐妹,有各自家庭(配偶或子女)需負擔者推定為未共同生活。(4)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前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一、不得在台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二、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三、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四、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五、在學領有公費。六、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七、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八、同戶籍實際上非共同生活或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撫養義務者請公所備註證明。(五)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3條:「本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特定境遇單親家庭,指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未滿十八歲未婚仍在學子女之家庭……申請人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十八歲至二十五歲在國內就讀屬於本法第五條之三第一款規定學校子女,或獨自照顧無生活自理能力身心障礙子女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及財政能力,認定其為特定境遇單親家庭。」,依據內政部95年3月14日台內社字第0950042656號函釋:「本條所稱獨自扶養,指父或母之ㄧ方獨自扶養而言」;其子女之年齡以二十五歲為上限。2(六)「獨自照顧」、「獨自扶養」之適用:(1)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3第4款:「獨自照顧特定身心障礙者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或受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依據內政部96年3月13日台內社字第0960039714號函釋:「該款所稱獨自,係指單獨一己之力而言」。※「特定身心障礙者」及「特定病症」如附表一及附表二(依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符合「獨自」與否,須戶內人口僅一人有工作能力,必要時由社工訪視認定。(2)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3條:「本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特定境遇單親家庭,指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未滿十八歲未婚仍在學子女之家庭……申請人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十八歲至二十五歲在國內就讀屬於本法第五條之三第一款規定學校子女,或獨自照顧無生活自理能力身心障礙子女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及財政能力,認定其為特定境遇單親家庭。」,依據內政部95年3月14日台內社字第0950042656號函釋:「本條所稱獨自扶養,指父或母之ㄧ方獨自扶養而言」;其子女之年齡以二十五歲為上限。(七)有關98年低收入戶審查,有工作能力工資計算方式如下:年齡在學非在學之工資計算方式16歲至未滿20歲建教、進修、補校、在職班、學分班、夜間部之學生工資為12,105元17,280元20歲至未滿25歲建教、進修、補校、在職班、學分班、夜間部之學生工資為17,280元男性23,841元女性23,240元25歲以上-未滿55歲男性23,841元女性23,240元55歲以上-未滿65歲17,280元365歲以上不計算1.外籍配偶(全部)與大陸配偶領有長期居留証者,得在台灣地區工作,以基本工資17,280元計,大陸配偶若無領取長期居留証,需註記。2.輕度身心障礙者以11,520計算基本工資,如實際所得較高者,以較高者計算;中度等級以上之身心障礙者,若國稅局有所得資料或實際有工作,應計算收入,否則免計。(八)動產:存款本金(請檢附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及最近一年交易內頁影本)、有價證券及汽車平均分配每人未超過新台幣15萬元。(九)財稅資料顯示「財交」-為不動產交易所得,請民眾提供交易契約書,供正確查調其所得,此所得列入動產計算。(十)保險給付若為定期給付之所得,列入其他收入計算,若為單筆保險賠償(給付)金,列入動產計算。(十一)其他各項收入及收益計算標準:(1)營利事業應以每月核定營業稅(本稅)乘50倍,即為其每月營業利益之收入。(2)如全家有數種收入者,均應分別查明其收入合併計算。(3)房屋出租者以契約規定計算,無契約者以實際調查計算其收入。(4)土地收益,每分地每月不得低於五佰元,若實際收益高於最低收益標準者,各公所得以依權責認定之。(十二)申請人原為(或目前為)外籍或來自大陸地區者,其直系血親尊親屬,已設有戶籍者,列為家庭應計算人口,未設有戶籍者,得不列為家庭應計算人口。(十三)戶內有年滿16歲之在學學生,除就讀普通高中者應提供學生證外,須檢附「非建教班、夜間部、進修部」之學校證明,以供查證,學生身分、就讀學制之問題,若公所已電詢過學校,請將電詢結果註記於調查表,可免付學校證明。(十四)申報認列綜合所得稅、財產移轉於當年度完成補稅手續或過戶手續後,以備齊證明資料、提出認定之時予以認定。(十五)公費安置於公立機構、教養院之院民零用金不予列入收入與家庭財產計算。(十六)全家其他收入項目,若具領中低身障補助、中低老人生活津貼則不計入;若具領敬老福利生活津貼則需計入為其他收入。(十七)診斷證明書之適用及工資計算方式:(1)診斷證明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用詞:「因….病症,三個月以上之療養,不能(無法工作)」,不計算工資。4(2)診斷證明書若為「不宜勞動、不宜粗重工作等等」以基本工資計算,若當事人為55歲以上,則以基本工資2/3計算。(3)診斷證明書若為「須長期門診追蹤治療」視同有工作能力,依規定計算工資。(十八)「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核算」,須檢附公立就業服務站求職紀錄或媒合不成功紀錄,再予以評估是否屬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十九)汽車列入動產計算:五年內汽車計入其價值(西元2004年(含)以後皆需計入),百萬名車(不論年份)請檢附2間(含)以上民間中古車行估價單或1份汽車同業公會估價單,再核算其價值。汽車價值查詢參考網站:(1)權威車訊/二手車行情查詢。(2)YAHOO/汽車/拍賣/轎車。(二十)不動產: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台幣650萬元。(二十一)其他申請應附文件詳如申請表。(二十二)其他未盡事宜依據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為主。
本文标题:98年度下半年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补助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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